事實上夫妻要如何收養子女?可以共同收養?
問題摘要:
我國收養制度之核心在於透過法律途徑創設穩定且單一之親子關係,因此必須以合法婚姻為前提。事實上夫妻無法共同收養子女,亦不得類推適用夫妻共同收養規定,但可由一方單獨收養,並於日後結婚後再補行繼親收養。同性婚姻制度施行後雖已解決繼親收養之平權問題,但對於共同收養第三人仍有立法上空白。未來若能在確保兒童利益與法律秩序前提下,檢討是否開放事實上伴侶共同收養,將更能兼顧家庭多元化與法律安定性。現階段而言,事實上夫妻若希望建立親子法律關係,仍須依現行法程序,先完成婚姻登記,再向法院聲請共同收養,否則收養關係將因欠缺法律上夫妻資格而被認定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因身分關係之發生、消滅、變更等,有其公益性,非單純私法關係性質,則有關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事實上夫妻」關係與「法律上夫妻」關係,於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而難謂事實上夫妻能類推適用此法條,那能透過甚麼方法來保障事實上夫妻對領養的權益嗎?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親子的「收養」制度
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收養制度,是一種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透過法律程序建立擬制親子關係的制度。依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許可,並以書面為之。其目的在於形成親子之法律關係,並非單純的扶養、寄養或照顧關係。
現行法下,收養可分為普通收養與繼親收養兩類,其中普通收養係指雙方原本沒有親屬關係而以法院裁定方式成立;繼親收養則是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使之成為自己的養子女,依民法第1074條第一款之規定,須為夫妻共同收養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由於收養涉及身分關係之創設,具有高度公益性與身份法的強制性,立法者為避免親屬關係的混亂與權益衝突,因此對收養資格、程序與效果設有嚴格限制。
依照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依照民法第1074條明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應由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關係以法律上婚姻為基礎,僅限於經依法登記的夫妻能共同收養;倘若只是事實上同居關係、尚未依法登記結婚者,縱然彼此感情穩定、共同生活多年,仍不具備共同收養的資格。學理上認為,原因在於收養所創設的是完整的親子關係,涉及繼承、姓氏、親權及扶養義務等公法與私法交織之關係,若開放事實上夫妻共同收養,將導致法律上親子關係多重化之風險。例如一名子女若同時成為兩個未婚同居人之養子,未來其繼承、扶養、權利義務歸屬將產生複雜爭議,違背身份法上「一人不能同時為數人之子女」之原則,因此民法以嚴格的婚姻登記為前提。再者,法院實務亦多次明確指出,非婚同居關係雖類似夫妻共同生活,但並非法律認可之婚姻關係,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074條共同收養規定。
事實上夫妻若欲收養子女,僅能由其中一人單獨提出收養申請,並須經法院審酌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如若雙方共同以夫妻名義提出收養,法院將裁定收養無效。這一點在實務上無論異性或同性伴侶均同樣適用。例如異性同居多年未登記者共同收養,或同性伴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嘗試共同收養,都因缺乏法律上婚姻基礎而遭駁回。
對此部分學者批評現行制度過於僵化,未能反映社會現實中多元家庭結構的存在,認為可考慮在法律上增設「共同生活伴侶收養」制度,以兼顧子女利益與伴侶間之共同撫育意願。
另一方面,若事實上夫妻中一方希望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則依現行民法第1074條第1款,必須先有合法婚姻關係方可成立所謂「繼親收養」。換言之,未婚伴侶間不得以繼親收養方式建立法律親子關係。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前,這一限制導致同性伴侶間即便共同撫育子女多年,亦無法使雙方在法律上都成為父母。這種不平等待遇經過多年爭議,最終因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婚姻制度未保障同性二人結婚之自由,違憲,立法院遂制定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24日施行。該法第20條明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此即正式承認同性配偶間的繼親收養權,使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於此點上取得平等地位。然而該施行法並未進一步開放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第三人之制度,因此至今同性婚姻仍僅限於繼親收養,而非共同收養。換言之,即便同性配偶依法結婚,也僅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若雙方欲共同收養與兩人均無血緣關係之第三人,目前仍受限於民法第1079條「共同收養者應為夫妻」之規定。不論同性或異性伴侶,若尚未依法登記結婚,皆無法共同收養子女。
關於保障事實上夫妻或非婚伴侶收養權益的可能途徑,現行法律雖未明文開放,但實務上仍存在有限的替代方式。第一,若其中一人單獨提出收養並經法院准許,收養成立後,另一方可透過實際扶養關係取得準親權地位,於監護權、扶養權等個案中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量分配。第二,若伴侶間後續依法登記結婚,可再依民法第1074條第1款由收養者配偶共同繼親收養,使雙方最終都成為子女的法定父母。第三,部分家庭可考慮透過信託或遺囑安排方式,確保非收養方在財產繼承或撫育權益上受到保障,藉此彌補現行法制之不足。學界亦有意見主張應從「兒童最佳利益」出發修正現行規定,認為重點不應在於收養人是否為合法婚姻關係,而應審酌其共同生活的穩定性、撫育能力與子女利益。然而立法機關基於親屬制度一元化與社會倫理秩序之考量,仍維持以婚姻關係為收養基礎之立場。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同婚(同性伴侶)-
瀏覽次數: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