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機性交罪如何爭取緩刑?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乘機性交罪之緩刑問題在於如何平衡懲罰與更生。法院判決傾向認為若被告具反省能力且被害人已獲補償,緩刑可達教育目的;若被害人堅持反對、社會觀感強烈,則不宜給予。實務上最關鍵者為「被害人意見」,其次為「悔意表現」與「賠償誠意」。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協助被告於偵查初期即展現誠意、委託第三方如社工介入溝通、明確取得被害人願給予緩刑之表達,並於書面和解中具體載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225條所定之「乘機性交罪」,係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因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類似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而與之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法定刑度起點即為三年以上,屬於重罪範疇,因此一旦被判決有罪,若未能獲得緩刑宣告,往往必須立即入監執行。

 

實務上所謂「撿屍」案件,即屬此罪最常見的型態,特別是在夜店、KTV、酒吧等場合,酒醉、昏睡或服藥後喪失自我防衛能力的情況屢見不鮮。雖然社會觀感對此極為嚴厲,但司法機關在個案中仍會依據被告的悔意、和解情形、被害人態度、前科紀錄與社會評價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給予緩刑。由於乘機性交罪的刑期重、爭議大,因此如何爭取緩刑,成為被告在有罪確定前最後的重要防線。

 

緩刑的法律基礎在刑法第74條,規定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之宣告者,若情節輕微、犯罪後態度良好且確有悔意者,法院得斟酌情狀宣告緩刑。惟乘機性交罪最低本刑即為三年,因此若法院量刑超過三年即不具緩刑可能。

 

實務上若能透過和解或自首,爭取量刑降至三年以下,即可爭取緩刑空間。性侵案件雖為重罪,惟若被告真誠悔悟、與被害人和解並獲諒解、且無再犯之虞,仍可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以兼顧矯正與教育目的。然而性侵案件中,法院是否願意給予緩刑,仍高度仰賴被害人態度與案件社會影響力。

 

被告因涉夜店「撿屍」案遭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第一審期間,雙方達成和解,被告支付被害人新臺幣40萬元,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該和解書中並未明確載明「願給予緩刑」之語,僅屬一般性民刑和解。法院雖肯定被告悔意,但認其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且社會觀感惡劣,被害人未具體表達願給予緩刑之態度,因此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未予緩刑。被告上訴至高等法院,辯稱已賠償和解且有悔意,盼獲緩刑,但二審法官指出被害人透過社工表明不願出庭、不願再與被告接觸,對於緩刑亦無正面意見,顯示尚未原諒被告。法院遂認原審量刑妥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成為實務重要指標:即使達成和解,若被害人未明確表達同意緩刑,法院仍可拒絕宣告。

 

可見,緩刑並非和解自動附帶的結果。實務上,法院衡量緩刑之要素主要包括:第一,被告犯罪後之悔悟與態度;第二,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害;第三,被害人是否諒解並願意給予緩刑;第四,行為人之前科與生活狀況;第五,社會影響與再犯風險。若犯罪情節輕微、初犯、社會適應良好、且與被害人和解圓滿,法院較有可能給予緩刑。反之,若案件引發社會反彈、媒體報導影響廣泛、或被害人強烈反對緩刑,法院多半不願輕縱。

 

