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感情破裂就是利用機會性侵?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中許多案件並非發生於陌生人之間,而是在情侶、前任伴侶、友人之間。當感情破裂,一方懷抱憤怒或懊悔心態,往往將原本屬於「合意性交」的行為,事後翻轉指控為「乘機性交」。法院近年審理的判決中,確實不乏這類情境,而如何在情感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劃清界線,成為實務認定的難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的男女交往關係中,愛情的開始或許是浪漫的,但結束時往往伴隨情感糾葛、怨懟與猜疑,若其中一方在感情破裂後指控對方「乘機性交」或「性侵」,事情便不再只是情感問題,而會演變成刑事重罪的審判。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屬於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重罪,法定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同,一旦成為被告,若未能妥善應對,極有可能面臨入獄風險。

 

實務中許多案件並非發生於陌生人之間,而是在情侶、前任伴侶、友人之間。當感情破裂,一方懷抱憤怒或懊悔心態,往往將原本屬於「合意性交」的行為,事後翻轉指控為「乘機性交」。法院近年審理的判決中,確實不乏這類情境,而如何在情感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劃清界線,成為實務認定的難題。

 

法律上,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在於「被害人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且「行為人利用該狀態為性交」。若被害人仍有意識、可表達意願,或事後行為與受害反應不符常理,則難以成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例指出:「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之區別,在於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是否由犯人所造成;若非由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僅係乘其不能抗拒之狀態者,應依乘機性交罪論處。」也就是說,若行為人下藥、灌酒使對方喪失意識,即屬強制性交;若對方自行飲酒或服藥,行為人趁其無助狀態為性交,則屬乘機性交。若對方其實意識清醒,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問題在於,感情破裂後的指控,往往發生在沒有第三人、沒有錄影、甚至雙方都飲酒的狀況下,事證薄弱且陳述對立,檢察官與法院需在矛盾的供述中尋找真實。實務中,有相當比例的指控最終以不起訴或無罪結案,原因多在於證據不足或被害人陳述反覆。

 

如被控趁酒醉載往旅館性侵。惟被害人於案發期間仍能撥打電話使用手機,證明其意識清楚,法院認為難以認定其陷於「不能抗拒」狀態,判決無罪。

 

又如如男女雙方相約唱歌飲酒後發生性行為,女方事後傳訊息內容語氣平和,甚至向警方表示「不想提告」,法院認為其反應與性侵被害人常情不符,無法證明非自願行為,亦判無罪。

 

另如被害人指控被告趁其居住母親家時性交,然母親證詞多次矛盾,且被害人從未明確指述性交經過,法院認為供述不可信賴,亦不成立乘機性交。還有案件顯示,被害人與被告前往夜店飲酒後搭車返回,被害人未下車而改隨被告至旅館發生性行為,事後卻指控被告乘機性交。法院調閱監視器、計程車紀錄與證人證詞,發現被害人言詞前後不符,且未表現出醉態,最終判決無罪。

 

如被害人與弟弟及朋友同住,聲稱被弟弟朋友性侵,但事發後未向同住的弟弟求助,反而打電話給陌生友人求援,且仍能操作手機,法院認為其意識並未喪失,再加上DNA鑑定無法比對成功,認定罪證不足。宜蘭地院亦曾審理一起感情糾紛型案件,女方稱男友趁其服藥嗜睡性侵,但其證詞反覆,且事後不願分手,法院認為難以認定性行為為非自願,最終判決無罪。這些案例共同顯示,在感情關係破裂後的性侵指控中,法院極重視被害人「當時意識狀態」及「事後行為反應」。若無驗傷報告、DNA證據或即時報案紀錄,僅憑單方陳述難以定罪。

 

法院並不否定被害人主觀上感受到的委屈,但刑事責任須以客觀證據為依據,否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從另一角度看,感情破裂後的指控,往往是情緒與法律交錯的結果。曾經的親密關係,在失衡時可能演變成報復或懲罰對方的手段。有些被害人確實感到被利用、被欺騙,但法律並不處罰「情感背叛」,而是處罰「侵犯性自主」。因此,只要當時仍具意識、能表達意願,即使事後懊悔或覺得被玩弄,也不構成犯罪。

 

反之,若一方在醉酒、昏睡或服藥下完全無法拒絕,另一方仍行為,則屬乘機性交罪。此一區別雖然細微,卻攸關自由與刑罰的界線。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要建議即是冷靜與證據保存。被告若遭指控,不應輕率回應或試圖與對方私下聯絡,任何文字、金錢往來皆可能被檢方視為「湮滅證據」或「脅迫行為」。應立即聘請律師陪同偵訊,確保筆錄中陳述精準無誤,並保留可證明雙方合意之聊天紀錄、監視器畫面或事後訊息內容。

 

律師通常會依據刑法第225條的構成要件,分析被害人當時是否真正「不能或不知抗拒」,並針對意識、行為能力、酒醉程度提出專業鑑定申請。另一方面,若確有性侵事實,被害人亦應即時報案、驗傷與保全證據,以免因時間延遲削弱可信度。刑事審判中最常見的爭點是「同意」與「拒絕」的判斷。法律上同意必須具備自由意志與明確表示,沉默、模糊、被動、醉酒下的附和,皆非真正同意。法院會從被害人當時語言、行為、反應、事後態度等綜合研判。例如,若被害人事後立即報警或情緒崩潰,往往強化受害可信度;若仍與被告互動或表示關心,則削弱其指控效力。從司法統計觀之,近十年乘機性交罪無罪比例相當高,部分案件甚至檢察官不起訴。原因不在於法院輕忽性侵,而在於舉證困難與情感因素影響。司法機關須平衡性自主保護與冤獄防止,故採取「罪疑惟輕」原則,只要有合理懷疑,即不得定罪。這也提醒社會大眾,刑法並非情感糾紛的延伸,不能以報復或懊悔為由提告。對被告而言,最重要的是勿心存僥倖,認為「感情關係」可免責。若行為發生在對方失去清醒狀態下,即便是伴侶或配偶,也可能構成犯罪。性自主權為個人基本權利,不因感情、婚姻或性別而減損。

 

從根本上說,「感情破裂就是性侵」的說法並不正確。法律不會因分手或爭執自動認定行為為性侵,而是根據被害人當時的具體狀態、同意能力與證據判斷。情感糾紛若轉化為刑事訴訟,不僅傷害雙方,也消耗司法資源。因此,無論男女,在親密關係中應彼此尊重、明確表達意願,不因感情變化而模糊同意界線。倘若真的不幸被指控,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冷靜應對,依法自清。司法的真相或許遲來,但唯有透過證據與理性辯護,才能讓情感與法律重新分界。愛情可能會破裂,但法律不該被誤用為報復工具;而性自主,則不容任何一方在失能狀態下被剝奪。

-家事-親屬-男女關係-性侵-乘機性交

(相關法條=刑法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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