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用女方的名義幫男朋友買車,分手後卻難善了?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交往時以女方名義幫男友買車,雖然動機單純,但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其實是高度風險的行為,因為外部對銀行或主管機關而言,只有名義人需要負責,至於男女之間的約定只是內部債權關係,一旦對方賴帳,名義人就要承擔所有後果。因此,若當事人已遇到類似困境,應立即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避免債務擴大;而尚未發生者,則應引以為鑑,切勿因一時信任或感情衝動而忽視法律責任。畢竟感情可以結束,但法律責任卻不會自動消失,唯有事前謹慎規劃與事後積極處理,才能避免因愛生債、因情惹禍的窘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往期間雙方感情正濃時,常因一時衝動或對未來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而在財務上作出一些決定,例如以女方名義幫男方購買汽車,初衷或許只是希望交通便利、共同出遊或為日後成家鋪路,然而當感情破裂走向分手時,原先的美好想像往往化為沈重的法律與金錢負擔,甚至造成當事人陷入債務糾紛無法脫身,這樣的情境在實務上相當常見,而要解決這類爭議,必須從法律層面釐清責任歸屬,並善用契約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及行政救濟途徑來保障自身權益。

 

首先,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汽車屬於可作為抵押之動產,因此金融機構在核發汽車貸款時,會同時辦理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保障貸款債權的清償安全,而依據該法第15條,動產抵押並不要求債權人實際占有汽車,而是由登記名義人即債務人繼續持有與使用車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便可依約取回並拍賣汽車,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法律上的債務人與汽車登記名義人往往是同一人,女方即因應男友信用不良無法辦理貸款,而以自身名義承擔貸款與抵押,雖然車輛實際上由男友使用,但法律上銀行僅承認女方是契約當事人,因此當男友停止繳款時,銀行自然會向女方追討債務。

 

至於交通違規罰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舉發違規行為時處罰的對象係車輛登記名義人,女方若認為違規行為應由男友承擔,必須在通知單所載到案日期之前提出相關證據與駕駛人資料向處罰機關說明,否則仍將由名義人承擔罰責,若不服處分,則可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然實務上常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駕駛人為男友而遭駁回,導致名義人仍須負擔責任,這就是借名登記的風險所在。再者,若車輛因男友駛離下落不明,銀行基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得聲請法院假扣押或依強制執行程序尋車並拍賣,價金優先抵償債務後,餘額才返還名義人,換言之,若汽車價值低於債務金額,名義人仍須自行補繳差額。

 

因此女方雖然出於感情幫助男友,卻成為法律上的債務人,無法以「車子實際上是男友使用」作為免責理由。那麼女方能否向男友追償?在法律上,雖然銀行的請求對象是女方,但女方與男友之間存在口頭或默示的借名使用契約,男友負有支付貸款本息與交通罰款的義務,一旦男友未履行,女方得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基礎,向男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或賠償,尤其是若有對話紀錄、借款約定或其他證明男友承諾負擔貸款的證據,更能強化勝訴可能性,然而這樣的訴訟需耗費時間與金錢,且若男友已無財產或惡意隱匿,女方即使勝訴也可能執行困難,最終仍難以挽回實際損失。

 

另一方面,從制度面觀察,交往或同居期間以一方名義替另一方購買財產,法律上稱為借名登記,雖然在不動產上有明文禁止規範,但在動產如汽車領域則常見存在,而這種安排的最大風險就是名義人須對外負完全責任,卻對內難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當事人未事先訂立明確的書面契約,一旦感情破裂,爭議便難以解決。

 

因此實務上律師多半建議,若基於感情或便利性必須如此操作,至少要簽署「借名登記協議書」或「還款承諾書」,將雙方責任義務載明,以便日後發生爭議時有所依據。進一步探討,本案亦涉及到家庭與財產的界線問題,感情關係並非法律上的契約保障,許多人在交往期間基於信任做出財務承諾,卻忽略法律責任的歸屬,這反映出財產處理與感情生活的落差,也提醒大眾「愛歸愛,錢要分清楚」。若女方已經背負債務責任,實務上可考慮以下幾個方向:一、與銀行協商還款,爭取延長期數或降低利率,以避免信用受損與強制執行;二、蒐集證據對男友提起追償之訴,將責任回歸真正受益人;三、對於交通罰單,及時提出駕駛人資料申訴,以免全部責任落於自身;四、若債務過重,可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以重整財務。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

(相關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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