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推定是什麼?為什麼用受胎期間來認定呢?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生推定與受胎期間的法律規定,呈現出民法在家庭法領域中對婚姻穩定、子女保護及社會秩序維護的整體考量,其制度設計兼顧法律確定性、社會秩序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使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自動取得父親身分及相應權利保障,同時為處理特殊案例提供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並透過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進一步明確否認之訴的範圍與程序,確保法律制度既具彈性又有穩定性,使子女在面對父母婚姻複雜情況時,其身分地位不受隨意挑戰,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生推定,是民法中一項保護婚姻家庭穩定及子女權益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在於當子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時,法律自動推定其父親為母親的配偶,即婚姻關係中的丈夫,以確保子女身分的確定性及社會生活安定性。民法第1062條對婚生推定的具體運用,首先是規定法定的受胎期間,指出「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時允許當事人能證明受胎回溯在此期間以內或以外者,以其實際期間為受胎期間。受胎期間的設置,其目的在於兼顧科學上A的可能誤差及社會生活的合理預期,因為實際受胎的精確日難以科學驗證,尤其面對早產、多胞胎或醫療判定上的誤差,若完全依科學精確受胎計算,容易造成子女法律地位不穩定,對子女的成長、繼承及家庭生活都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法律設定181至302日的受胎期間,既擴大子女受婚生推定的保障範圍,也體現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精神。

 

在實務上,若子女出生時往前推181至302天落在婚姻存續期間,即便出生時父母婚姻已接近結束,該子女仍然受到婚生推定,法律便自動認定其父為母親的配偶,這種規定有助於避免婚姻中出現多重爭議或第三者介入子女身分確認的混亂情況。婚生推定的法律依據,連結民法第1061條對婚生子女的定義,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因此在正常婚姻情況下,夫妻婚後所生的孩子即視為婚生子女,繼承夫妻血統及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利。

 

民法第1063條進一步規範婚生推定的推定效力及否認方式,明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推定的效力可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特定情況下提出否認之訴,即夫妻之一方自知悉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未成年子女亦可於成年後二年內提出。這種安排既保障父母對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權利,又提供法律救濟途徑以處理特殊爭議,例如母親婚後生下外遇對象的子女,法律仍將其子女視為婚生子女,除非夫妻或子女依法提出否認之訴並獲法院判決。

 

實務亦強調,在婚生推定下,第三人不得以血緣事實為由對已被推定的子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指出,婚生推定子女在否認之訴未確定前,任何第三人皆不得對該推定提出反對,旨在維護家庭和諧及婚姻安定,防止外人介入干擾已確立的家庭法律關係。民法第1064條則進一步規定準正,即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結婚後亦視為婚生子女,這種規定考量父母婚後家庭完整性與子女權益的保障,使原本非婚生的子女因父母結婚而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從而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及身份保障。

 

親子身分可否提起確認之訴?

規定有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即為確認身分之訴,而23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且明認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撫育,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後,如其身分又為其生父所否認,無須再行請求認領,如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可隨時提起。故就親子身分關係,得提起確認之訴。按本院23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所謂「確認身分之訴」意即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而言。與48年台上字第946號判例意旨,並無衝突。

(最高法院62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在日常實務中,婚生推定主要爭議多出現在父親身分確認上,尤其面對夫妻間婚外情或前婚姻存續期間懷孕的子女,法律透過受胎期間及推定制度,確立母親配偶對子女的法律父親身份,而非婚生父親即便透過DNA確認血緣,也無法自行介入對母親配偶與子女提出確認或否認之訴。婚生推定制度的價值在於優先保障婚姻的穩定性與子女的利益,避免因個別父母或第三人主張血緣關係而破壞家庭秩序,也降低社會司法資源的耗費。

 

在面對爭議時,當事人若知悉子女非婚生,可依法提起否認之訴,法院審理後確定不存在婚生關係後,原婚生推定才被撤銷,否則法律自動推定的效力持續存在,使子女在法律上得以穩定生活、享有繼承權及其他身份上的保障。受胎期間之設置,也考慮母親懷孕與子女出生的生物學變化以及醫學上可判定的最早與最晚受胎可能性,透過181至302天的彈性設定,使法律在兼顧科學不確定性的前提下,仍能合理推定父子關係,避免因單純生理計算而影響子女的身分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婚生子女-婚生推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1=民法第1062=民法第1063 =民法第1064條)

瀏覽次數:11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