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性侵」?什麼條件是自願的?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男女朋友間之性侵並非情感爭執或分手糾紛之泛稱,而係指在戀愛或親密關係中,一方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利用他人無行為能力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迫使對方發生性交或性交類行為,從而剝奪其性自主決定權之刑事加害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取得當下自由、明確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之同意,證據評價需綜合考量醫療、通訊、物證與證人證言等,司法實務已由傳統的被害人責備式思維轉向以性同意為中心的被害人保護模式。對潛在被害人而言,應保存證據、就醫並儘速尋求法律及心理援助;對潛在加害人或一般民眾而言,應以尊重、溝通為先,切莫以關係親密為由放棄對方當下意願之確認;對社會而言,則需以教育、制度與司法實務的相互配合來落實性自主權之保障,以免戀愛中的權力不對等、情感勒索或傳統性別刻板印象成為加害者逃避責任之藉口。若遭遇類似情形,鼓勵求助於信賴之親友、社會救助單位或法律專業人士,勇敢主張自身權利;同時也呼籲社會給予被害人理解與支援,並以法律作為最後保障被害人性自主與人格尊嚴之工具。

 

律師回答:

男女朋友之間發生「性侵」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強制性交」,其要件、評價標準與社會倫理混淆之處較多,故本文旨在以法律與實務視角釐清何謂男女朋友間之性侵、如何判斷、蒐證要領、司法審理重點、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應注意之法律風險及社會倫理面向,以期讓一般民眾能在情感互動中既尊重身體自主權,又理解法律邊界。

 

性侵的法律上用語為「強制性交」,指用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性交」的定義很廣,不僅是生殖器結合,與嘴巴、肛門接合都算,以異物放入也算。

本罪會不會成立重點在於當下有沒有違反意願呢?

 

性侵的告訴,並不該是用來處理分手、暈船、被騙砲、被射後不理等情感問題的手段,而是「當下」表明不願意、還被強迫、被硬上,這才是本罪要處罰的對象。

 

如果自己心甘情願上完床後才發現對方是玩咖,或是以為分手砲打完就不會分手,或是性交易後不付錢,被白嫖,這些都還是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發生的。愛情騙子騙的是你的感情,可以說他非常不道德,但是當下出於自己自由意志下所發生的性行為,雖然事後非常後悔,也不能要求在法律層面上非難。

 

首先,法律上之「強制性交」核心在於是否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刑法所保護的是個人於性領域內「是否、與誰、何時、如何」的決定自由,任何非基於當事人自由、真實且具意識表達的同意而發生之性行為,均可能構成對該權利的侵害。換言之,男女朋友關係本身並不構成同意的默示或例外;即便二人曾有親密互動、曾共同發生性關係或有感情承諾,也不表示在任何時間與情境下一方即可自動取得對方之性同意。

 

國際人權規範如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國內施行法,促使我國司法實務將性同意視為判斷性侵害之核心標準,要求以被害人之主觀同意或不同意為審酌重點,而非以外在因素(如衣著、職業、是否立刻求救、是否事後仍與加害者聯繫等)推定同意或推翻被害人之陳述。

 

具體而言,刑法上強制性交之成立要件包含(1)行為人實施了性交或同類性行為的行為;(2)行為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之,使被害人在非自由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3)被害人於當時具有能夠作出自由意志表示之能力(排除未滿法定年齡者、心智障礙或因藥物、酒精、意識不清而無法判斷之情形)。由此可見判斷的關鍵在於「當下是否存在真實、自由的同意」,而非事後的關係狀態或情感糾葛。

 

實務上之爭點常圍繞在:沉默是否同意?猶豫或未反抗是否代表默認?事後仍與加害者聯絡是否表示當下為自願?

 

對此,近年司法趨勢與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明確回答為:沉默不是同意、猶豫或未能強力反抗不代表自願、事後聯繫亦不能自動推定當下行為為同意;原因在於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或脅迫時,常基於恐懼、羞恥、自我保護或現實壓力(如擔心被害者或家庭名譽、經濟依賴等)而選擇不立即報案或保全證據,且遭受創傷後之心理反應多樣,不能以其事後行為簡化判斷。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即為代表性例證: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但被告在取走對方手機後以暴力脅迫性交,並以偽裝拍照、威脅散佈影像為手段強制,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強制性交,駁回被告以「二人係交往關係」「被害人未立即報案」等理由為由之抗辯,強調性同意須為當下清楚表示之自由意志。此外,何謂「脅迫」或「暴力」亦不僅限於明顯之身體暴力,法理上包含使用威脅、恐嚇、監禁、恐懼支配、利用權勢或利用被害人精神狀態(如醉酒、藥物作用、驚恐或心智障礙)者,均可構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在戀愛關係中,情感勒索、分手威脅、散布隱私或威脅向第三方揭露訊息等心理脅迫手段,亦可能被法院視為脅迫之方法,進而成立強制性交罪。關於「性交」之範圍,刑法或實務並不僅侷限於陰莖與陰道之結合,口交、肛交、以異物插入等均屬性交類行為,亦受保護。

