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配偶或女友刷卡的錢可以討回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戀愛中涉及金錢支出,本質上具有風險,一旦感情生變,法律不會因為「愛情幻滅」而讓金錢回溯成借款或侵占,因此個人在交往中若有巨額支出,應審慎思考是否需要留有約定、書面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感情失敗又血本無歸。法律上保障的是明確的契約、負擔與侵害,而非抽象的情感承諾。正如同投資有賺有賠,戀愛中的金錢投入也可能無法收回,所謂「愛你一萬年」在法律上並非可強制履行的負擔,失戀帶來的痛苦多半只能自我消化,而無法透過法律手段挽回金錢。因此給配偶或女友刷卡的錢,在沒有借用或附負擔的證明下,大部分情況下法律會視為贈與而無法討回。

 

律師回答:

給配偶或女友刷卡的錢能不能討回,在法律上要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與法律關係如何認定,因為在交往期間,一方願意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另一方使用,或者在明知情況下允許對方消費,法院與檢察官多半會將這樣的金錢支出視為「贈與」而非借款或盜刷,因此除非能舉證證明該金錢支出是基於借用、委託或特定約定用途而交付,否則事後感情生變或分手時,通常很難再要求返還。

 

依據民法第406條,贈與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方而他方同意受領的契約,因此在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一方主動表示「刷多少都沒關係」、「錢給你花」等語句,且持續讓對方使用,這樣的行為極可能構成贈與。檢察官在判斷是否成立詐欺、侵占或偽造文書罪時,也會參酌雙方互動脈絡,例如是否經常一起消費、是否有簡訊認證碼由出卡人提供、是否留下可供追溯的會員資料等,若事實顯示持卡人知情並默許,通常不會認定是刑事犯罪,反而會認定是贈與行為。

 

那麼贈與之後是否還有可能撤銷?

 

依民法第412條,若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第416條進一步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如傷害、侮辱、虐待、遺棄等)或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不過這些撤銷權都有嚴格限制,例如必須在知悉原因後一年內行使,超過就喪失權利。

 

此外,撤銷贈與要件非常嚴格,並不包括「背叛感情」或「移情別戀」,因此一般的分手、失戀或者精神外遇,都不能成為撤銷贈與的法律依據。司法實務中,若一方能提出書面證明雙方約定該金錢用途,例如說明用於婚禮籌備、購屋頭期款或共同生活,且對方未履行義務時,才有機會依附負擔贈與主張撤銷並請求返還。

 

但如果只是交往中給錢給卡,單純基於情感信任,則視為單純贈與,法律上難以返還。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贈與行為,仍涉及稅務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個人一年內贈與超過244萬元就應課徵贈與稅,因此若男方給予女方高達815萬元的刷卡消費,雖然檢方不起訴認定非盜刷,但國稅局有權依此追徵贈與稅,這也是實務上提醒當事人的一大風險。

 

男方事後否認曾允許,堅稱是盜刷,但高額消費必有簡訊通知、且部分網購消費須輸入驗證碼,若無男方提供,女方無法成功,因此採信女方說詞,認定確實有授權存在,不構成刑事犯罪。換言之,法律上這些款項已屬贈與,男方不能再要求返還。

-家事-親屬-交往(侵害)-贈與(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71條=刑法第294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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