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於另一半偷吃提告?原諒後如何簽切結書?
問題摘要:
另一半偷吃後要提告,必須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途徑,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95條,核心要件在於證明被告與配偶之間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不當行為,並達到情節重大之程度,證據可採直接或間接方式,法院會依自由心證判斷,賠償金額端視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實務操作上需衡量蒐證難度、訴訟成本與可得賠償金額,並搭配離婚訴訟或單獨請求的方式,以達到法律保障自身權益的效果。夫妻之間因外遇或嫖妓行為簽署的切結書在法律上並非無效,而是受到承認,但其約定的懲罰性條款如巨額精神慰撫金,法院將依民法第252條行使減額權限,使之符合合理比例。切結書可以作為保障婚姻或談判的工具,但其法律效果不如想像中絕對,最終仍要依賴法院的審酌與判決。對於另一方而言,切結書雖然能短期約束對方行為,但長期來看,是否能真正挽救婚姻,仍須回歸雙方信任與經營。婚姻是終身大事,若一方屢次違反忠誠義務,切結書再多恐怕也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因此當事人更需審慎考慮婚姻存續的價值與必要性,以避免反覆受傷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法律制度下,配偶發現另一半偷吃(外遇)時,通常會有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可以考慮,一是民事訴訟,二是刑事訴訟,但因刑法已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因此現今無法再透過刑事程序追訴配偶或第三者的刑事責任,而只能透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來請求救濟。
首先在民事責任部分,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而實務上已肯認配偶權屬於「其他人格法益」之一,若配偶或第三人與配偶有親密不當行為,即屬於不法侵害,若情節重大,被害配偶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配偶權之內涵主要來自於婚姻所衍生的誠實義務與互負忠誠的義務,一旦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逾越社會通念的行為,如通姦、親吻、摟抱、過夜、出入旅館、同居等,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即便未實際性交,但若有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行為,也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其次在訴訟實務上,證據的取得是一大難題,因偷吃通常屬於私密行為,不易蒐集到直接證據,如現場捉姦在床,錄音錄影等,往往只能透過間接證據來推論,例如旅館刷卡紀錄、對話紀錄、社群網站公開互動、簡訊、照片、目擊者證言等,法官依自由心證評價證據,通常只要能達到一般人相信已逾越夫妻應有的忠誠義務,即有可能判賠。
但須注意的是,法院並非對每一種證據都等量採信,例如單純曖昧訊息可能不足以證明發生不當性行為,若缺乏進一步具體事實,賠償請求可能會被駁回。再者,法院判決中雖然條文明文要求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但在實務上對於何謂情節重大較少論述,主要還是集中在外遇是否存在及證據力的判斷,若確有外遇情事,則會再依雙方經濟能力、婚姻關係狀況、侵害程度等因素斟酌賠償金額,常見判賠金額範圍約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金額高低差距極大,端視個案具體事實。另需注意,起訴對象不僅可針對第三者(俗稱小三、小王),也可對不忠的配偶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兩人均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實務上大多選擇針對第三者起訴,亦可同時針對配偶及第三人提告,由法院判斷責任比例。
舉例而言,若小三與配偶有長期同居關係,法院可能認定情節重大,賠償金額偏高,但若僅屬於短期曖昧,判賠金額可能偏低,甚至不成立。提告程序上,當事人需至配偶或第三者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狀需記載被告姓名住址、訴訟請求(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數十萬元)、侵權事實與證據,並附上可佐證之文件資料,法院受理後會排期審理。實務上也有當事人選擇委託徵信社蒐證,惟其費用昂貴且風險高,有時候甚至超過可獲得賠償的金額,需謹慎評估。
除此之外,提告過程中,當事人也須注意策略,因為侵害配偶權案件帶有強烈情感因素,法官在審理時不免受情感與道德價值觀影響,若原告態度過於激烈,反而可能招致不利印象,反之,若能適時展現誠懇與受害的情境,爭取法官同情,對於判決結果可能更為有利。
至於與離婚訴訟的關係,若外遇情事嚴重,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被害配偶也可以提起離婚之訴,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會合併審理相關請求,若婚姻確實破裂,法院多會准予離婚並判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另一方面,若夫妻選擇不離婚,也可以單純僅針對小三、小王請求精神慰撫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在夫妻關係中若一方因為外遇、嫖妓或其他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導致另一方要求簽立切結書以挽回婚姻,切結書的效力與法院的審理標準便成為爭議焦點。首先需理解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若夫妻之間簽署的切結書其內容涉及違反公序良俗,自然無效,不會產生法律拘束力。不過,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夫妻間本來就有基於婚姻忠誠義務不得與他人通姦或嫖妓之責任,因此切結書僅是具體化這項義務,例如承諾不得再買春,不僅不違反公序良俗,反而符合婚姻制度維護的目的,因此並不會被判定為無效。
換言之,切結書要求一方不得有破壞婚姻的行為,法律是肯認其效力的。再談到精神慰撫金或違約金的問題,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違約金。法院認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對於違約金數額有審酌裁量權,因此即便夫妻間簽署切結書約定違約金1000萬元,法院也可能依案件情況大幅減額,通常認為金額過高不符合比例原則,會酌減至合理範圍。
例如雖然切結書白紙黑字寫明若再犯需支付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院實際判決時多半認為過高,最後僅判賠5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能力、婚姻受損程度、社會觀感等因素調整。這顯示出切結書的違約金雖然具有拘束力,但最終仍須接受法院實質審查。實務中律師常建議在切結書或協議書上附加「若一方違反本約,他方得向其主張懲罰性違約金××萬元」等條款,以強化拘束效果,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時法院認為內容模糊或難以執行。然而即便如此,法院仍會依職權判斷金額是否過高,並作必要減額。這牽涉到違約金在性質上究竟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實務雖未明確承認懲罰性違約金的獨立性,但在夫妻間切結書的脈絡下,法院常傾向視為一種保障婚姻承諾的賠償性安排,並非單純懲罰,仍須兼顧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間簽署切結書的背後多半出現一方已有外遇或嫖妓事實,另一方希望透過切結書來防範再犯。
然而從心理層面來看,切結書的約束效果其實有限,因為忠誠義務原本就存在於婚姻中,若一方已經多次違反,即使簽署再多切結書,往往也難以真正改變其行為習慣。因此,切結書更多的是一種心理安撫或談判籌碼,而非絕對能保障婚姻的工具。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兼顧婚姻存續、家庭和諧與誠信原則等多重考量,不會單純照抄切結書的約定,而會依比例原則進行調整。舉例來說,若丈夫因嫖妓被抓,之後簽署切結書承諾若再犯須將名下房子過戶給妻子並支付1000萬元精神慰撫金,若其後確實再度嫖妓,妻子起訴請求履行切結書,法院會先確認切結書是否有效,通常會認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有效力;再來會審酌房屋過戶與精神慰撫金的合理性,若金額過高則裁減,例如判決丈夫僅須支付數十萬元而非全額1000萬元,至於房屋過戶則須看其是否屬於夫妻財產協議的一環,若為不動產移轉,仍需符合法律上形式要件(如書面契約、公證、辦理登記等),法院才可能強制執行。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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