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行為人得否認領被侵害女子所生子女?被侵害女子所生子女可以拒絕認領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性侵害行為人是否能認領子女以及子女是否可以拒絕認領,必須依不同情境分別討論:(一)若加害人主動認領,生母與子女享有否認的權利,可阻止親子關係成立;(二)若加害人拒絕認領,生母或子女仍可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法院可依據DNA鑑定判決成立;(三)若被害女子婚姻存續中受孕,需先透過婚生否認之訴破除婚生推定,方能討論認領;(四)子女在成年後仍保有拒絕認領的自主權利。此一制度設計,體現法律在血緣事實與身分秩序間的平衡,既確保子女獲得法律父親身分的權利與保障,同時也賦予被害人及子女否認的空間,避免親子關係淪為再次的傷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性侵害行為人是否得認領被害女子所生子女,以及被害女子或該子女是否可以拒絕認領的問題時,必須將親子關係的成立條件、認領制度的性質以及民法相關規範逐一檢視。首先,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親子關係在母子之間因血緣而自然發生,不需認領;但在父子之間則需視情況而定,若在婚姻關係中所生者,自動推定為婚生子女,否則為非婚生子女,必須經由認領、準正或收養程序,才能在法律上成立父子關係。

 

因此,在性侵害所生子女的情境下,必須先確認子女的身分歸類,再進一步分析行為人及被害人各自的權利與限制。依照民法第1067條舊規定,若非婚生子女符合特定事由,例如受胎期間有同居事實、存在父親簽署的文書、或係因強制性交、略誘性交、濫用權勢性交所致,則生母、子女或法定代理人得提起強制認領之訴,法院一旦認定屬實,即可判決認領成立。

 

2007年修正後,現行第1067條更進一步放寬,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提起認領訴訟,且取消了過去七年或二年的期間限制,強調保障非婚生子女權益,避免因程序限制而剝奪子女獲得法律父親地位的機會。由此可見,若性侵害行為人不願意主動認領,被害女子或子女仍然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強制認領,並無障礙。然而,若加害人願意主動認領,情況則更為複雜。一方面,法律並未禁止加害人認領因性侵害所生的子女,只要程序完備即可成立,但另一方面,民法第1066條明文規定:「非婚生子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換言之,即便加害人自願到戶政機關提出認領,被害女子或該子女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否認認領之訴」,以阻止父子關係的成立。這樣的設計,乃是出於對被害人及子女的保護,因為性侵害本質上是一種嚴重的身體侵害與人格侮辱,若加害人仍能以認領方式強行介入子女的生活,不僅對母親是一種再次傷害,也可能影響子女未來的心理與人格發展。因此法律賦予被害人及子女否認的權利,以確保其自主選擇是否接受該血統關係的法律效力。進一步而言,若被害女子在受侵害時具有婚姻關係,則另涉及婚生推定問題。

 

然亦有認為此部分乃係對於非真實血緣之認領關係之否認,然如不具有血緣關係,本來就是無效,何需特別提出否認認領之訴,是此部分可解為是被害人或子女對於非自願關係之認領予以拒絕的權利。

 

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上會自動推定其夫為父親,此時加害人即便有DNA證明,也無法直接認領,必須由母親、其夫或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在法院判決排除婚生推定後,該子女才會成為非婚生子女,進而開啟加害人認領或被迫認領的可能性。這一程序設計,顯示法律仍然以婚姻穩定與家庭秩序為優先,只有透過司法裁判確認婚生推定不符現實血緣,才能進一步討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被害子女是否能拒絕認領方面,依照民法第1066條規定,子女在具備行為能力後,可以對生父的認領提出否認訴訟。尤其在性侵害所生子女的情境下,子女若成年後不願意與加害人生父建立親子關係,法律賦予其否認的權利,這也是人格尊嚴與自主選擇的具體保障。否認認領一旦獲得法院判決確定,即可使已成立的法律上父子關係溯及失效,避免子女受到不願接受的血統束縛。若進一步探討加害人能否拒絕認領,依現行法律,若有足以認定親子關係的事實存在,被害女子或子女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加害人並不能單純以「不願認領」為由抗辯。

 

法院會依據DNA鑑定等客觀證據判斷,若確定血緣關係存在,仍會判決認領成立。因此,加害人不具備拒絕認領的絕對權利,尤其是性侵害情境,法律更強調對被害人及子女的保障,避免子女因加害人拒絕而喪失應有的法律父親身分與繼承、扶養等權利。至於在認領成立後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子女自始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扶養與繼承權利。但同時法律也規定第三人既得權益不受影響,例如其他繼承人已分割遺產的情況下,即便子女後來取得勝訴判決確認為被認領人,也不能再追討已分配完成的遺產,以免影響法律關係安定。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6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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