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已婚欺騙感情,能否透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究?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隱瞞已婚欺騙感情的行為,若導致對方精神痛苦或意思決定受侵害,即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司法實務也逐漸認可情感本身作為可保護的法益,對行為人的誠信與責任形成法律約束,並提供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


 

律師回答:

隱瞞已婚身份而欺騙他人感情,在法律上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主要涵蓋民事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兩個層面。在台灣,由於網路交友平台興起,男女雙方透過網路認識後開始交往的情況非常普遍,但網路世界存在資訊不對稱與欺瞞風險,其中最常見的是照片與本人不符,而更嚴重的情況則包括隱瞞已婚身份,藉此欺騙對方感情,甚至塑造虛假未來,使對方在錯誤認知下投入感情或發生性關係。

 

對於這類行為,若涉及財產損害,依據刑法可依詐欺取財罪追究;若涉及人格法益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亦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一項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即使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人格權涵蓋個人的尊嚴、自由、自主決定權及心理完整性,隱瞞已婚身份欺騙感情的行為,即構成對他人自主決定權的不法侵害。

 

實務上,為人若隱瞞已婚與他人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即使對方誤信其為單身,仍可視為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可請求賠償撫慰金。判決認為,行為人在交往期間刻意談論結婚、生子,提供虛假資訊,致對方基於錯誤認知而發生性關係,顯然妨害對方意思決定自由,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雖然刑法第229條規定「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與之姦淫」的構成要件,但若因誤信可結婚而發生性行為,則不符合刑事構成要件,民事責任仍成立。實務判決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證據,如電子信件、手機簡訊、照片、錄音等,以確認行為人的欺瞞行為及情節重大性,並依民法195條規定判定賠償金額,亦即所謂「撫慰金」。

 

此外,民法第999條也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損害者,可向他方請求賠償,雖然這與感情欺瞞不同,但原則上可類比精神損害賠償之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撫慰金請求權僅限於受害人無過失,且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不在此限。從法律原則上看,感情欺瞞屬於人格法益的侵害,無須財產損失即可請求賠償,但情節重大性是法院判定的關鍵。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只是單純欺騙感情而無財產損失,於法律上應如何主張自身權利,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是一個值得參考的判決,意旨如下:「…(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其他人格法益』,應指一般人格權中未經法律明定為特別人格權的部分。而所謂人格權,乃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以及保障個人自主決定身體與精神活動等權利在內,故自主決定權亦屬人格權的主要內容。倘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意思自由決定,自屬侵害人格權,而其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就其精神痛苦,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次按刑法第229條規定詐術性交之刑事處罰,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與之姦淫』,若婦女因誤信為將來可結婚而發生性關係與之姦淫者不構成犯罪,係因為刑事構成要件不符,與民法侵權行為保護人格法益不完全相同,自不得以乙○○無構成詐術姦淫罪而否認必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查乙○○隱瞞已婚之事實與甲○○交往,兩造並進而發生性行為,有兩造電子信件、手機簡訊、照片等件影本為證,乙○○對於隱暪已婚與甲○○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並不爭執,辯稱:因與妻相處關係不睦,有意與太太離婚,始開始與甲○○交往云云。次查乙○○與甲○○交往之初,縱與配偶感情不睦,確實仍有婚約,自應顧慮身分盡其誠信,詎竟然隱暪已婚生子之事實,於交往期間,亦刻意與甲○○多次談論結婚、生子之事,向甲○○拿生辰八字謊稱要婚配,於辦公室內公開以視訊與甲○○通話,致甲○○陷於錯誤,誤信乙○○為單身,與其交往近6年,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乙○○之欺暪行為,顯已嚴重妨害甲○○之意思決定自由,而不法侵害甲○○之人格權,且使婦女誤信可結婚而發生性行為自屬情節重大,揭諸前開說明,乙○○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實務案例中,即便賠償金額不高,如新台幣20萬元,仍確認了情感本身受到法律保護的觀點,並強調人格法益不可輕易侵犯。除了賠償外,受害人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對方的行為不法性,保障自身權利與人格完整。實務案例中,即便賠償金額不高,如新台幣20萬元,仍確認了情感本身受到法律保護的觀點,並強調人格法益不可輕易侵犯。除了賠償外,受害人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對方的行為不法性,保障自身權利與人格完整。

 

實務案例中,即便賠償金額不高,如新台幣20萬元,仍確認了情感本身受到法律保護的觀點,並強調人格法益不可輕易侵犯。除了賠償外,受害人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對方的行為不法性,保障自身權利與人格完整。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隱瞞身份(已婚)

(相關法條=刑法第229條=民法第999條=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16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