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如果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故意與之交往,且互動方式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可能被法院認為構成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如果配偶確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不僅指的是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提供了不法侵害權利的一般性規定,明確指出了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權益時的賠償責任。這些規定構成了保護配偶權的法律基礎,使受害的配偶能夠對配偶或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無論是財產上的損失還是精神上的痛苦。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特殊權利,其核心在於夫妻之間互相負有的誠實義務。這包括了不僅限於性行為的各種行為,只要這些行為逾越了正常社交行為的範圍,威脅到婚姻關係的穩定和夫妻間的信任,就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如果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故意與之交往,且互動方式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可能被法院認為構成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如果配偶確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法院審理實務強調,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婚外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例如,倘雙方有牽手、挽手臂、十指交握、互相依偎等親密舉動、於租屋處獨處相當時間照片,法院審理實務上曾認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之信賴與家庭之穩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此外,若對話紀錄中有調情行為,亦有法院認為此類「情人間之調情行為,已逾越異性間發乎情止乎禮之分際,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堪認侵害情節重大」,而判賠25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倘若配偶權遭他人侵害,且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據上述規定請求賠償。

 

總之,實際案例皆是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以及當這些義務被違反時可能引發的法律後果。這些案例展示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態度和準則,強調了除了物理上的不忠之外,非物理性的情感出軌或不正當的親密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並因此要求賠償。

 

關於配偶權的詳細解釋,涵蓋了法律框架、具體案例,以及侵害行為可能包括的範圍。這一講解清晰地展示了在法律中,配偶權的概念及其保護的重要性。揭示了配偶權的法律概念及其在現代法律實踐中的適用,也強調了法律如何試圖平衡個人自由、家庭穩定與社會道德標準之間的關係。透過民事訴訟途徑保護配偶權,展現了法律對於維護婚姻關係和家庭穩定的承諾。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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