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他們的曖昧對話跟親密照片,可以提告嗎?

22 Oct, 2025

問題摘要:

僅有曖昧對話及親密照片,已具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提告基礎,法院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相關實務判決認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並判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與侵權情節、證據強度、夫妻身份及資力等因素息息相關,為最大化維權效果,建議委由具多年實務經驗之律師協助蒐證、整理證據、擬定訴訟策略,並視情況選擇訴訟或調解、和解等途徑,以達到既保護婚姻權益,又能獲得合理民事賠償之目的,最終藉由合法途徑保障婚姻關係之穩定及自身精神利益,讓配偶與外遇對象在法律面前負起相應責任,進而維護婚姻之完整與社會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只有他們的曖昧對話跟親密照片,可以提告嗎?在現代民事法律實務中,侵害配偶權的請求並不以實際發生性行為為前提,而是以行為是否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為判斷標準。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所謂「配偶權」,是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果明知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故意與之交往,且互動方式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可能被法院認為構成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如果配偶確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侵害配偶權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

法院審理實務強調,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婚外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例如,倘雙方有牽手、挽手臂、十指交握、互相依偎等親密舉動、於租屋處獨處相當時間照片,法院審理實務上曾認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之信賴與家庭之穩定,構成侵害配偶權此外,若對話紀錄中有調情行為,亦有法院認為此類「情人間之調情行為,已逾越異性間發乎情止乎祆禮之分際,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堪認侵害情節重大」,而判賠25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倘若配偶權遭他人侵害,且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得依據上述規定請求賠償。

 

任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皆負損害賠償責任,尤其是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被害人即便非財產上損害,也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配偶權,作為婚姻關係中由法律所保障之法益,要求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目的在於維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親密曖昧行為與之交往,且互動方式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法院即可能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

 

實務判決中,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指出,夫妻一方與他人間任意背離正常社交行為,且逾越社會一般容忍範圍,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可認定侵害配偶權;例如牽手、挽臂、十指交握、互相依偎,甚至租屋處獨處相當時間之照片,法院均認為足以破壞婚姻信賴與家庭穩定。若曖昧對話紀錄中包含情人間調情言辭,也可能被法院視為「逾越異性間發乎情止乎禮之分際」,足認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7號判決判賠25萬元。

 

此外,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請求不需證明實際性交行為,只需證明第三者的行為已違反善良風俗且足以侵害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民事上得請求的賠償金額視侵權行為次數、情節、夫妻身分、資力及其他因素而定,實務中判決金額差異較大,例如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2號判決判賠100萬元、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90號判決判賠85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3號判決判賠50萬元,顯示即便通姦罪除罪化,法院仍可能根據行為嚴重性認定合理民事賠償。


 

在實務操作上,當事人須注意證據蒐集的充分性與合法性,曖昧對話及親密照片固然可作為證據,但單憑這些片段,法院可能仍需衡量行為對婚姻實際破壞程度,因此由專業律師協助整理證據、建立完整因果關係與侵權事實,以提升勝訴可能性。民事訴訟中,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侵害事實成立及精神損害之存在,並在法庭上回應被告可能提出之攻防與反駁;因此,充分準備、合法蒐證及合理解釋對話內容、照片意涵,對勝訴至關重要。除此之外,考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例如調解、和解等方式,能在更快速、經濟且隱密的情況下達成賠償協議,避免漫長訴訟對身心造成負擔,也可保護婚姻隱私與家庭名譽。

 

在策略上,若目標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證據的強弱、數量與連貫性將直接影響法院對侵害情節之認定及賠償金額,單靠曖昧簡訊與親密照片,法院可能認為侵權程度有限而給付較低,若希望獲得更具威懾力之判決,建議配合其他佐證資料,如雙方行蹤、其他互動記錄等,以補強侵權事實成立。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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