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爛醉送她去休息,情不自禁上了床…
問題摘要:
女同學喝爛醉被送至MTV休息,男子卻以「情不自禁」為由與之發生性行為,顯已構成乘機性交罪。法律的核心在於保護性自主與自由意志,任何性行為都必須基於清醒且真實的同意。醉酒不是邀請、昏睡不是默許,「照顧」不能成為侵犯的藉口。性自主是每個人最基本的尊嚴,任何趁他人無法拒絕時的行為,無論出於情慾或誤會,都是對他人身體與人格的踐踏。社會應從此案學習,不僅行為人要懂得節制與尊重,也讓所有人明白:「真正的浪漫,是在對方清醒時說我愛你;真正的保護,是在對方醉倒時不動她一根手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學生因長期暗戀同班女同學,趁聚會飲酒後女方醉倒時與之發生性行為,最終遭檢方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起訴。兩人於8月間與同學相約至KTV歡唱,期間飲酒過量。散場後,男子主動提出要送女同學回家,途中再相約前往MTV看電影。女方因酒醉意識模糊,於包廂內不支倒地,男子見狀起初將她攙扶至沙發上休息,卻在「情不自禁」之下脫去女方衣物與之發生性行為。女方酒醉程度顯已達「不能抗拒」之狀態,男子明知仍行為,構成乘機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此案成為校園間廣受討論的爭議焦點,也再次引發社會對「酒後合意性交」與「乘機性交」界線的關注。
乘機性交
刑法所說的性交,就是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一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乘機性交罪是指,犯罪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之無助狀態而與其性交。至於造成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原因,法條規定寫明是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例如:因病昏迷、因飲酒致醉、意外事故受傷而昏迷不醒、服用藥劑而熟睡等狀態下,而無同意性交的理解能力或抗拒性交的能力。
刑法第225條明文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性自主權,防止行為人趁被害人喪失辨識或拒絕能力之際進行性侵。與強制性交罪不同,乘機性交罪不以暴力、脅迫為要件,而是著重於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狀態。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已處於無法拒絕的狀態仍為性交,即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0條第5項的定義,所謂「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侵入他人性器、肛門者。
是故,只要涉及性侵入行為,不論性別與方式,皆屬刑法上之性交行為。實務上,酒醉導致的意識模糊、判斷喪失,是構成「不能抗拒」最常見的原因。法院在認定時,會從被害人酒量、飲酒量、行為舉止、言語表達能力、是否能行走或撥打電話等客觀情狀判斷其意識狀態。若被害人醉倒、嘔吐、無法應答或反應遲鈍,即屬不能抗拒。
女方在KTV飲酒後出現頭暈、步伐不穩、語無倫次的情形,男子卻未將她送回家或尋求協助,反而帶至MTV密閉空間內,並於其昏睡無力時發生性行為。此舉正是刑法所謂「乘機」之典型情形。法院與檢方常以「意識清醒」與「同意能力」作為界線。若被害人雖飲酒但仍能清楚表達意願,且事後行為一致,例如主動邀約、脫衣或回訊息表示愉快,則可能被認定為合意性交。然而,若被害人昏睡、嘔吐、無法辨識環境、甚至醒後感到恐懼與驚愕,則顯示並無有效同意。害女同學在醒來後立刻報警,顯見其並未合意。更進一步觀察男子行為,其於偵查中雖辯稱「雙方都有好感」、「是她主動親我」,但該說法未獲任何客觀證據支持,反而有監視器顯示女方步履不穩、需人攙扶進入MTV。
被告明知女方酒醉仍進行性行為,屬「乘機」行為,故依法起訴。實務見解,所謂「乘機」並非偶然機會,而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利用」被害人之無助狀態。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醉失去判斷能力,仍趁機與之性交,即屬乘機性交罪。」同時,刑法第225條的「不能抗拒」不僅限於身體被束縛或昏迷,也包括意識混亂、判斷能力喪失的情形。只要被害人當下無法作出自由、清楚的拒絕或同意,即視為不能抗拒。從道德層面來看,行為人若自認對方「可能願意」,仍應確認其意識是否清醒、是否真心同意。任何以「她沒說不」作為藉口的行為,在法律上都不構成有效同意。
刑法保護的「性自主」權,要求同意必須基於自由意志、清楚表達且持續存在,當被害人因醉酒而無法自由決定時,行為人即喪失行為正當性。若行為人以「情不自禁」為理由,並不能成為免責依據。刑法中的「情不自禁」僅屬心理衝動,非法律所允許的抗辯理由。法律要求每個人皆須具備自制能力,能分辨何為可為、何為不可為。若因酒後衝動或慾望失控而傷害他人性自主,即屬犯罪,不因情緒而寬恕。
被告自稱「因對方太可愛、一時衝動」而行為,但這樣的辯解無助於責任阻卻。更何況其行為前後有明顯準備與意圖:先以關心為名陪同、再帶至MTV、關燈脫衣,皆顯示其主觀故意。除刑事責任外,被告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
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若事件發生於校園或職場,教育機構或雇主未盡保護義務者,亦可能連帶負擔民事責任。至於刑度部分,乘機性交罪屬重罪,最低刑為三年。
若被告事後未坦承悔悟或未與被害人和解,法院量刑通常偏重;若能賠償損害、誠心道歉,得酌情減輕刑期或宣告緩刑。從社會角度觀察,酒後性侵案件的爭議常源於「兩情相悅」與「意識模糊」之間的模糊地帶。部分行為人誤以為女性喝酒、靠近、微笑即為默許,然而在法律上,僅有明確、自由、清醒的同意才具效力。沈默、醉態、被動配合、甚至未拒絕,都不等於同意。
「無論雙方先前是否曖昧,只要當下對方意識不清,任何性行為即屬乘機性交。」因此,在任何涉及飲酒的情境中,確認對方意願是首要原則。若對方顯然醉態、無法站穩、語言不清或已入睡,唯一合法的行為是照顧與保護,而非乘機行為。從刑事政策角度來看,乘機性交罪的設計目的在於防止性暴力在脆弱時刻發生,維護社會對性自主的尊重。
此罪不僅懲罰行為人,也警示社會:性行為並非慾望的出口,而是尊重與平等的實踐。任何以醉酒為契機的性行為,都應視為風險行為。若一方無法清醒同意,行為人即應停止一切接觸。對於年輕族群而言,本案亦具警示意義。常誤以為「對方沒拒絕就是答應」,或「喝醉就代表願意」。這樣的觀念錯誤且危險。法律上要求「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也就是行為前、行為中均需有清楚肯定的同意。
若有任何疑慮,應以「沒有同意就是不同意」為準則。此外,陪酒或送醉者回家,應以安全為優先,避免單獨帶往密閉空間。行為人若真心關懷,就應守住道德界線,而非藉機滿足私慾。被害人若遭遇類似情況,應立即報警並保全證據,包括衣物、通訊紀錄、監視器畫面等,並盡速就醫採證。實務已建立完善的性侵保護機制,警方與醫療單位均設有性侵防治中心,能協助被害人以保密方式進行報案與檢驗,避免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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