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但事實沒有住在一起或對方已經失蹤,還是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生否認訴訟是揭露血緣真實與維護家庭秩序之間的法律平衡。它允許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血緣錯誤時修正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但同時設下嚴格主體限制與時效規範,以防止濫用與無止境爭訟。若懷疑被推定的爸爸不是生父,應及早諮詢律師、保存DNA或醫學證據,並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起訴。若錯過時效,即使真相大白,也可能永遠無法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固然重視血緣真實,但更珍視家庭關係的穩定,唯有在尊重程序與時間限制下行使權利,才能兼顧真實與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將親子關係區分為自然血親關係與擬制血親關係,自然血親又細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所生的子女,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則推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胎的子女為婚生子女。若對婚生子女的身分有疑義,可透過查閱戶政登記來確認,因戶籍登記具有法律公信力,除非有明確證據,否則不易推翻。

 

婚生推定是法律上對於子女身分的一種推定機制,民法第1062條規定,若子女出生當天回溯181日至302日間,母親處於婚姻關係內,則該子女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擁有法律上的父母雙親。如果母親懷孕時未婚,則該子女僅與母親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沒有法定的父親。此外,若母親在受胎期間與多名男性存在婚姻關係,則這些男性皆可能被推定為子女的生父。在這種情況下,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釐清法律上的父親身分。

 

在法律上,推定的意思是「除非有反證推翻,否則應視為真實」。因此,婚生推定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可透過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如果某人被法律推定為婚生子女的父親,但實際上並非生父,則可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我國民法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只能由夫妻或子女本人提起,這意味著即使有生物學上的親生父親,若他並非母親的配偶,則無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這導致生父可能無法與其親生子女建立法律關係。

 

在法律上,如果被推定的爸爸其實並非孩子的生父,應該如何處理?

 

這牽涉到民法中極為重要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依據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推定為婚生子女。」只要孩子是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內懷孕,即使實際上孩子可能並非丈夫所生,法律仍推定該子女屬於夫妻所生的「婚生子女」,享有與父母雙方之間的法律上親子關係。

 

此制度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家庭秩序與子女身分的安定,避免家庭私密領域被外力過度干預,也防止子女成為社會認知上「無父子女」的尷尬狀態。然而,若事實上被推定的父親並非孩子的親生父親,法律仍提供救濟途徑,也就是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規定的「婚生否認之訴」。依該條第2項明文:「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只要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孩子與丈夫之間沒有生物學血緣關係,即可透過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推翻這項法律上的推定,使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再存在。不過,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利並非任何人都能行使,且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首先,根據現行法律規範,能提起婚生否認訴訟者,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本人」。

 

換言之,即使真正的生父已確定,也不能直接對法院起訴要求「認祖歸宗」,因為法律為維護婚姻及家庭的安定,禁止第三人直接介入他人家庭的身分關係。這一限制的背後,是法律對婚姻忠誠與家庭穩定的高度尊重。若允許任何主張為「生父」的人皆可提訴,將可能造成家庭紛亂與社會混亂,因此立法者設下此道防線。其次,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時間也有限制。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此即所謂的「除斥期間」,超過二年後便不得再提起訴訟。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身分關係的安定,避免身分關係長期懸而未決,導致家庭秩序紊亂。

 

「知悉」的起算點,指當事人實際上得知相關事實,例如藉由DNA鑑定結果、醫學檢驗、或明確的客觀情況確認非親生時起算。若當事人只是懷疑或揣測,尚不足以啟動二年期間的起算。關於誰可以提起婚生否認訴訟,法律上有更細緻的區分。

 

首先,丈夫或妻子之一方可以提訴。早期民國25年民法僅賦予丈夫否認權,認為只有丈夫有身分受侵害的利益。但後來學界及實務認為,若子女確非丈夫所生,而丈夫卻拒不提訴,妻子將陷於無法證明真實血緣的困境,不利於子女權益。因此在民國74年修法後,明定「夫妻之一方」皆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讓妻也有機會揭示真實血緣。其次,子女本人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這項規定是於民國96年修法後新增,主要考量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項所揭示之「兒童有知悉父母真實身分之權利」。

 

在此修法前,子女若懷疑自己與登記上的父親並無血緣關係,卻無從依法確認;修法後,子女可於知悉自己非婚生時起二年內提起訴訟。若知悉時尚未成年,則可在成年後兩年內再行提訴,以避免未成年時因心理未成熟或法律知識不足而錯過時限。

 

至於第三人是否能提訴?

 

實務上有爭議,但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這表示若因婚生推定造成繼承權受侵害,例如某人被誤認為婚生子而繼承遺產,真正應繼承者的權益受損,該繼承權受侵害者得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以釐清真正血緣與繼承地位。

 

法院在審理婚生否認之訴時,最核心的問題在於「血緣真實性」與「家庭安定性」兩者的平衡。DNA鑑定通常是最直接的證據,但法院亦會考量家庭實際互動、社會認知及子女福祉。若否認訴成立,法律效果即為推翻婚生子女推定,該子女與被推定父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自始不存在;若該父原先對子女有撫養、監護或繼承等義務或權利,亦隨之消滅。

 

然而,若該子女與推定父長期共同生活,情感上早已形成親子依附關係,否認訴的勝訴雖確立血緣真實,但可能對子女心理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院在判決時,仍可能命令相關機構提供心理輔導或社會協助,以減少對子女的不利影響。

 

至於真正的生父,若希望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必須在婚生否認訴判決確定後,方得依法提起「認領」程序。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得由其生父認領。」也就是說,只有在婚生否認成立後,子女身分恢復為非婚生,生父方得主張認領;否則在法律上,該子女仍屬他人之婚生子女,生父之認領將因違反一夫一妻及身分安定原則而無效。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否認之訴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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