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咚」是浪漫還是性騷擾?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壁咚」若發生於雙方自願的情境,或為經對方明示同意的親密互動,固屬情感表達;但若一方未同意,卻被逼近牆角、被封鎖去路或被迫感受壓迫,即構成性騷擾甚至強制猥褻。浪漫與犯罪僅一線之隔,差別在於「同意」兩字。法律的判準永遠是被害人主觀感受與客觀行為態樣的結合,因此在任何追求或表達情感的過程中,確認對方意願才是避免觸法的唯一方法。壁咚或許在螢幕上令人心動,但在現實世界裡,若忽略尊重與界限,它就不再是浪漫,而是性侵害的起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壁咚」一詞原源自日本動漫文化,是指男性將女性逼近牆角,並以手或身體撐在牆面形成「咚」的一聲,以展現強烈的情感或告白氣勢。這種在影視作品中常被描繪為浪漫、激情的場景,在現實社會卻可能構成性騷擾甚至刑法上的強制猥褻。行為在不同情境下所承載的法律意涵差異極大,取決於雙方是否互有情愫、行為是否經對方同意、是否涉及身體接觸與心理壓迫。若是出於浪漫互動且對方樂於接受,固屬自由交往範疇;但若一方違反對方意願,利用身體優勢或空間限制使他人陷於被包圍、恐懼或不安之情境,即可能構成違法。

 

從法律角度分析,應分為兩層次討論:其一,是否涉及性騷擾;其二,是否進一步構成強制猥褻。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係指「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式,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他人感受敵意、不當影響或冒犯」,無論是否有實際身體接觸,只要造成被害人心理不安,即屬可罰範圍。若行為涉及身體碰觸,則依同法第25條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若無接觸,則依第27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壁咚僅止於逼近、以手撐牆、封鎖對方去路並靠近其身體,即使未觸碰,仍屬使他人感受壓迫與冒犯的行為,屬「非身體接觸性騷擾」,依法可處罰鍰。若壁咚伴隨撫摸、強吻、摟抱等動作,即屬「身體接觸性騷擾」,甚至可能達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程度,刑度提高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的成立不以有性行為為必要,只要有性意味或性別差異引起的不當行為即可。

 

實務上,評價標準主要在於「是否違反他人意願」及「是否造成冒犯情境」。例如男性教師以「示範教學」為由靠近女學生、以手貼牆圍住對方談話,被害人雖未遭接觸但感極大壓力,法院認定該行為違反學生意願,屬職場性騷擾;另有公務機關判例中,上司於電梯內以手撐牆逼近女同仁談話,雖無肢體接觸,仍被懲戒為違法行為。這些案例顯示,壁咚的「浪漫」僅存在於雙方自願與情境合意之下,一旦違背意願,就會變質為法律上的性侵害或性騷擾。

 

若將「壁咚」行為細分,可見其具有三層法律風險:第一層,若僅是突然靠近、封鎖去路、以手撐牆等行為,屬空間侵擾但未接觸,依法為行政罰性質之性騷擾;第二層,若伴隨言語挑逗或告白、靠近過度致對方感恐懼或羞辱,仍屬性騷擾但侵害更深;第三層,若以強力靠近、手部或身體實際觸碰胸部、臉頰或腰臀等部位,即轉化為刑法上之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之「強制」不以暴力恐嚇為限,只要行為足以壓制或限制被害人意志,使其陷於不能抗拒之狀態,即構成強制手段。因此,即使壁咚時間不長,但行為人利用體型優勢逼迫對方無法脫身,仍可能符合強制猥褻的「強制」要件。

 

「壁咚」未達猥褻程度,但確為幼稚且不當之性騷擾行為;法官指出,壁咚並非單純的肢體姿勢,而是一種心理壓迫手段,若在職場或師生關係中出現,更易造成權力不對等的恐懼效應。此見解與我國法理一致,皆強調行為應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基準,而非行為人自認浪漫即可免責。

