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5k優質好情人」有性暗示?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仍強調具體證據鏈,包括對話紀錄、金流、地點、會面安排等,單憑一句話難以定罪,但若與其他客觀事實連結,即可構成。民眾應謹慎使用網路語言,尤其涉及「K」、「優質情人」、「短期」等模糊詞彙時,更應避免誤觸法網。法治社會雖保障言論自由,但對涉及性交易或兒少性剝削風險之表達,仍採取嚴格限制。倘若行為人誤遭釣魚偵查,宜即刻尋求律師協助,檢視警察筆錄內容是否有誘捕瑕疵、對話是否經過斷章取義,並申請調取完整通訊紀錄,以確保自身程序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尋找5k優質好情人」是否具性暗示,必須從語意、使用場所、行為目的與整體情境加以綜合判斷。性暗示並非僅限於直接表達性交、猥褻等字眼,而是指一切能使一般社會大眾基於經驗與語用習慣,合理聯想到性交易、性行為或色情活動的語言、圖像或行為表達。若該語句所呈現之「5k」為金額單位(五千元),而「優質好情人」又常見於援交、性交易之隱語環境,則整體語義極可能被視為具備性交易暗示。

 

實務上,法院或警察機關在處理散布或傳送疑似性交易訊息時,不會僅以文字表面是否含有「性交」、「性服務」等關鍵詞判定,而是採取整體關聯性、社會通念與具體脈絡之綜合評價。例如同一句話若出現在交友網站、婚戀社群平台上,可能被視為單純交友動機;但若張貼於特定聊天室、論壇或社群群組內,且該處常見「價碼」、「地點」、「短期」、「優質」、「外送」等用語,執法者即可合理懷疑該語句含有引誘或媒介性交易之意圖。此即所謂「地」之因素——相同文字置於不同網域或社交平台,其社會意義與法律效果均有不同判斷基準。再者,「人」之因素亦極為重要,若發文者與對話對象間之互動過程中,確有以金錢交換性行為的暗示、確認或討論,如警察釣魚偵查時以「5K是五千?」「一個月陪幾次?」等語句引導對話,而對方回覆「5K一次」「可地點私訊」等內容,即可作為意圖為有對價性行為之具體證據。此時即使原始張貼文字本身仍有模糊空間,因其後對話已揭示真意,自足構成刑法第296條「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他人」之未遂行為,或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之散布足以引誘之訊息罪。實務中警方釣魚取證之界限,亦成為爭議焦點。警察如假扮嫖客或性交易對象,以誘使對方露出真意後再行蒐證,若僅止於發現既存犯罪意圖之查證行為,屬合法偵查;但若屬於「誘發犯罪」性質,使原無犯罪意圖者因警察主導而萌生行為,則涉違法誘捕,其所得證據恐遭法院排除。

 

然而,多數簡易程序案件中,警方筆錄常省略釣魚過程,僅呈現對話結果,檢察官即據以提起公訴,法院若未查核全部對話紀錄,被告即難自辯。於此,行為人應注意保留通訊紀錄、截圖等,作為證明自身無意圖從事性交易之證據,以爭取無罪或不起訴之可能。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明定,以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而為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條進一步定義「兒童或少年性剝削」包括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人觀覽之性行為、或拍攝、散布、持有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等。此條之重點在於「足以引誘」與「暗示」之構成要件,並非要求行為人明確邀約或對象必然為兒少,只要訊息外觀足以造成兒少暴露於性交易風險,或足使一般人聯想到與兒少之性交交易,即構成犯罪。

 

因此,「尋找5k優質好情人」倘若刊登於開放式網路平台,未限定對象年齡,即有違兒少條例風險。雖「尋找5k優質好情人」文字本身非猥褻物,但若附帶裸露照片或性交易價碼,可構成此罪。

 

又刑法第231條「引誘性交罪」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如有明確誘使他人提供性服務之意圖,即屬構成。實務上,臺灣地方法院多次裁判指出,即便使用隱語如「全套」、「半套」、「5K」、「2H」等代稱,仍屬性交易之招攬或媒介。

 

行為人於社群軟體刊登「外約5K一次」等文字,足以使一般人理解為以金錢交換性行為,故認構成意圖營利而媒介性交罪。

 

又性暗示之成立無須明白言詞,只要能引起一般人對性行為之聯想,即可屬猥褻之表現。依此邏輯,若行為人主張「尋找5k優質好情人」僅係交友用語,仍須說明其金錢單位所指為何、發文地點為何、目的是否營利、及是否另有對話暗示性服務。若全無其他佐證而被單以該句文字指控,則仍有爭辯空間。

 

從比例原則觀之,執法機關應區分一般情感交友訊息與真正性交易招攬。若僅因模糊語意即逕行拘提,恐侵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但若該用語搭配「價碼」、「外送」、「地點私訊」等常見援交代碼,則足以顯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對價性交之意圖。

 

另一方面,若警察或媒體假藉釣魚、偷拍等方式曝光個人資料,則可能觸犯個資法或妨害秘密罪。實務建議上,行為人若單純尋找伴侶交往,應避免使用金額、交易、服務等字眼,以免落入灰色地帶。網路平台亦應設置關鍵詞審查機制,對於「K」、「外約」、「茶」、「優質」等高風險詞彙自動攔截或標示警語,以防止未成年接觸或被誘導。對於誤觸法律的使用者,若無營利意圖、無具體對象、未實際促成交易,可主張欠缺犯意及行為不罰。總結而言,「尋找5k優質好情人」是否具性暗示,需結合語境、平台屬性、對話內容與社會通念判斷。若整體內容足使一般人合理聯想到以金錢交換性行為,則屬性暗示,依法可被認定為散布不當訊息或引誘性交;若僅屬曖昧或玩笑用語,無具體交易意圖,則不構成犯罪。

-家事-親屬-侵害未成年人-性剝削訊息-援交訊息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刑法第231條)


 


瀏覽次數: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