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交往禮物能要回來嗎?
問題摘要:
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交往禮物,要看具體情況而定:若有明確借貸證據,金錢能返還;若是日常送的禮物,通常視為贈與不能追回;若涉及重大財產且仍在出資者名下,則可以要求返還;若主張基於婚約給予,則需有婚約存在作為前提,否則難以成立。因此,法律在這方面的立場其實相當明確:情感不能成為返還請求的基礎,證據才是唯一的保障。對於現代人來說,最務實的建議是——在愛情甜蜜時,若有涉及金錢或重大財產往來,務必保留紀錄或簽署文件,以免日後分手時除心碎之外,還要面對金錢無法追回的二度傷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手後,交往禮物能不能要回來,這個問題一直是許多感情破裂後最棘手、最常見的糾紛之一,畢竟在愛情進行的過程裡,雙方往往會因為情感、承諾或單純的浪漫氛圍,送出許多禮物,有的是小飾品、衣物、化妝品,有的則是金額龐大的名牌包、黃金首飾、甚至房屋或汽車,而當感情走到盡頭,曾經的付出是否有可能透過法律的手段被討回,就涉及「贈與」與「借貸」在法律上不同的定位,也挑戰分手後情感與法律交錯下的公平與正義問題。
法律上,若要判斷分手後能否要回交往時送出的物品,最核心的關鍵在於這些東西究竟是「借」還是「送」。依照民法第474條規定,若雙方之間有「借貸意思表示一致」以及「金錢交付」的事實,那麼即成立借貸關係,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只是基於對方有經濟困難,暫時借錢協助對方度過難關,那麼法律上認定就是借款而非贈與,這種情況下錢當然可以要求返還,不過前提是能舉證證明這是一筆「借款」而不是「禮物」。
舉例來說,如果在轉帳時,備註欄有註明「借款」、「暫借」,或是雙方有簽署借據,甚至在通訊軟體如LINE或簡訊對話中留下「我已經把你借的5萬元匯過去」這樣的字句,這些都能成為借貸關係的證據。
反之,如果僅僅是交付現金,沒有任何書面或電子紀錄佐證,對方完全可以主張這是贈與而非借貸,想要在法院拿回這筆錢,就會變得極為困難。至於禮物的部分,例如情侶間常見的名牌包、首飾、衣物或日常用品,司法實務多半認定為「贈與」而非「借貸」,因為在感情關係中,送禮物本來就是表達愛意與情感的一種方式,就像朋友之間生日送禮一樣,既然贈與行為完成,通常就不能因為日後關係破裂而要求返還,這在民法第408條中已經明文規定,贈與一旦完成,原則上贈與人不能再隨意撤銷,除非符合法律上的撤銷事由,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否則禮物就是「送出去的水」,要回來的可能性極低。
當然,若所謂的「禮物」其實是特定財產,例如房屋、汽車等,如果產權或所有權登記在出資者一方的名下,那麼即使交往時提供對方使用,分手後仍然可以主張該物仍屬於自己所有,要求對方返還,這並非撤銷贈與,而是基於物權本來就屬於所有人,這點在實務上區別很大。
另外,也有人主張在交往期間送出昂貴禮物,乃是基於「結婚前提」而給予,若最後未能步入婚姻,應當返還,但實務上法院對這類「婚約解除」與「交往贈與」的區分非常嚴格,民法第979-1條、第979-2條對婚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有相關規範,但單純「交往」並未達到法律上婚約的標準,因此即便是基於結婚期待送禮,若沒有明確的婚約存在,仍可能被視為單純贈與而無法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第416條與第417條雖然規定贈與的撤銷事由,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故意侵害或導致贈與人死亡,但這些條件都非常嚴苛,實務上少有適用,因此對於一般分手情侶間的禮物糾紛,通常不會成為可行的救濟途徑。從社會現實的角度來看,許多分手糾紛往往正是因為金錢與禮物而引爆,甚至鬧上法院,但法院在判斷時依然強調「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主張方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金錢或物品不是贈與而是借貸,否則法院多半不會支持返還請求,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律師都建議,如果在交往中涉及金錢借貸,最好以匯款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甚至簽立簡單借據,否則日後一旦感情破裂,將很難從法律上追回。從感情的角度來說,禮物本來就不應該附帶回收條件,因為送禮當下就是一種自願與表達愛意的行為,但若禮物價值巨大,或涉及財產權登記,那麼在送出之前就必須多一分謹慎,否則等到分手後再來爭執,往往只會讓雙方陷入更深的仇恨與消耗。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贈與(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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