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撤銷贈與給子女家產?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能否撤銷贈與子女的家產,完全取決於是否能舉證子女確實承諾過某些負擔卻未履行,或是子女出現明顯的不孝行為。若僅是單純失望、情感破裂,卻沒有明確證據或已經超過時效,法院通常不會支持撤銷。這也提醒社會大眾,在贈與之前務必冷靜思考,將負擔條款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日後陷入法律糾紛,否則一旦家產全數移轉,親子關係反目成仇時,再想討回,往往已經太遲。

 

律師回答:

父母親心疼子女,自己一生勤儉刻苦,奮鬥、努力、工作有成,幾乎都會想將自己積累的所有財產留給子女。很多人在資產移轉時,考慮的都是生前贈與或可節稅,卻少有人關心「撤銷贈與」的嚴格要件。

 

在我國的法律實務中,父母是否能夠撤銷贈與給子女的家產,一直是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尤其當子女未履行對父母的承諾,甚至出現不孝行為時,父母往往會後悔當初將畢生積累的財產輕易移轉,而想要透過法律途徑追回,但能否成功,關鍵仍在於是否符合民法所明定的撤銷要件。

 

贈與契約本質上是一種單務契約,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說如果當時僅僅承諾贈與而未完成權利移轉,例如不動產尚未辦理過戶,贈與人仍可以隨時反悔撤銷,但一旦權利移轉完成,除非符合民法特別規定的撤銷事由,就不能任意收回。這也是許多父母最常忽略的問題,一旦心軟完成土地或房屋過戶,就喪失單純反悔撤銷的空間,只能依附負擔贈與或撤銷權相關規定來救濟。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若贈與附有負擔者,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所謂「負擔」就是在贈與契約中,受贈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承諾扶養父母、繼承家業、支付孝親費、或不得任意處分特定財產等。

 

此種情形的撤銷,必須證明當初確實有約定負擔,否則法院不會支持。以海產大亨阿榮案為例,雖然父子間未明確簽訂書面契約,但有代書及女兒的證詞,證明兒子確實承諾繼承家業,且父母保留所有權狀,顯示雙方約定隱含有負擔,因此法院認定贈與附有負擔,子女未履行時父母得以撤銷並返還土地。但若如單憑口頭承諾無任何證據,又因遲遲未提起訴訟而超過時效,最終只能敗訴,這也凸顯證據的重要性。

 

另一個相關規定是民法第416條,明文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此撤銷權限有嚴格的不變期間限制,必須在知悉撤銷原因一年內主張,否則即喪失權利。

 

舉例來說,若子女明顯不扶養父母,甚至有虐待、侵害行為,父母確實可以依第416條撤銷贈與,但若拖延超過一年未行使,就再也無法主張撤銷。很多父母因為心軟或顧慮親情,遲遲不願起訴,最後錯過時效,導致財產無法追回,這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值得注意的是,撤銷贈與並非自動發生,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主張,並提出具體證據加以佐證,例如書面贈與契約、負擔條款、證人證言、匯款紀錄、生活照護安排等。

 

法院判斷時會依據雙方言詞、書面證據、財產使用狀況來綜合判斷,若無證據,單純情緒指控,幾乎不可能勝訴。換言之,撤銷贈與制度是為避免受贈人背叛信任或不孝,而保障贈與人的後續救濟,但由於法律對撤銷要件要求嚴格,因此實務勝訴率不算高。

 

從法律政策角度來看,贈與是一種資產移轉手段,也涉及稅務規劃,許多父母選擇生前贈與是為節稅或提前安排財產分配,卻忽略子女未來是否真能履行承諾。如果沒有書面約定負擔或缺乏證據,日後想撤銷往往陷入困境,因此最佳做法是在贈與時就明確書立契約,條列負擔內容,例如每月給付生活費、不得任意處分特定土地、承擔家業、扶養至終老等,甚至可以附加條款要求若不履行,贈與即視為撤銷,並保留所有權狀或登記權利限制。

 

父母能否撤銷贈與,法律上當然是允許的,但必須符合特定要件:

一、在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依第408條可以撤銷。

二、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時,依第412條可以撤銷。

三、受贈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依第416條可以撤銷,但必須在知悉後一年內主張。超過期限即喪失權利。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贈與(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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