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對方性行為,是否為「利用機會性侵」的無罪的理由?
問題摘要:
便利對方性行為」可歸納為以下無罪特徵:第一,被害人能自主行動、清醒進出旅館、交談或做出性行為相關動作;第二,被害人在性行為中有配合或主動姿勢,顯示並非全然被動;第三,驗傷結果輕微或無外傷,未見掙扎跡象;第四,事後行為冷靜,未即報警或求助;第五,雙方關係親密或持續往來,削弱被害說法可信度。當這些條件存在,法院往往認為被告主觀上無「利用」之故意,客觀上亦無「不能抗拒」之情形,遂判無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乘機他人不能抗拒而與之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俗稱的「乘機性交罪」。該罪與強制性交不同,並非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方式奪取他人性自主,而是利用他人處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而行為。司法實務長期在此罪名的判定上出現極大爭議,特別在雙方發生性行為前有互動、曖昧、飲酒、甚至進入旅館等情境時,究竟是「利用機會性侵」還是「雙方合意行為」,往往取決於法院對被害人當時意識清醒程度與行為表現的認定。若被害人仍能配合、參與,甚至主動便利對方性行為,例如清醒進入汽車旅館、幫忙脫衣、在性行為過程中有主動姿勢(如女上男下或幫忙口交等),則法院極可能認定其並非陷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從而判定被告無罪。此種「便利對方行為」的存在,實務上常被視為否定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
被告趁被害人酒醉載其前往溫泉旅館性交,檢方認為其乘機性交。然而法院調閱旅館監視器發現,兩人進入前在車上仍有對話與互動,被害人行走雖略顯搖晃但可自行行動。驗傷報告僅載「外陰輕微紅」,無明顯傷痕,證人亦指被害人飯後仍具認知與行動能力。法院據此認為,被害人並非失去意識或無法抗拒,其陪同被告至旅館並非全然被動。行為過程中既無掙扎跡象,事後亦未立即報警求助,法院遂判決被告無罪。此案揭示,只要被害人仍具一定意識能力並能自主進出場所,即難認屬「乘機」。
同樣地,被告與同事飲酒後開車載對方回家,被害人稱途中遭強吻及性騷擾。但法院發現,被害人供述反覆且矛盾,案發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絡,甚至有訊息互動。法院認為若真感到恐懼或遭侵犯,理應立即報警或斷絕往來,然而事後行為反映出雙方關係並未中斷,難以證明被害人確處於不能抗拒狀態,最終亦判無罪。
另被告在酒店消費後帶出小姐至飯店發生性行為,被害人指稱自己酒醉無法拒絕。法院審理發現其證詞前後不一,其他證人證述與其說法相反,且她在單獨離開飯店時未顯驚恐或逃離,被認為並非遭乘機性侵。此案與許多「便利行為」相關案件相似:法院常以被害人進入旅館、行為自然、未求助作為判斷其仍具意識的依據。
被告與告訴人唱歌後回被告住處發生性行為,告訴人事後報案指遭乘機性交。法院查無可信之證據佐證強制或利用情形,反而認定被害人隔日聯絡被告要求丟棄內褲,顯示其對事後處理有意識介入,並非全然不知抗拒。此行為更使法院質疑性行為是否為合意。
被告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以按摩棒插入對方陰道,導致零件遺留體內。檢方指控被告乘機性交,但法院調查後發現被害人案發後仍將被告列為緊急聯絡人,且對他人與被告多次表示不會報警。法院認為,若其真遭性侵,理應立即遠離加害人而非保持親密聯繫。再者,案發時雙方本為戀人,彼此間的性行為屬日常情境延伸,難認被告有乘機利用之故意,遂判無罪。
被告為攝影師,被害人於汽車旅館拍攝時稱睡著遭乘機性交。法院調閱照片發現,被害人在案發後仍留下繼續拍攝,神情自然,並未呈現驚恐。證人亦指警方到場前她神態自若,直到警察到達後才顯得害怕。法院認為此與受害者常理反應不符,難認其當時處於無意識狀態。故此案亦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被害人為傳播小姐,稱自己喝酒後失去意識遭被告性侵,事後發現褲子濕掉即報案。然而她多次供述不一致,一會兒說自己可能被下藥,一會兒說只是醉倒,但檢驗並未發現任何藥物反應。她甚至將最重要的證物──內褲──洗掉。法院指出,其行為不符一般被害人反應,且客觀上未證明被告下藥,故難以確認她確實處於不能抗拒狀態。
