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就月付20萬合法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所持有的證據充分,可依民事契約向法院請求履行給付,法院會審酌契約條款合理性、給付金額及期間,進行裁量判決,若條款過長或金額過高,可能予以調整至合理範圍;而若丈夫涉及刑事犯罪,如嫖未成年少女,檢舉後將進入刑事程序,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程序調查及追訴。此外,在實務操作上,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契約執行訴訟及證據提交符合法律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影響權益,同時可同步評估民事給付與刑事檢舉的策略,以保障自身利益及法律權益。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民法第71、72條、民法第195條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私人約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且夫妻間的外遇給付條款,屬合法契約範疇,法院通常予以認可,但會就履行期間及金額進行合理裁量,以確保契約公平與可執行性,並兼顧當事人生活狀況與法律保護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法治國家,私人契約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明確規定,依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只要契約內容未違反法律規範、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具有拘束力,當事人須依約履行。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協議書,約定若一方外遇應給付另一方每月20萬元,從法律上而言,屬於民事約定,並未直接違反我國法律規範,因為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本身即受民法保護之法益,稱為配偶權,當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另一方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或離婚損害賠償,倘若事先以契約方式約定違反忠誠義務所生之金錢給付,原則上屬於雙方約定的特定履行內容,並非違法或無效行為。

 

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

依照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及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所謂精神慰撫金。倘若配偶與第三人間無通姦行為,但有違反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配偶之一方可向第三人及他方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有通姦行為一定有侵害配偶權,有侵害配偶權行為不一定有通姦行為,故若配偶有外遇之行為,民事亦為訴請法院之途徑之一。

 

然而,關於「月付至對方老死」的條款,涉及給付期間過長,民法第77條及實務見解認為契約不得違反不當利益或過分負擔原則,法院在審理此類條款時,會衡量給付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為合理金額及合理期間,若認為過高或期間不合理,可能裁量調整或以合理期間為限,但原則上若雙方自願簽訂,且並非違反善良風俗,法院仍可能判決部分履行。

 

對於舉證部分,已掌握丈夫外遇照片及六個月交往之Line對話紀錄,證據足以認定違約事實,法院可據此認定外遇事實成立,並要求給付契約約定金額,但如上所述,對於「至老死」之期間,法院可能依比例原則調整至合理期間,例如判定給付至一定年限或依生活狀況、夫妻財務能力決定,以保障契約公平與執行可行性。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婚前協議(婚姻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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