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失魂上網找援交觸法,工作家庭害溜溜?
問題摘要:
「上網找援交」不論是否實際成交,皆可能因散布足以引誘性交易之訊息而觸法。行為人即使主觀上無意圖交易,客觀上如使用金錢符號、性暗示字眼或在開放式平台發布,仍可被視為違反兒少條例或刑法引誘性交罪。惟若行為限定成年人觀看、未針對兒少、未具營利動機、且屬偶發行為,則有爭取不起訴之空間。此案中的公務員若能證明論壇已設年齡防護、無實際對話對象、未造成社會危險,並在偵查中表達悔意與自省,則檢察官仍可依罪嫌不足或情節輕微為不起訴處分。從中可見,網路世界雖具匿名性,但法律責任並不因虛擬而消失。凡涉及「援交」、「價碼」、「優質情人」、「5K」、「短期伴侶」等關鍵字的文字或圖像,皆屬高風險訊息。現代人應以法治思維自制,切勿因一時情緒或孤寂而誤入法律陷阱,最終害了事業、家庭與人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網路世代中,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上網找援交」行為,往往可能演變成足以摧毀家庭與事業的法律噩夢。一位平時工作表現良好、原本有著穩定的工作與和樂的家庭,卻因家中突遭變故、工作壓力沈重,在精神低谷之際,一時失魂於K論壇上以「找元」的代稱張貼徵友訊息,希望藉由匿名的網路世界獲得短暫的情感慰藉。
殊不知短短幾個字的曖昧用語,卻被警方鎖定為疑似性交易訊息,事後接獲婦幼隊電話通知前往偵詢,宛如晴天霹靂,瞬間陷入焦慮與恐懼,擔心消息外洩不僅家庭破裂,甚至可能影響公務員身分與仕途。這類「一時失魂」的案件,實際上在全台屢見不鮮。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實際發生交易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殊不知國法律對於「引誘、暗示或促使性交易之訊息」即設有明確的刑罰規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第2條亦指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人觀覽之性行為,或拍攝、散布與性相關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物品。」
換言之,即便行為人並未真正與人發生性行為,只要在網路上張貼可能引發兒少遭性交易風險的訊息,仍有可能被認定觸法。實務上許多「網路嘴砲」案件之所以被起訴,並非在於其確實從事性交易,而是檢警認為該發文已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或「引誘人」。
網路援交案件層出不窮,各式各樣的狀況都有,但大部分的人都是抱著好玩或好奇的心態在網路上留下這些言論,卻不知道已經觸犯法律,常常是警察找上門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尤其許多人以為只是愛玩打打嘴砲,只要沒真的發生援交行,就不違法,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只要公開的散播性交易訊息,就足以構成該罪。網路小白習慣玩文字遊戲,敢說不敢做,閒來沒事說一些豪洨的性暗示語言,一旦被警察查獲,可能吃上官司、留下前科,真的是得不償失啊。每個喜歡在聊天室泡妹妹的網路小白們,如果只是想談情說愛的確是不犯法,但若是在公開版面談到性交易等字眼,可就要格外注意了,下次可別又說沒人告訴你不能那樣做囉!