從上述判決觀察可知,「便利對方性行為」之情節往往成為法院判定無罪的重要理由。實務上法官重視的並非道德層面,而是刑事證據層面上的「合理懷疑是否排除」。當被害人在事發過程中仍能交談、行走、進出旅館、協助脫衣、要求使用保險套、採取主動姿勢或甚至為性行為的一方發動者(如女上男下、口交等),法院通常認為她仍具行動能力與意識清醒,並非「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而「利用機會」的主觀要件,則須證明被告明知對方喪失抗拒能力仍乘機行為,若雙方互動自然、情境接近合意,法院即難認有犯罪故意。
此外,法院也常參酌被害人事後行為以判斷意願。例如是否立即報警、就醫驗傷、拒絕與被告往來等。若被害人案發後仍與被告聯絡、留宿、甚至表現平靜或繼續進行原活動,法院多認為其行為不符被害者常理,增強無罪推斷。基隆地院案即是一例,被害人被指拍照後神情自若仍繼續工作,被法院視為非受害狀態。
然而,這樣的實務認定標準也引發爭議。從心理學角度,被害人在突遭侵犯時可能出現「僵直反應」,即身體雖有動作但心智麻木、無法反抗,甚至被動配合以減輕傷害。部分學者指出,司法若僅以「被動配合」「姿勢互換」「協助行為」即認為合意,恐忽略性侵害的心理層面。尤其當被害人事後出現混亂、羞恥或自責反應,並不代表她先前同意。只是刑事審判受限於證據原則,若缺乏客觀佐證,只能依「疑罪從無」原則判無罪。
法院之所以傾向以「行為表象」作為判斷依據,是因乘機性交罪的舉證門檻極高。除須證明被害人「不能抗拒」,尚須證明行為人「明知」並「利用」。若被害人有任何意識或互動的表現,法院即可能推定被告並非明知對方不能抗拒。例如被害人主動要求前往旅館、能自己脫衣、口頭配合、或自行採取性姿勢,法院即難認被告主觀上知道對方無法拒絕。這也是許多案件雖在道德上引人非議,卻仍判無罪的原因。
從刑法理論而言,乘機性交之「不能抗拒」須達到完全喪失自主能力,例如昏迷、深醉、睡眠、藥物中毒等。若被害人僅為酒醉、迷糊、放鬆或情感受影響,仍能行動與言語表達,即不屬「不能抗拒」。在此情境下,縱使她事後後悔或認為被侵犯,刑法仍無從介入。實務上有許多女性酒後與男性發生性行為,事後感到被利用而提告,但法院審酌監視器、醫學報告、雙方訊息內容後,發現被害人過程中曾笑談、拍照、甚至有主動動作,均被視為「便利對方性行為」之佐證。
例如有案件中,監視器顯示被害人與被告攜手進入旅館,且在房門前仍能操作卡片開門;性交過程中被害人位於上方或有主動親吻,驗傷僅見輕微紅腫無外傷。法院指出,性行為中姿勢之主動變換及協助脫衣,均顯示其並非無意識或被強迫。再加上事後仍與被告通信、並無報警,法院遂以難排除合意為由判決無罪。
被害人酒後要求被告使用保險套,或於事後要求刪除照片、丟棄內褲,法院多認為此顯示其在當時行為有意識參與。若她能表達意見、設立條件,便不符「不能抗拒」。臺中地院及桃園地院之判決中皆有此情節,法院據此認定行為屬雙方自願。
然而,這種以行為表象否定受害的傾向,也引發學界批評,認為司法過度依賴外觀「理性行為」標準,而忽略被害人於性侵當下可能出現的心理僵直、情緒封閉或求生配合現象。若僅因被害人曾有「便利行為」即排除其受害,恐使加害人得以藉模糊狀態脫罪。
在法理上,「便利行為」若出於恐懼、錯愕或半清醒狀態,並非真正同意;但在刑事審判中要證明此一主觀感受極難。除非有強而有力的醫學鑑定或目擊證據,否則法院仍會以「疑罪從無」結案。
因此,便利對方性行為確實是現行司法實務中判決「利用機會性侵」無罪的主要理由之一。這並非否定被害人感受,而是基於刑事證明標準之嚴格要求。法院必須確信被害人當時完全喪失抗拒能力且被告明知利用,否則即不能定罪。當被害人仍具行動與意識能力、能進出場所、採取姿勢、或協助對方時,司法多認為「非乘機」,而歸為合意性交。
最終,這些案例提醒社會,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巨大鴻溝。一夜情的邊界往往在清醒與模糊之間,而法院只能在證據與合理懷疑之線上做出判斷。便利對方的行為,也許出於誤會、也可能是被動的順從,但在刑事證據的世界裡,只要無法證明被告確實「利用」而「性交」,便不構罪。這既是保障被告權利的防線,也是真實被害者最深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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