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出軌... 我該怎麼討回公道?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配偶可以採取的途徑大致分為:第一,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提出民事侵權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第二,在訴請裁判離婚時,同時主張離因損害賠償與贍養費;第三,在子女親權與財產分配爭議中,藉由舉證外遇行為對家庭的破壞,爭取較有利的判決結果。特別強調的是,所有法律主張的基礎都來自於證據,聊天紀錄、照片、目擊證言、旅館住宿紀錄甚至金流往來資料,都是法院認定的依據,缺乏證據則難以說服法官,因此面對外遇的第一步,除情緒上的調適,更要冷靜蒐集資料,並在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規劃訴訟策略。最後必須指出,法律所能提供的只是部分救濟,婚姻本質上仍然是感情與信任的結合,一旦外遇發生,縱使透過法院討回公道,也難以彌補被害人心靈上的創傷,但至少透過制度性的賠償與裁判,能讓受害者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與尊嚴,並在離婚後有能力重新開始新的人生。換言之,面對另一半出軌,雖然痛苦且難堪,但不要忽視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勇於主張自己的權益,才能真正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讓婚姻破裂的後果,不致由無辜的一方獨自承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婚姻關係中,外遇與出軌幾乎成最常見也最令人痛苦的問題之一,當另一半背叛婚姻誓言與第三者曖昧、交往甚至發展性行為時,身為被害配偶除承受情感上的打擊外,更會直接面臨家庭結構動搖、子女成長受影響甚至經濟生活陷入困境的風險,因此如何在法律上討回公道,成為許多人走進律師事務所諮詢的第一個問題,而法律上確實也提供多重救濟管道,包含民事上的侵權損害賠償、裁判離婚時的離因賠償、贍養費的請求,以及在子女監護權與財產分配上爭取有利的判斷,外遇後,被害配偶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要解的是,雖然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於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正式除罪化,不再以刑事追訴方式制裁外遇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外遇完全不受法律約束,因為民法仍然透過侵權行為與婚姻相關規範,提供相當程度的救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若他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造成婚姻中另一方精神上的痛苦,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此處的「配偶權」雖然並非明文定義於法律條文,但實務一貫承認,婚姻基於契約所生之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的期待以及對婚姻穩定的保障,皆是應受法律保護的身分法益。若第三者與已婚者發展過度親密行為,即使未必有明確性交事實,只要超越一般朋友之間社會通念可接受的界線,仍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例如大量曖昧訊息、親密合照、肢體親暱、甚至如新聞案例中以性暗示行為挑逗對方,法院都可能認定已造成受害配偶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而判決第三者與出軌配偶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再者,若外遇最終導致夫妻進入離婚程序,還能進一步主張所謂「離因損害賠償」,這是民法第1056條明定的制度,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該條同時規定即使不是財產上損害,仍能請求相當數額的精神慰撫金,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前提,因此若夫妻雙方均有不當行為,則可能影響請求權成立。

 

不過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據雙方過失比例判斷賠償數額,若外遇一方過失重大,被害配偶便能獲得較高金額的離因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離因損害賠償雖然都能主張精神慰撫金,但其性質並不相同,前者是針對外遇事實本身造成的婚姻侵害,即使在婚姻存續中也能獨立請求,後者則僅限於因判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因此兩者在構成要件與救濟時點上各有不同,被害配偶在適當情況下可同時主張而不構成重複起訴,這也是許多案例中法院會同時判准外遇方須支付兩種不同性質賠償的原因。

 

進一步而言,若外遇造成婚姻完全無法維繫,被害配偶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裁判離婚,該條列舉十款事由包含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三年以上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逾六個月等,此外尚有第2項規定的「其他重大事由」,即夫妻關係已經破綻難以維持時,也能作為離婚原因,其中外遇尤其常被法院認定屬於重大事由之一。在離婚訴訟中,除主張外遇為離婚原因外,還應該同時注意子女親權歸屬、探視權安排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爭點,因為法院一旦判決離婚,往往會一併裁定相關事項。針對子女親權,法院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判斷標準,會綜合考量雙方照顧能力、經濟條件、生活穩定度與教養態度等因素,被害配偶若能提出外遇方忽視家庭、不專心照顧子女的具體證據,將有助於爭取監護權。

 

至於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法院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增值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一半給另一方,若外遇方為主要經濟來源,則被害配偶可透過此制度確保經濟生活不致立即陷入困境。另外,若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被害配偶還可以依民法第1057條向他方請求贍養費,這在實務上常被用來維護家庭中經濟弱勢一方的生活基本保障。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2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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