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犯罪?要先上傳自己裸照的自拍?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網路交友雖為現代人常見社交方式,但其潛在風險極高,尤其當互動跨越隱私界線或涉及裸照、性影像交換時,即可能觸犯刑事法律。法律上不僅保護被害人免於被強迫拍攝或散布,也處罰任何未經同意的持有、傳遞與觀覽行為。刑法之性影像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共同構成數位性暴力防制的完整體系。面對此類犯罪,最重要的是防範於未然,不拍攝、不傳送、不儲存他人或自己的性影像;若已遭脅迫或外流,應即報警、保存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只有透過嚴格執法與全民警覺,方能防止網路交友變質為性勒索與數位暴力的溫床,維護個人尊嚴與社會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網路科技發達的今日,交友已不再侷限於現實生活的互動,透過交友APP、社群軟體等平台,人們得以快速結識陌生人、拓展生活圈,然而這種便利性也潛藏著極大的風險與法律問題,尤其當交友過程涉及私密影像傳遞、性暗示、金錢往來時,更可能演變成刑事案件。常見的情形如:網友要求「先傳裸照證明誠意」、「交換親密照片」等,這些看似親密的互動,實際上極容易淪為犯罪陷阱。

 

如有女大生透過交友APP認識一名男子,男子以各種話術糾纏,最終女方因不堪壓力,傳送裸照換取「不再打擾」,未料男子得手後非但未收手,反以裸照為要脅進行威脅:「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看到你的照片在聊天室」、「等你畢業那天再送你一個禮物」等語,甚至裸照遭散布於網路群組,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

 

此類行為在法律上涉及多重罪責,並非單純的「情感糾紛」可輕描淡寫。

 

首先,若行為人以「散布裸照」等手段威脅他人,即使未實際散布,亦已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其要件在於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要脅,使他人心生畏懼,刑度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進一步要求被害人見面、發生性行為或進行其他行動,即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若以威脅迫使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則屬強制性交罪,法定刑可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重大性侵害犯罪。

 

其次,若裸照確實被散布至聊天室或群組,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依刑法第235條,將構成「散播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時附帶侮辱性文字、惡意評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因應數位性暴力猖獗,刑法已於第319條之2與第319條之3新增專章處理「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性影像」之行為。第319條之2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或迫使他人拍攝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若行為人意圖營利或散布性影像,刑度更重。

 

換言之,即使影像由被害人自行拍攝,只要行為人是以威脅、脅迫等方式取得,即屬犯罪。第319條之3進一步明確規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交付、播送、陳列他人性影像者,亦處五年以下徒刑;若該影像係脅迫攝錄所得,則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即所謂「報復性散布性影像」或「性影像犯罪」,在實務上常見於情侶分手或網路交友破裂後的報復行為。此類犯罪具有高社會危害性,因網路散播難以遏止,被害人常陷入長期精神壓力與名譽受損。對此,警方與檢察機關已設有專責單位偵辦,法院亦採取嚴格態度量刑。

 

若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更可能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該條明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者亦處刑責。

 

此乃對兒少性影像之絕對保護規範,不論行為人是否意圖營利,只要持有或轉傳,即屬犯罪。由此可見,網路交友雖自由開放,但若輕率上傳或傳送裸照,極易落入刑事風險。根據實務經驗,許多被害人誤以為「自己願意拍」、「對方保證不外流」,但事實上,只要影像外流即無法控制,且行為人往往以此進一步勒索、控制被害人。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即使雙方合意交往,也不應傳遞具隱私或裸露內容的影像,否則日後若關係惡化,極難阻止影像被惡意使用。

 

若已不幸成為被害人,應立即採取法律途徑自保。第一步是保存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照片傳送紀錄、帳號資訊、威脅訊息截圖等,切勿刪除;第二步是報案,向警察機關提出妨害名譽、恐嚇、強制、違反性影像犯罪條款等罪嫌,並可申請檢警協助封鎖或下架影像;第三步可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協助撰擬告訴狀與保全證據,並可同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裸照已被散布於國外平台,可透過刑事局或網安單位請求國際合作下架。若被害人為未成年,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代為提出告訴與求償,並可申請心理輔導與保護措施。另一方面,若行為人藉網路交友誘使他人拍攝性影像,即使未散布,也已觸犯刑法第319條之2之未遂犯,法律並不要求「散布結果」才能成罪。

 

此外,若行為人假借戀愛或婚姻名義與多名被害人索取裸照,再行詐取財物或威脅從事性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妨害性自主罪或恐嚇取財罪,情節重大者得併科重刑。特別是在實務上所謂的「裸照詐騙」、「性愛陷阱勒索」案件,往往跨境操作,被害人遭假冒外國人身分之網友以親密交流為名要求互傳私密照,隨後再以「影片被截圖」、「要匯錢封口」為由勒索。此時應立即報警切勿匯款,警方有網安偵查機制可追蹤來源。從預防角度而言,民眾應建立「網路影像不私傳」觀念,尤其青少年使用社群媒體時,應謹慎管理個人影像資料,避免信任陌生人上傳裸照或自拍照。

 

若對方提出任何需「證明誠意」、「交換照片」的要求,應立即中止對話並封鎖帳號,因這往往是犯罪前兆。家長與學校也應加強網路安全教育,讓青少年了解數位影像永久保存與散布風險,一旦外流難以挽回。此外,若涉及兒少性影像傳遞,即使是「雙方合意自拍」,亦屬刑事違法行為,拍攝與持有者均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值得一提的是,實務上「合意拍攝」並非「合意散布」,即便當事人同意拍攝,但若未同意散布或公然陳列,散布者仍構成犯罪,且不得以「她自己傳給我」為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影像涉及人格隱私,未經同意散布即侵害其性自主權與隱私權。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未成年人-性影像罪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9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235條=刑法第310條=刑法第319-2條=刑法第3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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