例如過往有大學生於交友網站以「尋找性慾強、附電照必回」等字眼張貼訊息,即被警方釣魚偵查後移送,檢察官依違反兒少條例起訴,理由在於使用了金錢符號「$」及性暗示用語,足以形成促使性交易之意圖。法院實務亦多採客觀判斷標準,即以「一般社會通念下是否足以引起性交易聯想」為準,而非行為人主觀認為「只是開玩笑」即可免責。
換句話說,只要訊息外觀上具備金錢對價、性行為特徵或滿足慾望等內容,就有可能被視為散布足以引誘性交易之訊息。許多民眾誤解法條以為只有涉及未成年人才會被處罰,但兒少條例之規範目的在於防止兒童少年受性剝削,因此若訊息未特別針對兒少、且網站有明確年齡分級警示,則有爭辯空間。若如該名公務員所述,其登入之K論壇採網路分級制度,設有彈出式警語要求確認年滿十八歲後方能進入,且論壇性質為成人交友而非未成年取向,則可主張已盡合理防範義務,不應直接推定其行為涉及兒少性交易風險。
實務上檢察官在審酌不起訴時,亦會考量行為人是否確有防護措施、是否限定受眾為成年人,以及是否有營利或媒介人之意圖。若僅屬於情緒低落下出於孤寂、無聊而張貼文字,且內容未明確出現對價性交易字眼,如「5K」、「2H」、「全套」、「半套」等交易代碼,而僅屬曖昧或性傾向表達,則可爭取不起訴處分。
然即便如此,公務員身分之特別法責任仍不容忽視。依公務員服務法及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行為若損及機關形象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即可能被懲戒或行政處分。尤其警政機關在偵辦「網路援交」案件時,常會將被告身分移送所屬機關通報,造成名譽與職涯之嚴重打擊。從刑事責任層面觀察,刑法第231條「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人」亦屬可能之構成要件。所謂「引誘」,係指以言語、動作或其方法誘使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未實際發生性交,也屬未遂罪。
若於網路上主動提出性交易邀約、暗示可提供金錢報酬或其對價條件,即屬「意圖使人為性交行為」之具體表現。法院判決中曾認為,即便使用隱語、縮寫或金額代稱,如「找5K伴遊」、「短期約」、「可私訊詳談」,只要整體語意足以使一般人理解為性交易邀約,即可成立該罪。反觀若行為人之發文環境屬於成人專區、內容無涉及金錢交換或性交易明示暗示,且未實際接觸或邀約人,即難認定其主觀有犯意。
另就警方執法方式而言,「網路釣魚」已成為常見蒐證手段。警方假扮網友引誘被疑人表明性交易意圖,再據此蒐證。然而若警察主動誘使行為人產生犯罪意圖,則可能構成「誘捕犯罪」,違反刑事訴訟法上禁止誘導取供與證據能力原則。若行為人最初僅張貼模糊訊息,警察卻透過引誘對話使其說出明確性交易內容,該部分證據即可能被法院排除。實務上曾有法院認為警方釣魚訊息過度主導,屬於偵查誘發,故宣告被告無罪。因而在偵訊過程中,應保留完整通訊紀錄以便辯護使用。從社會觀點來看,這類案件反映現代人於壓力與孤獨下的情感需求缺口。許多被告並非惡意尋求不法利益,而是短暫尋求慰藉卻誤觸刑網。
法律雖嚴格,但仍應兼顧行為人之心理狀態與社會危險性。若行為單次偶發、無實際交易、無營利目的、且悔意深切,檢察官多會斟酌情節輕微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處緩刑。然而,一旦形成前科或行政懲處,對公職人員而言仍屬重大污點,甚至影響升遷與退休權益。對一般民眾而言,更是家庭破碎、社會名譽受損的沉重代價。
法律雖然明確規範禁止散布或刊登足以引誘性交易之訊息,但在適用上仍須兼顧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社會危險性。倘若行為屬一時情緒低落、偶發性的網路失言,且無實際交易、無營利目的、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害者,檢察官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情節輕微為由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依刑法第74條予以緩刑,以兼顧罪刑相當與社會復歸之理念。然而,一旦案件形成刑事前科,對而是直接衝擊到其職涯與聲譽,可能因此遭行政懲處、撤職、停職或列入考績不良紀錄,進而影響升遷、退休金甚至再任職的資格。對一般民眾而言,亦常因網路輕率言論導致家庭破裂、社會名譽掃地,其心理壓力與人際後果遠超過原本玩笑帶來的刺激。
若發文者主觀上認為論壇屬成人區域,且進入需確認年滿十八歲,網站亦設有分級制度及彈出式警語,則該行為在法律上可主張其受眾為成年人,行為人並無促使兒少性交易之故意。此種情況下,即使網站防護措施無法完全杜絕未成年假冒登入,也不應由個別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檢察官在審酌案件時,若認行為人已採取合理隔絕措施,且發文內容並非針對兒少、無實際媒介行為,通常不會以兒少條例論罪。該條例第40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兒童或少年受性剝削,若訊息並未涉及兒少、亦無促使其為性交易之內容,則不屬其規範範圍。綜合而論,網路行為雖具匿名性與即時性,但法律效果卻是具體而真實的,民眾不應輕忽「言語即行為」的法律風險。若在情緒低潮時誤用含性暗示或金錢代碼的文字,應及早尋求法律諮詢,並於偵查階段完整說明動機、平台屬性與防護措施,以爭取檢察官從寬處理,避免因一時失魂而毀了一生的名節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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