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經準正成婚生子女,在此一過程如避免發生爭議?發生爭議要如何補救?
問題摘要:
若欲避免將來身分或繼承爭議,最佳途徑乃在收養、準正或認領前即辦理DNA檢驗,確認親子血統,再依法辦理戶籍及法院認可手續,確保法律身分清晰。若爭議已發生,則應即刻蒐集證據(如出生證明、撫養紀錄、DNA鑑定報告)並依法提起確認或否認訴訟,如是遭贊疑者,應該拒絕配合訴訟,畢竟即使事實上存在撫養、情感或血緣,也難以獲法律承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制度,規範於民法第1064條,當生母在未婚的情況下受胎或生育子女,該子女原則上屬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然而,若生父與生母在子女出生後締結婚姻,則該子女將視為婚生子女,亦即在法律上將此子女推定為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因此被認定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其他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權益,這種情形在民間俗稱為「先上車後補票」,意指孩子在父母未婚時出生,但透過結婚使其法律地位得到確認。
準正制度的設立是為保障子女的身份權利,使其不因父母未婚而遭受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過去社會普遍認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應有所區別,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現行法律已趨向保障子女的平等權益,因此透過準正制度,使得父母結婚後,子女的法律地位得以與婚生子女無異,這樣的規範不僅讓子女能夠獲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也確保其在身份關係上的穩定性,不至於因父母婚姻狀態的變化而受到影響。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子女即可適用準正的規定,即便父母是在子女出生後才結婚,法律仍會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不過,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後始終未結婚,則子女仍為非婚生子女,若生父希望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需透過認領程序來確認親子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準正並非自動發生的制度,而是建立在父母結婚的基礎上,若父母未結婚,即便生父有撫育子女,該子女在法律上仍屬於非婚生子女,不會因撫養或照顧的事實而被視為婚生,但仍可透過認領制度來達成,若生父認領子女,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亦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包括繼承權、扶養權利義務等。
此外,準正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這表示一旦子女被視為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將從出生時即確立,即便父母是在子女成年後才結婚,子女仍可透過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份,而不受時間限制,這樣的規定是為確保子女的權利,避免因父母未婚而影響其身分認定,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父母結婚後又迅速離婚,可能會引發子女身分變更的爭議,此時,法院仍需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是否適用準正制度。
此為準正制度的核心規定,立法目的在於使原本生於婚外之子女,因父母婚姻的成立而自動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避免子女承受父母婚姻狀態所造成的歧視或權益差距。換言之,準正是一種「法律上的自動轉換」,不須另行聲請法院認可,只要符合父母婚後之身份變動條件,即可直接生效。然而,若當事人未先行確認血緣關係,或父母一方對親子身分有爭議,未來在繼承、扶養或親權行使上,極易衍生法律糾紛。尤其在未經DNA鑑定的情況下,若子女戶籍上登載為婚生推定之子女,但實際上與登記之父並無血緣關係,則日後可能發生「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影響繼承權、姓氏、親權等一連串法律關係。
若父母於婚前未確認血緣,後因誤認子女身分而結婚,將該子視為共同子女,但日後經他人主張親權、繼承或收養權時,若無DNA鑑定作為證據,法院難以釐清真實血統,極可能引發多方爭訟。為避免此類情形,實務上建議在進行準正或收養程序之前,先行辦理DNA親子鑑定,確定親子血緣,作為準正或收養基礎。DNA鑑定雖非法律強制要件,但在爭議發生時具有高度證據力,能有效防止日後出現身分確認或繼承紛爭。
若未作DNA檢驗而未來出現繼承糾紛,例如他人主張該子女並非法定繼承人或爭議養子女資格,一任何人沒有義務被迫進行DNA義務,因此可以不配合任何訴訟程序,除非對方可以提出反證可以證明準正有問題,再來,如發生這種問題,很難再轉換身份,若收養程序未經法院認可,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該收養不生效力,該名子女即不具養子女身分,自無繼承權。收養關係成立以法院認可為生效要件,若僅有收養合意或撫養事實,無法院裁定,即不得視為養親關係。因此,一旦爭議發生,除非能補足收養要件並經法院追認,否則雙方間僅為事實撫養,法律上並無親屬關係,亦不得主張繼承或扶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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