 

其次,證據蒐集與司法程序上之注意事項非常重要。由於強制性交多在私人空間發生且常無第三人目擊,證據往往片段或依賴被害人之陳述,因此被害人一旦確定遇害應立即保存證據、就醫檢驗(採集精液、體液、外傷、DNA、醫療紀錄等)、避免更換衣物或清洗身體(如不得已先拍照留證),並盡快報案或向醫院的性侵害醫療照護單位求助,以取得醫療、心理與法律協助。

 

警方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會核查被害人與被告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通話記錄)、現場環境、衣物、監視器影像、第三人證言、醫療報告、心理評估報告、以及加害人所持有之威脅證據(如錄音、照片、影片)等,以綜合判斷是否有脅迫或缺乏自願之情形。法院在審理時會採取「整體證據評價」的方式,並避免以刻板印象或二手假設來貶損被害人之可信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若於事隔一段時間後才報案,或事後仍與加害者保持聯繫,這些情形會在攻防中被用以質疑,但並非決定性事由,法院會同時考量被害人可能的受創後行為反應、生活壓力、經濟依賴、被害後恐懼及既有情感關係之複雜性等因素。

 

再者,法律上亦存在誣告之風險:若以惡意虛構事實提出性侵告訴以作為報復,則可能構成誣告罪或其他刑事責任,故在情感糾紛中應慎勿濫用刑事程序;但亦應謹慎區別兩者,不宜以被害人保留、後悔或行為不一來簡化判斷被害人之陳述為虛偽。從受害者保護角度看,司法應提供保密、醫療、心理、法律扶助等資源,並避免二次傷害;檢警在偵辦時宜採取被害人友善措施、法庭程序亦應適度保護被害人隱私。

 

對於行為人(或自訴人)而言,若被控強制性交,除面對刑事責任外,亦可能面臨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請求,且刑罰重(若成立,處有期徒刑數年以上不等),因此在兩性互動中應有高度的同意確認習慣:發生性行為前應溝通清楚、尊重對方明示或否定之表態,避免在酒醉或其他影響判斷力的狀態下試圖取得性行為。

 

法院綜合判斷是否成立性侵

被性侵的情況發生,通常很難全程錄音錄影,只能就客觀的證據作出評價,記得保存好證據、去醫院驗傷,立刻去報案,除了採集生殖器內的液體、外傷以外,法院還會綜合判斷,如果被性侵完回家還在LINE上傳開心、友善的對話,或是事隔好幾個月再突然去報案,都在法律攻防上會有影響。

 

當然,如果真的不想和對方發生關係,請不要相約去泡溫泉、開房間,這些場所都很危險,很容易失守,雖然泡完溫泉、開了房間之後,還是可以說不願意,但是在法律評價上會比較麻煩,事後要舉證被性侵也比較困難。

 

請尊重另一半的身體自主權

然而,就算是男女朋友、夫妻,雙方還是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不想還是可以說不,不想就不要勉強,不然也可能成立性侵。但請不要吵架、劈腿、分手就以亂告性侵作為報復手段,這有誣告的問題。雖然不一定會構成誣告,但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是3年以上的重罪,一旦告了,不是像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撤回告訴就沒事了,如果之後吵架和好,提告後後悔了,程序照樣還是會繼續進行。

 

中的實務建議包括:遇到對方拒絕或模糊表示(猶豫、沉默、身體僵硬)時應立即停止並確認對方意願,不以愛情、約會習慣或以往經驗推定對方會同意;避免以威脅、恐嚇或利用權勢(如師生、主管與部屬)來逼迫;尊重「no means no」與「only yes means yes」的原則;若對方在行為後表現不安或事後陳述不願,應優先提供支持與安全協助,並建議尋求專業協助而非反責或恐嚇報復。社會層面則需透過教育強化性別平等與同意概念,讓年輕族群及一般民眾了解性自主的法律含義、尊重他人界限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情感關係中建立健康的溝通模式。

 

最後小呼籲,社會在走,道德要有。不要亂欺騙人家的感情,否則玩出火來可不是跑法院這麼簡單而已。對於真的的性侵犯,請勇敢提出告訴並尋求協助,面對傷痛很痛苦,每個人都有脆弱的時候,這並不丟臉,但請相信社會上的愛與關懷,能讓您好ㄧ些。不要姑息壞人,讓他受到應有的制裁,不要害怕。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性侵害

(相關法條=刑法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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