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外遇,可簽協議書保權益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外遇後,若要透過書面文件保障另一方及子女的權益,建議採用協議書而非單純的切結書,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財務扶養、生活費支付、再犯賠償條款及子女監護安排,且應避免涉及違反人性自由的不合理限制,為增加效力最好有見證人或經公證。如此一來,既能在法律上獲得保障,也能在心理上建立約束力,讓受害方在面對外遇陰影時,仍能為自己與子女爭取應有的權益,避免因單純情感的原諒而讓自己陷入再次受傷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發生外遇往往會造成另一方極大的痛苦與不安,而在決定是否繼續維持婚姻的過程中,許多受害配偶會希望能透過書面契約來確保自身及子女的權益,常見的做法就是簽訂所謂的「切結書」或「協議書」,然而,這些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內容應如何設計,哪些約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哪些又能真正成為日後主張權利的依據,都是必須仔細思考的問題。

 

依我國民法第72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因此,若切結書或協議書的內容涉及過度限制人格自由、性自主或明顯不合理的懲罰條款,便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例如「若丈夫與異性談話就須支付巨額罰金」、「若丈夫看異性一眼就要交付一定金額」等條款,因為侵害到基本人性自由且顯然過度苛刻,法院幾乎不會認可;反之,如果條款僅限於合理保障婚姻忠誠義務,並與財產、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等具體可執行事項相結合,則有可能獲得法律承認。

 

通常所謂「切結書」多半只是由外遇方單方書寫,內容是對自己行為的悔過與承諾,例如承認在某年某月某日與特定對象發生不正當關係,並表達以後絕不再犯,否則願意給付一定金額作為賠償。這類文件雖然可以作為日後主張外遇事實的輔助證據,但其本質上仍屬於單方約定,法律效力有限,實際上較多是宣示性與心理約束作用。

 

如果真的要保障權益,則建議改以「協議書」形式,由雙方共同簽署,並清楚約定財務分擔、扶養費、生活費支付方式,甚至在再次發生外遇時的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效力會更為穩固。

 

協議書中可以具體列出幾個重點:

 

第一,約定配偶每月固定支付一定金額給另一方,作為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並明定給付時間、方式,例如每月五日前匯入指定帳戶,如有遲延需加計利息。

 

第二,明確規定若再次發生外遇行為,應支付另一方一筆特定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金額必須合理,過低不足以達到嚇阻效果,過高則可能被認定失衡,一般法院會認為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之間較為適當。第三,可附加對於共同財產之處理方式,例如承諾將不動產移轉或設定一定比例的權利保障,以確保受害方與子女的居住安定。

 

第四,若涉及外遇事實,最好能將相關細節如時間、地點、對象寫明,並由外遇方簽名確認,這樣未來在訴訟中就能成為重要的佐證資料。為增加法律效力,協議書最好能有兩位以上見證人簽名,或甚至經過公證程序,這樣即使日後外遇方否認,也能大幅提高契約的可信度與執行力。

 

另一方面,除民事賠償的安排外,還應注意到子女權益的保障。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探視安排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因此協議書中若有涉及監護或探視的約定,也必須以子女的福祉為優先,否則即使雙方合意,法院仍可能不予承認。常見的作法是約定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監護人,另一方支付相應扶養費,並保留固定的探視權,這樣的約定只要合理,就能獲得法院支持。

 

從實務案例來看,法院多次認定,若協議書中約定外遇方日後再犯需支付一定金額的條款,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因為這其實就是一種事先設定的損害賠償額,性質類似違約金條款,只要金額在合理範圍內,便能被接受。但若條款設計過度嚴苛,例如只要看異性就罰款,或者隨意聊天就須付巨額金錢,則會被視為違反人性自由,失去效力。

 

此外,也要注意到實務上有關「精神慰撫金」的判決金額,大多在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法院會考量婚姻存續期間、外遇嚴重程度、對受害方造成的傷害,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來決定,因此協議書中若約定的金額過於誇張,法院很可能會予以調整。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切結書或協議書並不能取代正式的離婚訴訟程序,若外遇方日後仍屢次違反承諾,受害方仍需透過法院訴訟來爭取離婚、監護權與財產分配,但有協議書的輔助,至少在舉證上更為有利,也能作為法院衡量雙方過失比例的重要依據。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055-1條=)

瀏覽次數:14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