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性暗示嗎?誤解引起犯罪?我們再也回不去的戀情?
問題摘要:
情侶間的誤解與衝動,但結果卻導致刑事責任與精神創傷。法律不因戀愛關係而放寬標準,性自主權在任何關係中都應被尊重。每一次性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雙方清醒且自由的同意上,否則即便沒有暴力,也可能構成犯罪。戀人間的愛應以尊重與信任為基礎,而非假設與臆測。唯有明確的界線與正確的法律意識,才能避免愛情變成法庭上的控訴,讓情感與理性共存於法律所保障的人格尊嚴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裡,戀愛關係與性自主的界線越來越受到重視,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互動雖是私領域的事,但只要觸及「同意」與「意願」的問題,就可能演變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即便在戀人關係中,性行為仍必須基於明確的、自由的同意,任何趁機行為都可能構成侵害性自主的犯罪,畢竟發生這種情,就絕對絕對分定了("We Are Never Ever Getting Back Together")
對於男女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為性交行為的話,會觸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以藥劑犯之,更會依同法第222條加重刑責至;又如果是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類似的情形,不能或不知道抗拒,而為性交行為,則是會構成乘機性交罪,雖然被害人在表面上沒有抗拒,但是因為沒有辦法拒絕而不是不抗拒,所以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和強制性交罪是一樣重的。報載的被害人是因為服藥不省人事而遭性侵,所以行為人觸犯的是乘機性交罪。此條文係在保護被害人於「意識不清或喪失判斷能力」時之性自主權,無論行為人是否主觀認為對方同意,只要客觀上被害人無法抗拒,即屬違法。
再者,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一定要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足以讓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都包含在內。換句話說,只要讓被害人作出通常一般人所不會為而損害自己之性交決定、不是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女歡愛之性行為,就是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尤其任何一方單純的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拒絕,都不代表同意。這是大家一定要有的觀念。
如女方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案發當晚明顯呈現昏沉狀態,根本不具備清楚意識,更遑論有能力表達性行為之同意。男方見女友熟睡,竟擅自將其褲子脫下,頭部靠近對方大腿內側進行猥褻動作,直到女方驚醒大聲喝斥才停止。法院認為,該行為已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導致其身心受創,甚至使憂鬱症復發,考量被告未悔改亦未獲原諒,依罪判刑一年六月。即令辯稱當時以為女友邀約泡湯是性暗示,誤以為可發生親密行為,並非有意侵犯。
惟「交往關係」與「性行為同意」並非等同,雙方雖為情侶,仍需在具體情境下獲得清楚、明確的同意,否則一旦一方喪失意識或表現無反應,另一方仍進行性接觸,便屬乘機猥褻。這也是刑法設計第225條的核心精神——禁止任何利用他人無法反抗的狀態而從事性行為的行為。該條文與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利用不能抗拒」的情況,後者則屬「以強制手段迫使性交」。但兩者法定刑相同,皆屬重罪。
從學理觀察,「乘機性交猥褻罪」所保護的法益在於個人之性自主權,即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之權利。若一方失去意識或因精神疾病、醉態、藥物影響而無法判斷,行為人仍與之發生性接觸,即屬侵害該法益。此罪名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強制意圖」,只要客觀上利用了他人無法抗拒的情形,即可成立。實務上,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最常見的情境是:醉酒、服藥、睡眠或昏迷狀態下,行為人誤以為可趁機行為,而未意識到已構成犯罪。許多人誤以為「戀愛關係」等於「性行為的默許」,然而法院的見解一向明確:即使雙方為男女朋友,只要當下被害人無明確同意或喪失意識,行為人仍須負刑責。
