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與撿屍?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一夜情是成人自願的性行為,是基於平等與自由意志的選擇;撿屍則是剝奪他人性自主的犯罪行為,屬刑法第225條的重罪。兩者的界線雖在現實中模糊,但法律上卻清楚明確:「沒有意識的同意,就不是同意」。當「浪漫」建立在他人醉酒或昏迷之上,就不再是情慾,而是侵害。社會大眾應建立正確的性同意觀念,理解「清醒的同意」才是唯一的合法依據,任何逾越他人意願的行為,終將在法律上付出代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夜情與撿屍雖然都發生於性行為的場域中,但在法律上卻是天差地遠的兩種概念。前者是一種「基於自由意志、兩情相悅」的合意性行為,後者則是「利用他人無法表示同意或無法拒絕」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僅為猥褻行為,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即是所謂的「乘機性交罪」或俗稱「撿屍罪」。其重點在於「利用」被害人無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進行性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被視為合意性交,而是性侵害的一種。

 

換句話說,若雙方皆清醒、自願發生性行為,屬一夜情,法律並不介入;但若一方意識模糊、醉酒、昏睡、服用藥物或因疾病、智障等原因喪失辨識能力,另一方趁機為性行為,即構成乘機性交罪。這兩者的分界點,在於「同意」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所謂「同意」,必須是當下自由、清楚、明確且持續存在的意思表示;若當事人無法作出意思判斷、言語混亂、身體無法抗拒,即不具法律上的有效同意。實務上,最常出現爭議的情境是夜店、派對、酒會或聚餐後,男女雙方飲酒後發生性行為。醒來後,一方認為遭利用,另一方則辯稱是「你情我願」,案件往往陷入羅生門。

 

根據統計,近十年全台地方法院、地檢署與高等法院審理乘機性交案件數量高達數千件,其中相當比例的案件最後以無罪結案,原因不外乎證據不足、被害人供述不一或難以證明「不能抗拒」的狀態。

 

刑法第225條的重點是行為人「乘機」之故意,亦即行為人須知道或可得而知對方因酒醉或意識不清而無法抗拒,仍趁機為性交行為,方構成犯罪。若行為人誤認對方同意,或對方雖飲酒但仍能表達意願、主動參與行為,則不構成犯罪。然而,實務上如何判斷被害人是否「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往往極為困難。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被害人酒精濃度或服藥情形;二、被害人行為能力,如能否自行行走、使用手機或說話;三、現場監視器影像或證人證言;四、事後反應,如是否立即報警或就醫;五、是否有身體掙扎或受傷跡象。若上述情狀顯示被害人仍具判斷與行動能力,即難以認定為無意識或不能抗拒。例如有案件中,被害人酒後自行搭車與被告前往旅館,進入後自行洗澡、交談並主動脫衣,事後雖稱「不記得」,但法院依監視器畫面及旅館紀錄判定其意識清醒,因而認定為一夜情而非撿屍。反之,若被害人完全昏迷、無法走路或由他人背負進入旅館,則明顯構成乘機性交。

 

實務上法院對於撿屍案件的判斷呈現兩極化,無罪判決的常見理由包括:被害人之單一指述無補強證據、供述反覆矛盾、證人說法不一致、被害人事後未即刻報警或求助、現場監視畫面顯示其能自行行動等。這些因素常被法院用以判斷「意識模糊程度不足以構成不能抗拒」。然而,應注意的是,無罪並不等於無受害。

 

許多被害人因酒醉後記憶斷片,難以重現完整過程,導致舉證困難。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無罪推定」,若檢方無法證明被害人確實處於不能抗拒狀態,即須作無罪判決。換言之,乘機性交罪雖屬重罪,但舉證難度極高,導致實務上多數案件最終無罪。另一方面,部分被告也確有「被誣告」的情況,事後因感情破裂、利益糾紛或後悔而報案,使刑事訴訟成為報復或救贖的手段。因此,面對此類案件,法院必須在保護被害人與防止濫訴之間取得平衡。實務中也出現許多具代表性的案例。

 

例如被告與女方在夜店相識後一同飲酒,女方飲酒過量昏睡,被告將其帶回旅館發生性行為。法醫鑑定女方體內酒精濃度高達0.25%,且有嘔吐、無反應紀錄,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無法抗拒仍行為,依刑法第225條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相對地,被害人雖稱酒醉無意識,但監視畫面顯示其能與被告交談、自行走路進旅館,事後還曾傳訊息表示「我很開心」,法院遂判被告無罪。這些案例凸顯乘機性交罪在認定上高度依賴客觀證據,而非僅憑被害人陳述。

 

法律上,一夜情屬於合意性交的行為,依刑法第227條,只要雙方均達法定年齡且自願,並不構成犯罪。但一夜情仍有可能演變為法律爭議,若行為過程中有任一方撤回同意,另一方仍繼續進行,則可能構成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司法實務強調「同意可隨時撤回」,即使行為開始時雙方同意,中途被害人改變心意、要求停止而被忽略,仍屬違法。

 

進一步觀察「撿屍」與「一夜情」的社會現象,兩者的界線常被模糊。部分男性誤認為女性飲酒後的曖昧舉止即為「默許」,然而法律上強調「明確同意」原則,沈默、笑而不語或被動配合,皆不得視為同意。尤其在醉酒或意識不清狀態下,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均被推定為無同意。「被害人之拒絕不必以明確語言表示,只要客觀上可認其不願,即不得強行」。因此,所謂「乘機」之主觀故意,並非僅指趁機行為,而是利用對方不能抗拒的惡意心理。若行為人認為對方「可能願意」而未確認,即屬重大過失,可能仍被認定為有故意。

 

除刑事責任外,乘機性交亦牽涉民事侵權行為,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若發生於職場、學校或公務環境,行為人及其機構還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受行政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25條之「不能抗拒」包括非僅醉酒,也涵蓋服用藥物、被催眠、身體受約束、智障或昏睡等情形;而「不知抗拒」則指精神錯亂、嚴重恐懼或意識模糊導致無法拒絕。法院常透過被害人行為舉止、醫療紀錄及鑑定報告來判斷,若有疑義則從無罪推定原則。

 

實務上,也有部分檢察官以「準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替代起訴,以避免舉證困難,但結果仍多取決於證據完整性。綜觀全局,「一夜情」與「撿屍」的區別在於是否存在「有效同意」與「意識能力」。若雙方均清醒、自願並且具明確共識,法律不干涉;若任何一方意識不清或無法自由表達意願,則任何性行為即為犯罪。此一界線之所以模糊,源於現實社會的灰色地帶——酒精、曖昧、氣氛常讓人誤判對方態度。

 

但法律不容模糊,僅認「明確且持續」的同意。對行為人而言,最安全的原則即是「若對方醉,就不應碰」。對被害人而言,若懷疑遭乘機性交,應即刻就醫採證、報案並保留現場證據,包括衣物、訊息、監視畫面等,以利檢方調查。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也會依據法醫鑑定、尿液酒精或藥物濃度分析、現場勘驗與通聯紀錄綜合判斷。法院最終裁判的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被害人確實無法抗拒且行為人明知而趁機性交。若證據不足,仍必須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性侵害-乘機性交

(相關法條=刑法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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