 

現行法律對性騷擾採取「被害人主觀感受結合客觀判斷」的雙重標準,即若行為客觀上具性意味且違反社會性別平等原則,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安或恐懼,即屬成立。換言之,是否構成性騷擾,不取決於行為人認為「我只是開玩笑」、「我是在追求對方」,而是看被害人是否認為「這讓我感到被冒犯或被侵犯」。因此,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惡意,只要被害人感受強烈不適,仍可能被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並明定,雇主、學校或機關如接獲申訴,應立即啟動調查,若屬職場或校園事件,雇主應負防制及懲處義務,否則可依第31條處罰鍰或糾正。

 

若行為人為主管、教授或具有權力地位者,行為更容易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即使僅止於壁咚、未有實際觸碰,仍屬加重情節。性騷擾案件的舉證通常困難,因多發生於封閉空間、無第三人目擊,法院常依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與一貫性作為判斷依據。若有監視錄影、訊息往來或現場錄音,將有助於證明行為之存在與性質。

 

實務上法院強調,被害人若於事後仍與加害人有互動,並不當然否定被害事實,因心理創傷與社會壓力往往使被害人不得不維持表面和諧。從社會心理層面觀察,壁咚的流行反映出男性主導浪漫敘事的文化印象,即以「主動」與「攻勢」象徵愛情勇氣;然而法律所保護的,是每個人的性自主權與身體界限,任何浪漫都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若一方感受恐懼或被逼迫,這份「浪漫」即成侵犯。

 

職場、校園或師生間更須謹慎,因地位差異使被害人更難拒絕,這類情況往往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而非一般互動。案例中助理教授對女研究生壁咚告白,即使自認出於愛慕,屬教師對學生的不當行為。學校裁處免職,雖有比例爭議,但其行為違反教育倫理確無疑義。法院若審查此類案件,通常不僅考量行為是否涉及性意味,更重視職權濫用與受教權侵害之問題。若教授利用師生關係製造壓迫氣氛,即屬性平法第2條第3款所稱「權勢性騷擾」,應予嚴懲。再進一步分析「壁咚」與刑法強制猥褻罪的界線,需觀察是否有明確身體接觸及被害人抗拒狀態。

 

若行為僅限於將人逼至牆角、未觸碰身體,但距離極近且造成心理壓迫,屬性騷擾;若行為人趁機觸摸、撫臉或強吻,被害人雖推拒但因恐懼而無法脫離,即構成強制猥褻。強制猥褻不以暴力恐嚇為要,只要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使其陷於不能抗拒,即屬「強制」。

 

因此,即使壁咚僅數秒,只要伴隨撫摸、摟抱等行為,仍屬刑法第224條之罪。此罪屬非告訴乃論,警方可依職權偵辦。法院普遍將壁咚視為「性騷擾」,但若伴隨觸碰即轉為猥褻行為。我國法律體系亦採相同精神,以被害人意願為核心判準,強調「主觀拒絕」與「客觀壓迫」並重。換言之,若行為人之舉足以使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感受恐懼,即屬違法。若行為人為上司、師長或主管,其行為更具威脅性,刑度與行政處分將加重。

 

最後,應提醒社會大眾,「浪漫與騷擾的界線在於對方是否願意」。若無確切互動默契或感情基礎,任何類似壁咚、擁抱、親吻等行為皆應事先確認對方態度;若對方表情僵硬、後退、推開或以言語拒絕,立即停止為上策。

 

若執意進行,將從浪漫變為違法。若遭受性騷擾,應保留證據並可向警察報案或向主管機關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以下要求各級機關、學校、雇主均設立申訴與調查管道,並對報復行為設有防制規定。被害人亦可依第12條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道歉。法律的存在,不是為扼殺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而是確保每一段互動都在平等與尊重的基礎上進行。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性侵害-性騷擾

(相關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刑法第224條=刑法第227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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