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訂立忠誠協議嗎?
問題摘要:
可以訂立忠誠協議,只要內容不涉及以離婚為效果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即為有效,並且可以辦理公證增強執行力,實務上建議在協議中明確列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並設定合理的違約金額,以避免日後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上遭法院否認或減少金額。忠誠協議並不是萬靈丹,但卻能在婚姻制度與個人權益之間提供一層保障,使配偶雙方在少通姦罪的時代,仍能透過民事法律與契約自由維護婚姻的忠誠與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訂立忠誠協議嗎?這個問題在通姦罪被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告違憲失效後特別受到矚目,因為少刑法的直接制裁,許多人擔心婚姻失去法律上的保障,實際上婚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上承認的永久性、親密性與排他性結合關係,配偶在民法中本就享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與社會活動自由、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與扶助義務,尤其是同居義務與對彼此的忠誠義務,而所謂「配偶權」即是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所保障的身分法益,任何不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即使沒有財產上損害,被害配偶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此即便通姦罪除罪化,婚姻忠誠的義務依然存在,僅僅是轉移到民事領域處理。
婚姻關係使配偶互負忠誠義務
由於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雙方互負忠誠義務。若有其中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就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
忠誠義務的具體內涵在實務上已有相當多的判決加以說明,如果配偶任一方與第三者之間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當往來,例如過度親密的身體接觸、曖昧訊息、共同住宿、甚至涉及性行為的交往,依社會一般通念已屬難以容忍的範圍,就會被法院認定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而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既然婚姻本身是一種法律關係,那麼配偶之間是否可以進一步透過契約來加強婚姻忠誠義務的實現?答案是肯定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都可以簽署所謂的「忠誠協議」,這種協議的目的在於維繫婚姻的圓滿與幸福,只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即可視為有效契約。
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如果有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就需支付一定金額作為違約金,這樣的約定並不涉及強迫離婚,而是以金錢制裁外遇行為,法律上原則上認為有效,因為這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而契約自由正是民法所保障的原則。然而若忠誠協議的內容設計為「一方外遇即離婚」或「離婚後需支付多少金錢」,則會被認為是以離婚為條件或效果,屬於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無效契約,實務上也無法公證或具強制執行力。
忠誠協議除可以私下簽署,亦可辦理公證,如果在公證過程中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將來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訴訟確認,這大大提高協議的執行力,也避免將來的訴訟爭議。關於忠誠協議的內容如何撰寫,必須特別注意條款的具體化與可執行性,如果僅抽象寫成「如果外遇就要賠償多少錢」,在實務操作上執行會遇到認定困難,因此建議條款中應明確列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範圍,例如「與第三者有性行為」、「與第三者進出旅館或旅店住宿」、「與第三者有牽手、接吻、擁抱等過度親密行為」、「與第三者有露骨情愛訊息往來」等,甚至可列入其他相類情形,讓違約條件更具體,執行上也更容易。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忠誠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但若金額過高,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252條及第247條之1的規定予以酌減,避免出現顯失公平或懲罰性過高的情況,因此建議在協議中約定的金額應合理,符合當事人經濟能力與實際損害程度。
實務上也有判決支持忠誠協議的效力,例如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就曾指出,配偶因婚姻契約互負誠實義務,若有一方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足以侵害另一方的身分法益,即可成立侵權行為;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及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也肯認在婚姻中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可作為忠誠協議具有法律基礎的佐證。忠誠協議的價值在於,它是一種心理上的保障,透過明文約定,讓雙方對婚姻的承諾更具體化,也有助於增強婚姻的安定性,然而忠誠協議的存在並不能取代婚姻雙方日常的經營,因為幸福婚姻的核心仍然是互信與愛,不是單靠契約來維繫。若婚姻關係已經徹底失衡,即便有忠誠協議也難以挽回感情,但至少它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手段,讓受害的一方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與保障。
忠誠協議該怎麼寫?什麼情況可能會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在民事訴訟實務上,如果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程度,就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例如:接吻、牽手、擁抱、身體過於親密的接觸、異常曖昧甚至涉及性行為相關的通訊交談、共同出入旅店等等,都有可能被認為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婚姻是兩個人之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民事法律抽象的框架下,對於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來就可以作成更細緻、具體的約定,以便雙方信守。例如子女姓氏、婚後住所、家事分工、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等等。
在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訂立配偶雙方願意遵守互負忠誠義務的協議。由於忠誠協議的目的是維繫婚姻圓滿幸福,只要內容沒有以「離婚」為效果,而單純約定違約金的話,這樣的約定會是有效的。
忠誠協議可以公證嗎?
婚前協議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協議,如果內容以離婚為條件或效果的話,司法實務上會認定是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而無效。例如:如果外遇就離婚、如果離婚就要給付多少錢給對方,這樣是無效也無法公證的。
如果沒有涉及離婚,只是單純約定「如果外遇就要給付多少錢給對方」,這樣是有效也可以公證的。忠誠協議如果是以外遇、婚外情、出軌為條件,有點太過抽象,強制執行上可能會遇到困難,因此會建議把違約的條件盡量具體化。
例如:「配偶其中一方如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者(包含但不限於與第三人往來而超乎一般配偶間難以忍受之社交關係,諸如性行為、約會、旅遊、牽手、接吻、擁抱、露骨情愛交談、簡訊或書信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應給付對方新臺幣OOO元。」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婚前協議(婚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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