性自主權的行使不僅包括「是否性交」的自由,更包括「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進行的自由;任何違背此自由意志之性行為,無論是否伴隨暴力,均屬違法。法院特別強調,沉默或無反抗不等於同意。許多被告在辯護時主張「對方沒說不要」,但法律認為,真正的同意應是積極、明確、自由的表達。當被害人處於睡眠、醉態或精神不清之狀態,行為人無從推定其同意,更不能以主觀臆測取代客觀確認。尤其對於服藥或有精神疾病者,行為人更應保持高度謹慎,否則極易觸法。
進一步而言,刑法第225條中的「其他相類情形」涵蓋範圍廣泛,包括醉酒、藥物影響、昏迷、暈厥或因情緒、恐懼陷入呆滯狀態等。法院採取實質判斷,只要被害人當時確實「不能或不知抗拒」,即屬構成要件。
即便被害人事後未受重大身體傷害,只要行為造成心理創傷或人格尊嚴受損,即應予以處罰。對於本案被告而言,辯稱「以為女方在暗示」並非免責理由。法官認為,性行為的前提是雙方清楚同意,不能以主觀揣測代替客觀確認。即便女方事前邀約泡湯,但並不表示其同意性行為,更不表示其在意識不清時可被觸碰。如既知女方服藥且嗜睡,仍未避免單獨行為,反而在對方熟睡時脫其衣褲,足見其明知利用他人無法抗拒的狀況,主觀上具有「乘機」之故意,罪證明確。
性犯罪的證據蒐集難度一向極高,因案件多發生於密閉空間,缺乏人證與錄影。檢方在調查時通常依被害人陳述、醫療驗傷報告、監視畫面及行為人供述綜合判斷。若被害人能即時報案、保存衣物、錄下對話紀錄,將大幅提升證據力。律師在實務上亦會建議透過友人證詞、飯店紀錄或心理醫師證明佐證,以免案件因證據不足而被輕判或不起訴。另一方面,若行為人事後能主動認錯、道歉並與被害人和解,法院亦可能依刑法第59條情輕減刑。但若被害人身心受創嚴重、被告毫無悔意或事後否認責任,法院往往從重量刑。因之,不能祇是被告事後辯解「是誤會」而未展現悔意。
在親密關係中,性行為必須以明確同意為基礎,「沉默不是同意,睡著不是暗示」。任何以「誤會」「衝動」「玩笑」為藉口的行為,都無法免責。更應注意的是,在被害人處於精神疾病或服藥狀態下,行為人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即便對方平時與自己關係親密,也不能在其意識模糊時進行任何性接觸,否則即屬利用他人之無抗拒狀態,違反刑法第225條。從社會心理層面觀察,這類事件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也會使原本親密的戀愛關係破裂,甚至使雙方陷入長期訴訟與輿論壓力。被害人多半因信任對方而放下戒心,遭遇侵害後往往出現焦慮、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反應,需長期心理治療與支持。而行為人也可能因一時衝動斷送前途,留下終身犯罪紀錄。
法律因此強調「性同意」的概念,要求行為人須在確定對方清醒、理智且明確表達同意之情況下方可進行。從法學原則而言,性自主權乃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格權之一,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與何人、何時、何種方式為性行為。任何人若未經同意即進行性接觸,不論是否伴隨暴力,均屬侵害此權利。乘機性交罪的立法目的即在防止行為人藉他人無意識或無判斷能力之時奪取性自主權。
相較於一般案件,因為性侵案件通常發生在隱密的場所,不容易有直接人證或物證,但專業律師可以透過了解事發的各種枝微末節,依具體情形,來抽絲剝繭蒐集各種佐證(例如友人證詞、飯店的錄影資料等等),以還原真相,此外,還可以透過各種科學的採證或專業鑑定來證明事實,為被害人伸張正義並保護被害人減低面臨訴訟時的二度傷害。最後,要呼籲大家歹路不可行,萬一一時糊塗鑄下大錯,也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即時對被害人表達歉意、協助撫平傷痛、爭取合理金額與被害人儘速和解,以免面臨牢獄之災和沉重的賠償,傷害他人、也毀了自身前途。
社會上對此仍存誤解,部分人認為「泡湯」「出遊」「過夜」等邀約即暗示性關係可能,但法院明確指出:任何性行為必須以「明確、當下、可撤回的同意」為前提,事前邀約、過去交往經驗或沉默均非同意。從預防角度而言,民眾應建立正確的性同意觀念,不論男女,在進行親密行為前應以溝通確認對方意願,避免任何模糊地帶。若對方已表現出疲倦、醉態或意識不清,應停止一切行為。若遭遇侵害,被害人應立即報案並尋求律師協助,保存證據並尋求心理證。若行為人事後意識到行為不當,亦應盡早向對方道歉、和解,以降低刑事風險與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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