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外遇,我就原諒你?是同意放棄追究另一半背叛的和解嗎?
問題摘要:
承認外遇並不等於自動免責,法律上仍然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讓受害配偶有請求賠償的權利;然而,若受害配偶在憤怒、情感交錯或對婚姻修復的期待下,簽署和解或表達放棄追究的意思,就有可能失去日後的求償權。建議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不要僅憑情緒下決定,而是應該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和解的內容與法律效果,避免無意中放棄自身權利。對於外遇事件中的自白與原諒,最重要的是要清楚區分「情感上的原諒」與「法律上的拋棄權利」,兩者並不相同,前者只是夫妻之間情感的修復,後者則關係到能否繼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應有的保障。
律師回答:
承認外遇就表示可以被原諒嗎?從法律觀點而言,外遇涉及的不僅是夫妻間的信任問題,更觸及配偶權的侵害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所謂「配偶權」是一種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一方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仍然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外遇即使沒有造成財產上的直接損失,仍然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那麼,出軌一方的承認能否作為證據呢?
在實務上,法院確實多次認定當事人自白有其高度可信性。例如有判決認為,若非真的發生過性行為,出軌者不可能在偵查程序或警詢過程中反覆承認,甚至甘冒偽證或刑責的風險去編造不利自己的言詞。因為這些自白往往會導致婚姻破裂,甚至涉及刑事責任,沒有合理理由去虛構。因此,若有外遇一方承認與第三人有性行為或不正常交往,法院通常會採信為有力的證據。然而,僅有自白仍嫌不足,若能結合其他佐證資料,例如旅館紀錄、通聯紀錄、訊息對話、照片或第三人證言,會大幅提升訴訟勝算。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外遇案件中,受害配偶因情感考量,可能會與加害配偶或第三者達成和解,甚至表達「原諒」或「不再追究」的意思。
「…惟張○○若無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當竭力捍衛其自身之清白及名譽,並努力說明解釋、化解被上訴人之誤會,以免日後相處或婚姻生活橫生心結及阻礙,豈有枉顧自己名譽,虛偽向配偶及一再於警詢、偵訊中承認與他人有性行為之理?況陳述其與上訴人間之性行為乙節,並無助於其與被上訴人婚姻之維持,若非真有其事並已事跡敗露,衡情張○○斷無甘冒偽證之風險,於偵查中多次承認上開其與上訴人間性行為等難堪事實之理,且依其所證內容,亦致己身涉有通姦刑責,足見張○○事後翻異前詞,應無足採(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3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則由本件係因上訴人手機在無意間被竇OO發現存有許OO裸照後,始經竇OO開始追查乙節以觀,衡情許OO應無甘願自毀清白,冒涉偽證及遭竇OO提告通姦罪責風險,而設詞構陷上訴人之理,是依此足認許OO所為證詞應堪採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惟本院審酌陳○○於原審無論就其與乙○○認識經過、兩人為求規避他人發現而溝通連絡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前的約會狀況等細節,均證述清楚明確,令人歷歷在目,自堪信為真實……足見陳○○與乙○○間不正常男女關係,係因遭陳○○家人發現,陳○○眼見東窗事發方為承認,陳○○並無甘願自毀清白,冒涉偽證及遭甲○○提告通姦罪責風險,而主動設詞構陷乙○○之理;又苟陳○○未與乙○○共同前往旅館並發生性行為,其即未違背婚姻之忠誠義務,何需懼甲○○以上情為由訴請離婚及賠償,是乙○○辯稱陳○○係因懼怕遭甲○○求償而為虛偽陳述,自難採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這時問題就出現:這樣的原諒是否等同於拋棄法律上的求償權?
在民法上,和解契約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紛爭的法律行為。如果配偶明確表示放棄追究,或在協商過程中簽署撤回訴訟、撤回告訴或不再求償的文件,那麼法院可能會認定雙方成立和解契約,導致後續的侵權賠償請求權喪失。實務上就有案例指出,若當事人在證據資料中表達願意撤回告訴、不再追究責任,法院可能會認定其已拋棄請求權,即使事後又反悔提告,也可能因為和解契約存在而遭判敗訴。(民法第736條)
換言之,「承認外遇」與「被原諒」在法律效果上必須分開看待。承認外遇可能會使得配偶權侵害的事實更容易成立,但若對方以原諒為條件達成和解,則原配的求償權可能因此消滅。這點必須謹慎,因為有時候配偶在憤怒或情緒下簽署的文件,日後會被法院認為是拋棄權利的明確意思表示,進而影響訴訟結果。
此外,即使夫妻間和解,對於第三者(小三或小王)的侵害配偶權請求權是否一併放棄,則需看和解的範圍與內容。如果受害配偶僅針對配偶放棄權利,而未對第三者作出拋棄意思,則仍可以對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再者,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有時效限制,必須在知悉損害及行為人後兩年內行使,並不得超過行為發生後十年,否則權利消滅。因此,若因為「原諒」而耽擱,可能日後已經逾期,喪失法律上的保障。
因為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光有外遇一方的自白雖然已經能構成法院採信的高度證據,但仍屬於「單一來源」,若能搭配其他客觀資料(例如簡訊、LINE對話、旅館紀錄、共同出入照片、證人證言等),不僅能補強自白的真實性,更能避免單純自白被推翻或否認時導致舉證不足的困境。同時,也要小心在蒐證或溝通的過程中,不要無意間表達了「不再追究」「既往不咎」或「願意和解」的意思,因為即使沒有簽署正式的和解契約,只要資料或對話中能顯示有放棄求償的明確意思,法院實務上就可能認定雙方已經成立了和解,導致權利消滅,無法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因此,在處理外遇相關爭議時,除了注意蒐證完整性,更要謹慎控管與對方或其配偶的溝通紀錄,避免日後被法院解讀成「拋棄權利」的表示,這往往是受害配偶在憤怒或情緒下最容易忽略卻最致命的風險。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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