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被婚外情夠慘了,竟反被告妨害名譽?!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外情固然是對婚姻忠誠義務的背叛,元配理應感到憤怒與受傷,但法律仍要求當事人以正當途徑處理,否則隨意在公開場合辱罵第三者,即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罪。司法實務已有多起案例顯示,即使婚外情事實成立,辱罵仍不被允許。法律所要傳達的價值是,社會應以正當程序維護權益,而非以羞辱報復解決衝突。因此,被婚外情打擊已經夠慘了,若再因失言而觸法,將讓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處境,提醒所有人即便在最憤怒的時刻,也要意識到法律的界線存在,唯有透過冷靜理性與法律手段,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利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婚姻關係破裂與婚外情糾紛時有所聞,而在情緒激動之下,被害配偶常常會在社群媒體公開揭露另一方的不忠行為,甚至會以激烈言語攻擊第三者。然而,法律並不因為當事人遭遇婚外情而允許其隨意辱罵他人,即便心中憤怒與痛苦是真實存在,仍然必須在法律界線內表達。否則,被害配偶雖然已因伴侶不忠而深受打擊,卻可能因言語過當而觸犯刑法中的妨害名譽罪,甚至公然侮辱罪,導致「受害者變加害者」的困境。

 

法律上,妨害名譽罪主要規範在刑法第310條,第一項為誹謗罪,指散布或傳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即使內容屬實,若無公益目的仍可能成立;第二項則是公然侮辱罪,指單純以文字、言語、動作或圖像攻擊他人人格尊嚴,並非陳述具體事實,而是帶有強烈貶抑意味的謾罵。判斷的標準在於該言行是否足以降低他人在社會一般人眼中的評價。就案例而言,妻子因發現丈夫與空姐出遊而震怒,遂登入丈夫臉書揭露婚外情,並在離婚後以替身帳號於IG張貼空姐照片,附註「婊x」、「小三」等字眼,甚至批評對方母親。

 

「小三」一詞尚可被理解為事實陳述,即指涉婚姻第三者介入,但「婊x」則屬單純羞辱性用語,無論是否屬實,都已足以損害他人名譽,遂依妨害名譽罪嫌提起公訴。換言之,社會對於「小三」的認知或許能與事實有所關聯,但「婊x」卻完全是人格攻擊,這已逾越法律容忍範圍。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亦持相同見解,例如有女性因買賣糾紛,於臉書貼文附上對方照片並加註「幹」、「幹你娘」等字眼,法院認定其非口頭禪或單純語助詞,而是攻擊性用語,足以降低對方的社會評價,因此構成公然侮辱罪。

 

這顯示在司法實務上,圖像與文字結合的辱罵,與單純言語無異,都可能成立犯罪。對被害配偶來說,這樣的結果往往難以接受,因為自己已因婚外情受傷,卻因為發洩情緒而淪為刑事被告,似乎「雪上加霜」。然而法律必須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個人人格尊嚴,即使第三者行為不當,也應透過正當法律途徑來解決,而非以辱罵報復。

 

從法律角度看,若配偶發生婚外情,元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因為通姦或與第三者親密交往已侵害配偶權,足以造成精神痛苦,法院多會判決配偶與第三者連帶賠償。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婚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時,一方得訴請離婚,配偶與他人交往或婚外情顯屬重大事由之一。

 

換句話說,元配有多種合法救濟途徑,不必藉由辱罵來維護權益。妨害名譽罪之所以在此時成立,原因即在於法律不僅保護婚姻中的元配,也同樣保障婚外第三者的人格尊嚴。雖然社會輿論可能譴責小三,但司法必須維持中立與法律原則,否則將落入「以惡制惡」的惡性循環。

 

從實務經驗看,元配若公開揭露婚外情,須注意表達方式,若單純陳述具體事實,且與公益相關,例如為了讓親友知情或保護自身權益,則可能不構成誹謗。但若在陳述事實之外附加貶抑字眼,如「賤人」、「婊子」、「渣男」等,則容易落入公然侮辱。

 

至於是否構成誹謗或侮辱,法院會依言辭內容、使用語境及社會觀感綜合判斷。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被害配偶認為所言「屬實」,在法律上仍可能成立誹謗罪,因為刑法第310條第二項明定,散布或傳播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實者,即使屬實,仍構成犯罪,僅於為公益目的者除外。

 

換句話說,即使第三者真的介入婚姻,被害配偶若未能證明揭露是出於公益,而僅為私怨或羞辱,就可能仍須負刑責。因此,面對婚外情衝擊時,若欲保護自身權益,建議採取法律途徑,例如收集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行為之證據,提起離婚及損害賠償之訴,必要時可透過律師協助,而不是直接在社群媒體公開辱罵,否則一旦觸法,將使自己從原本的受害者角色,轉變為刑事被告,反而更加不利。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外遇-名譽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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