在「撿屍」類型案件中,被害人多屬醉酒、昏睡、意識模糊狀態,被告趁機性交而未使用暴力。法院雖認此罪成立,但常視為較強制性交罪輕微,若行為人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量刑往往介於二年至三年之間。此時若能提出具體悔罪行動(如心理治療、公益勞務、社會服務計畫等),法院有時會援用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緩刑目的在於避免初犯因短期監禁而失去復歸社會之機會,若行為人真誠悔悟,法院應衡平刑罰目的與人性教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符合形式要件,法官仍可基於被害人態度或社會正義拒絕緩刑。例如胡睿兒案中,被害人表示「不希望他緩刑」,法院即認其尚未獲諒解,緩刑目的無從達成。又如其他案件中,被害人雖收受賠償但於庭上表示「錢只是補償,不代表原諒」,法院同樣拒絕緩刑。反之,若被害人明確於和解書載明「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法院多半會視為重要量刑依據,降低刑度或宣告緩刑。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若被告希望爭取緩刑,應於和解階段即明確要求將「被害人願給予緩刑」條款寫入和解書,並於法院言詞辯論時呈報。該條款不僅代表被害人原諒,更能讓法官具體認定被告悔意確實。另可附上心理輔導紀錄、家庭支持證明、工作證明等文件,顯示行為人有穩定生活與反省能力,以強化緩刑可行性。

 

此外,被告若於偵查或審理階段坦承犯行、主動道歉、積極賠償,法院往往認為其悔意真誠,可減刑並增加緩刑機率。反之,若否認到底、推責被害人、或於媒體上辯解,法院即認其態度不佳,即便後續和解也難以挽回。實務上許多乘機性交案件,初審否認犯行遭判三年,後於上訴時才和解、認罪,雖刑期降至兩年,仍因悔意不足而未獲緩刑。

 

緩刑亦非永久免刑,而是一段觀察期間。法院可命附條件,如完成性侵加害人治療課程、接受心理輔導、禁止接近被害人、定期回報更生保護官等。若期間內無再犯,刑罰即視為執行完畢;若違反條件或再犯,緩刑即被撤銷,須入監執行。是以緩刑雖免監禁,仍具有行為矯正與監督功能。

 

在實務爭取策略上,律師通常會採三階段:第一階段為偵查時即表達悔意、盡速與被害人接觸協商;第二階段於一審審理中提交和解書、賠償證明、心理輔導資料;第三階段若未獲緩刑,則於上訴時主張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即使駁回上訴,法院仍得同時諭知緩刑。該條文提供「最後翻盤」的機會,即便二審維持原判,若三審法官認為刑期合宜且被告具備悔改可能,仍可直接宣告緩刑。

 

實務中,獲緩刑之撿屍案通常具備幾項特徵:第一,被告為初犯、年輕、非蓄意預謀;第二,行為非出於暴力或脅迫,被害人酒醉情節非完全昏迷;第三,犯罪後自首或坦承;第四,已與被害人充分和解、獲諒解;第五,積極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輔導;第六,家庭支持良好、無再犯風險。若同時具備上述要素,法院多會量刑二年半以下並宣告三至五年緩刑。

 

然而若行為屬有計畫性、涉及多名被害人、或錄影散布、社會影響惡劣者,即使賠償也難免入監。例如有案例中,被告於KTV趁女子醉倒帶回旅館拍攝性交影片,雖賠償百萬元仍判刑三年半,不得緩刑。法院指出此舉不僅侵犯性自主,更損及社會善良風俗,不宜輕縱。

 

值得提醒的是,緩刑並非權利,而是法院基於寬恕與教育的裁量。被告不應以金錢為唯一手段,而應從行為反省、人格改造角度出發,積極接受心理治療與性教育輔導,展現真誠悔意。唯有如此,法院才可能相信其未來不再重蹈覆轍。

 

結語而言,乘機性交罪屬重罪,一旦定罪除非緩刑幾乎必須入監。欲爭取緩刑,須兼顧三大要件:量刑三年以下、被害人諒解、悔罪具體。和解雖有助減刑,但若未寫明「同意緩刑」,仍可能被拒。上訴時可援引刑訴法第396條爭取最終機會。司法雖嚴峻,仍留給真正悔悟者重新開始的可能。緩刑不是逃避懲罰,而是以懺悔與改過之行動換取社會再生的契機。

-家事-親屬-男女關係-性侵-乘機性交

(相關法條=刑法第225條=刑法第74條=刑事訴訟法第3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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