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契約有效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包養或小三契約在我國法律下一律屬無效,基於公序良俗原則不受保護,當事人縱使簽署契約或借據,亦難以獲法院支持。甚至若關係曝光,正配偶得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出民事賠償,涉案雙方反而可能陷於不利地位。因此,法律角度不但否定此類契約的效力,還可能反向強化受害配偶的主張。對於涉及婚外情之金錢往來,如欲主張返還或抗辯,應慎重考量舉證內容及契約性質,避免落入公序良俗無效的窠臼,徒增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在法律實務中,所謂「包養契約」或「小三契約」本質上多屬一方以金錢或財物為對價,換取另一方提供性行為、同居、陪伴等不符合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安排。依民法第72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而通姦或婚外不正常同居行為本來就被認為侵害婚姻制度及配偶權益,因此任何約定以金錢方式支持婚外性關係的契約,均屬無效,不具法律強制力。

 

按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婚姻外之同居通姦,固屬違反善良風俗;如因之約定以金錢交付與他方配偶,取得他方配偶同意其繼續維持不正常關係,則亦屬違背公序良俗。原審未遑查明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十萬元,是否作為其同意上訴人與李玟萱繼續維持不正常關係之代價,僅泛言依其和解書、字據以觀,並無違背公序良俗,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殊欠允洽(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86號判決參照)。

 

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婚姻外之同居或通姦關係,屬違反善良風俗,若雙方因之約定以金錢交付,取得另一方同意維持不正常關係,即違背公序良俗,不具效力。實務上若有人企圖透過「和解書」或「借據」形式來掩飾包養關係,法院仍會就其法律關係本質審酌,倘若查明其原因關係是基於不正當性關係的對價,即便形式上標示為「借貸」或「贈與」,仍可被認定違反民法第72條,屬無效契約,債權人不得據此請求返還。

 

換言之,借貸文書若僅是掩飾手段,法院將揭露其真意表示,並不會因此承認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包養契約的無效性也與侵害配偶權的規範緊密相連。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被害配偶得就不法侵害其婚姻身分法益之情節重大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一旦婚外關係浮現,正配偶得以侵權行為為基礎向小三或外遇配偶主張損害賠償,金錢給付的「契約」反而可能成為認定雙方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的佐證資料。

 

再者,雖然「性交易」在特定法規下可能涉及行政或刑事處罰,但即便不涉刑責,從民法角度仍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倘若雙方僅以陪伴、照顧、日常支應為名,若能證明其間未涉及性關係或違背婚姻忠誠義務,或許還可能被視為贈與、扶養或一般借貸,但法院仍會從整體關係推斷金錢流向與婚外情存續的因果關聯,因而否定契約效力。

 

實務上,為了掩蓋包養性質,常見當事人以「借據」或「投資」名義製作書面,但若缺乏實際金流往來或商業計畫,反而在訴訟中被認定是假借名義,難以成立有效債權。若一方主張有借貸,應提出金錢實際交付的證據,如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等,否則僅憑書面記載,仍可能被推翻。


-家事-親屬-男女關係-包養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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