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能不能主張返還贈與的禮物?
問題摘要:
分手後能不能主張返還禮物,原則上不行,除非符合民法第408條、412條、416條、417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否則禮物就是完成的贈與,沒有法律義務返還。這提醒我們在愛情中的付出,除了真心之外,也要有理性,特別是涉及大額財產時,更要小心處理,以免日後不僅失去感情,還失去財產,落得人財兩空的結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分手後能不能主張返還贈與的禮物,這個問題在愛情的世界裡其實非常常見,因為當初在感情最甜蜜的時候,許多人會不計代價地對另一半傾注金錢與禮物,甚至還會把房子、車子、珠寶等高價財產交付給對方,然而一旦感情破裂,過去那些被視為愛的象徵的東西,往往就會成為雙方翻臉爭執的焦點。
法律的邏輯和感情的邏輯不一樣,感情可能認為「我為了你付出這麼多,既然不在一起了,你應該還給我」,但法律卻要從「贈與契約」的成立與效力來判斷是否能要求返還。依民法第406條的規定,所謂的贈與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方,而他方允受的契約。也就是說,只要情侶在交往中贈送禮物,基本上就是一個「贈與契約」的成立。贈與一旦完成,原則上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因為贈與就是一種「無償」給予,不期待對方回報。
因此,即便分手了,原則上對方也沒有義務把禮物還回來,這也是司法實務上一貫的見解。不過,民法仍然針對特定情況提供了撤銷贈與的例外條款。第一種情況是依據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之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這表示如果只是口頭承諾要送東西,或者東西還沒真正交付或完成移轉,那麼贈與人仍然可以反悔。但一旦物品或權利已經交付或完成移轉,原則上就不再能隨意撤回。
第二種情況是贈與附有「負擔」。根據民法第412條,若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必須完成某項行為才可獲得禮物,但受贈人沒有履行,贈與人就可以選擇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舉例來說,如果男方承諾「只要你和我結婚,我就把車子送給你」,而女方接受了車子卻沒有履行結婚的負擔,那麼男方就有機會依此條文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車子。第三種情況是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直系親屬故意施加侵害行為,或本來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例如在婚姻或同居關係中,若一方贈與另一方房屋,但後來受贈方不但不履行扶養義務,甚至對贈與人施暴,贈與人就可以依法撤銷贈與。第四種情況則更為極端,民法第417條規定,若受贈人故意以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者妨礙其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人的繼承人仍可以撤銷贈與。這些例外雖然存在,但實務上能夠適用的案例並不多,因為多數情侶分手僅僅是感情不合,並未涉及到暴力、扶養義務不履行或極端犯罪。
這也就是為什麼大多數人在分手後,想要追回送出去的包包、首飾、名牌鞋,甚至是金錢,都會發現法律上支持的空間有限。更進一步來看,如果涉及金錢贈與或財產移轉,法院會非常仔細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為「贈與」還是「借貸」。如果只是金錢援助,而且有明確的證據顯示雙方的意思是「借」而不是「送」,例如有借據、有轉帳紀錄寫明「借款」,或有對話紀錄表明「還錢」等,這時候法院會傾向認定是借貸而非贈與,贈與人就可以依法請求返還。但若沒有這些證據,對方完全可以抗辯說「這是你送我的禮物」,法院就會按照贈與契約處理,返還請求不會被支持。
因此,實務上區分的關鍵就在於證據。如果是一般情侶之間的小禮物,例如生日送的香水、情人節送的花束或項鍊,多半會被視為贈與而不可返還;如果是大額金錢,則需視證據認定其性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會在交往中贈與不動產或汽車,這時候如果產權登記還在出資者一方的名下,分手後自然可以主張該物仍屬於自己所有;但如果產權已經移轉至對方名下,則原則上即便分手也不能要求返還,除非符合前述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換句話說,分手本身並不是一個合法的撤銷贈與理由,這一點必須特別注意。很多人會以為「我跟你分手了,你就應該把東西還給我」,但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有在受贈人有重大違反道德或法律的行為時,才有機會透過撤銷贈與的方式要求返還。
最後,還需要提醒的是,在涉及禮物返還的糾紛中,常常會牽涉到另一個社會觀感的問題,那就是「分手費」或「感情補償」的錯誤觀念。法律並沒有「分手費」的概念,交往關係本質上是自由戀愛,雙方沒有義務因為分手而互相賠償。唯一可能成立的請求基礎,就是如前所述的借貸或特定情況下的撤銷贈與。因此,對於在交往中有大額金錢往來的人來說,最務實的做法就是保留憑證,確保法律上能夠主張「借貸」而不是「贈與」,否則在分手後再來討要,多半只能空留遺憾。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贈與(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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