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控制好感情」的損害賠償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契約所保障的不僅是形式上的結合,更蘊含誠信與忠實之義務。「沒控制好感情」若伴隨不當行為,則屬侵害配偶權,被害配偶得主張慰藉金以彌補精神痛苦。然而是否構成侵權,仍須依具體情形與法院自由心證而定,並非所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儀的舉止均會被視為侵害配偶權。換言之,法律並未禁止人際間情感流動,但一旦此情感互動足以破壞婚姻基礎,即可能導致侵權責任成立,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仍應謹守誠信義務,以免因「沒控制好感情」而招致法律上之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兩人間僅有男方承認自己「我沒控制好感情」,或是媒體跟拍到兩人若有似無的情感交流。大多數的原配會懷疑自己的配偶出軌,能查覺到的,也大概是這樣的內容。藉由民事的訴訟來獲得賠償,如同本案中原配所提出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那究竟針對民事上賠償的請求,他是依據什麼來主張的呢?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關於「沒控制好感情」是否構成損害賠償的問題,核心涉及婚姻制度下之配偶權益保障與侵權行為責任之認定。首先,婚姻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身分契約,依民法第972條規定,婚姻乃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成立,因而夫妻互負誠實、協力、同居、扶養等義務。其中尤以誠實義務為婚姻關係存續之根本,任何一方若違反此義務,不僅影響共同生活之安定,更可能侵害另一方基於婚姻所享有之人格利益。

 

法律上認為,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釋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則如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自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可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實務上所稱「配偶權」,並非單純抽象權利,而是結合民法第195條所保障之人格法益,涵蓋夫妻間因婚姻而互負誠信、忠實及維持圓滿生活之期待。當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發生超越一般社交關係之情感交流,即使未達通姦行為,若其行為方式已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動搖婚姻基礎,使另一方陷於精神痛苦,即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得依侵權行為法理請求精神上之慰藉金。法律依據方面,民法第184條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亦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婚姻忠誠義務與善良風俗息息相關,若第三人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仍故意與其發展曖昧或情感交流,則此舉不僅違反善良風俗,更可能侵害原配偶之人格權益。再者,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縱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賠償。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準用之。換言之,侵害配偶權屬於人格法益受侵害的特殊情形,若因一方配偶與他人曖昧互動,使另一方精神上承受嚴重痛苦,即可主張損害賠償。司法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時,並非僅以通姦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觀察當事人之行為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例如公開親密舉止、過度頻繁且親暱的互動,若已超出單純朋友往來之範圍,足以引發外界合理懷疑,甚至影響婚姻共同生活之安定與圓滿,法院即可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慰藉金數額方面,則視雙方身分資力、行為態樣、社會影響及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而定,並無固定標準。實務案例亦顯示,若行為僅止於言語曖昧或短暫互動,法院可能認為尚未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反之,若有持續性、隱密性交往,且當事人有自承「沒控制好感情」之言辭,則極可能被認定已逾社會容忍範圍。另須注意的是,精神上損害賠償須以人格權實際受侵害為前提,單純的懷疑或無具體事證不足以構成侵權。

 

舉證責任在於請求人,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書信、訊息、照片或媒體報導,證明配偶與第三人之行為已逾越合理範圍。法院審理時,會綜合判斷各種情狀,包括行為持續時間、社會觀感、配偶之主觀痛苦程度等。若認定成立,則配偶與第三人通常須對被害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沒控制好感情」這句話本身,並非自動等同於侵害配偶權,仍須結合客觀行為與社會觀感來判斷。例如若僅是單方面情感表述,未有具體曖昧或不當互動,則難以成立侵權;但若此表述反映實際存在超越倫理界線之交往,且足以動搖婚姻關係,則原配確有權依民法184條及195條主張精神上損害賠償。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瀏覽次數:5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