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關係的做法有那些?
問題摘要:
若涉及自然血親,法律不承認「斷絕」制度,因其涉及倫理秩序與社會安定;若涉及收養關係,則可透過民法第1080條至第1081條所設的程序依法終止。人民若有斷絕親子關係的需求,應先釐清所涉關係性質,再依據法定程序處理,而不可僅憑登報或口頭聲明。此制度設計的核心,正是平衡家庭秩序、親權義務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避免因情緒化決定而侵害到弱勢子女的權益,並維持法律上親屬制度的安定性與公共利益。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斷絕親子關係」並非一個可以任意宣告生效的行為。民法明確區分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兩種親子關係,前者係基於婚生、準正、認領或生物血緣而生的親子關係,屬於倫理秩序與公序良俗的核心範疇,因此不能以當事人合意或單方行為加以斷絕,亦無所謂登報聲明即可生效之情形。
舉例而言,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1條與第1063條規定,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出生,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使父母雙方或子女自己欲否認,仍須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並非憑一紙聲明即可消滅親子關係。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依民法第1064條與第1065條規定,同樣視同婚生子女,與自然血親的法律效果完全一致,因此此類關係不得任意斷絕。
相對而言,法定血親係指因收養而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這類親子關係並非基於血緣,而是以契約、法院認可等法律行為所創設,因此立法上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終止。
民法第1080條明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得合意終止收養,並須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則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酌時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認可裁定確定後始發生效力。若養子女年齡未滿七歲,由終止收養後的新法定代理人表示意思;若已滿七歲,則仍須取得將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原則上須共同合意才能終止,但若一方死亡、離婚、失蹤或不能表示意思,另一方可單獨終止。再者,依第1080-1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若認為終止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顯示此制度仍以養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此外,依民法第1081條,若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因犯罪判刑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法院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同樣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因此,斷絕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僅能透過「終止收養」的途徑達成,而不能針對自然血親採取。
至於社會上常見的登報「斷絕父子母子關係」,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最多只能表達當事人情感或社會態度,並不會影響親子間的身分關係或繼承權。
若父母有意排除子女繼承,唯一的方式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於自己生前登報聲明,禁止不孝子女繼承遺產。該條規定即屬「繼承權喪失」之一,父母得以子女對其有重大虐待或不孝行為為由,透過公告方式排除其繼承資格,但即便如此,仍屬特定要件,且僅限於繼承層面,而非真正斷絕親子身分。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消滅-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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