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女朋友分手可以把送的禮物要回來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男女朋友間分手後,若欲索回贈與物,必須符合民法所列撤銷事由,包括尚未移轉的贈與、受贈人未履行負擔、對贈與人或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以及婚約解除情形;否則,分手本身並不足以構成返還請求之法律依據,法院通常會以贈與行為已成立為由,駁回返還請求。此規範既保護受贈人信賴利益,又提供贈與人必要救濟,確保贈與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可預見性與公平性。

 

律師回答:

贈與行為在民法上具有明確規範,其核心概念是當事人間基於意思表示,無償將財產給與對方,使受贈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依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成立,需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他方允受;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已移轉者,則僅可就未移轉部分撤銷,惟經公證或基於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適用撤銷規定。

 

第412條則規範附負擔贈與,如果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若負擔為公益目的,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第413條進一步規定,若贈與不足償其負擔,受贈人責任以贈與價值為限。

 

民法第416條列舉撤銷事由,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撤銷權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已對受贈人表示宥恕亦同;第417條則規定,受贈人若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撤銷,贈與人繼承人可行使撤銷權,但自知悉原因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綜合上述,撤銷贈與的原因主要包括尚未移轉權利、受贈人未履行負擔、對贈與人近親犯罪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以及婚約解除後之贈與。實務上,送禮物作為男女朋友間的贈與行為,若價值不菲如房屋、車輛、保單等,若符合上述撤銷事由,即可向法院請求返還。例如一名男子在交往期間送予女子金額不小的禮物及保單,女子在不知男子已婚情況下分手,男子要求返還,法院認定為自願贈與,判決敗訴。由此可見,僅因感情破裂並不足以構成撤銷事由。法律對贈與撤銷設置限制,必須有正當原因,如受贈人未履行附負擔義務、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刑事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才能成立請求返還。

 

撤銷贈與之效力,自知悉撤銷原因起計時效,不得任意拖延或轉讓。實務操作中,若禮物尚未交付,可直接撤銷未移轉部分;已交付部分,則需依附負擔或侵害事由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法院將依民法規定判斷是否成立。換言之,男女朋友間的禮物除特殊情形外,原則上不屬於可返還範圍,除非符合民法第416條或第417條規定事由。

 

此外,贈與撤銷亦具有排他性,請求權為個人身分專屬,不能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這些規定的核心在於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利益,保障受贈人信賴贈與之利益,同時提供贈與人必要的救濟途徑,避免受贈人利用贈與行為加害於贈與人或其家屬。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贈與契約的成立、贈與物是否已移轉、附負擔是否履行、受贈人是否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侵害行為,及是否符合撤銷期間來判定撤銷權是否成立。值得注意的是,情感因素如分手或感情破裂並非法律認定的撤銷事由,僅在符合法定撤銷原因時,贈與人才得請求返還。

 

例如在婚約解除後涉及的聘金或婚禮相關贈與,則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這屬於婚約附條件的特例。此外,贈與行為如屬道德義務履行,或已經經過公證,也不適用撤銷規定。換言之,法律對於贈與返還設定明確界線,防止任意索回而損及受贈人信賴利益。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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