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該如何請求?有行情價嗎?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之賠償請求需兼顧證據能力、侵害行為程度、婚姻背景及裁判費成本,並考量是否同時對第三者提出請求,以達到合理且可執行之慰撫金判賠結果;法院會依據個案情節、自由心證及過往判決經驗,酌定合理金額,而整體趨勢顯示有性交可能案件判賠較高,無性交可能案件判賠較低,法官亦會依學經歷、經濟能力、婚姻時間及子女因素作調整,形成實務上對侵害配偶權慰撫金請求的量化與參考依據,當事人在提出訴訟前須審慎評估請求金額與可舉證程度,並注意裁判費負擔,以確保訴訟策略合理有效,達到保護自身婚姻權益及精神補償之目的。

律師回答:

侵害配偶權之法律問題在台灣民法中有明確規範,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也俗稱「名分」,旨在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夫妻結婚後即享有一系列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及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及扶助權,以及同居與對彼此忠實義務。

 

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受害配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對侵害者採取連帶責任的追訴方式,這包括配偶本人以及第三者,如外遇對象,皆可被追究賠償責任。

 

在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情形可以從多個層面判斷,例如文字訊息中出現親密曖昧對話、裸露或具有性暗示的照片、超出一般朋友間的親密行為如牽手、擁抱、親吻、勾手逛街等,這些行為會破壞夫妻間的信任關係,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上損害。即使在沒有證據顯示實際性交的情況下,法院仍會考量此類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以判斷是否構成配偶權侵害。

 

在提出慰撫金請求時,當事人必須衡量請求金額與證據能力,若漫天喊價可能增加裁判費,且過高的請求可能反而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評價,因此,訴訟策略上需謹慎斟酌。

 

慰撫金的計算,可依證據是否顯示有性交可能分為兩大類,一是有性交可能案件,如雙方曾共同前往汽車旅館、訊息中談及性交經驗、同居共宿等,法院認為侵害情節重大,判決金額多落於2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當事人可主張40萬元至100萬元;二是無性交可能案件,如僅有曖昧訊息、牽手或外出照片等,屬侵害配偶權但情節較輕微者,法院判決金額大約2萬元至20萬元,起訴可主張10萬元至40萬元。慰撫金的酌定亦會考量雙方學經歷、經濟能力、婚姻時間長度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因素,這些都是法官衡量精神損害的重要參考依據。

 

實務上,法院對外遇案件的判決也呈現一定的行情模式,如果起訴對象為外遇配偶及第三者雙方,平均合計判賠多在60萬元以下;若僅起訴其中一方,平均判賠約30萬元上下;若情況特殊,如外遇生子,判賠可能更高,例如婦產科醫師與鋼琴老師合計判賠150萬元,建設公司男女老闆合計判賠200萬元,小吃店老闆與證券營業員合計判賠150萬元,魚丸店男女老闆合計判賠110萬元,公務員與鋼琴老師合計判賠110萬元;然而,職業高低、財產多寡並不必然影響判賠金額,法官主要依侵害行為的實際情節、侵害頻率及精神損害程度來裁定。

 

此外,侵害配偶權的案件,相較於過往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成立需證明性器接合的事實,舉證標準較高,但民事上成立較為簡單,仍可依民法請求慰撫金,因其侵害的是配偶之人格權及婚姻名分,造成精神痛苦,屬非財產上損害。實務上,法院裁量慰撫金時,常引用判決書內容:「參考實際加害情形、造成影響、精神痛苦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自由心證核定金額,因此不同法官對相同事實可能有不同判斷,形成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若整理出通姦賠償價目表,外遇配偶與第三者雙方平均合計判賠60萬元以下;單方起訴平均約30萬元上下;特殊案例如外遇生子,判賠可能達150萬至200萬元不等;職業高低、收入多寡及通姦次數並非單一決定因素,法官主要依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及對受害配偶造成的精神痛苦衡量。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證據收集至關重要,包含對話訊息、社群軟體互動記錄、照片、行動軌跡等,均可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審查;同時,若涉及第三者,需明確指出其與配偶之侵害行為,以便法院認定連帶責任。

 

此外,慰撫金請求策略需兼顧裁判費成本與實際可判給金額,過高請求不僅增加費用,也可能影響法官心證,過低則可能無法充分補償受害配偶精神損害。實務案例亦顯示,慰撫金數額會因婚姻持續時間、雙方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不同而有所差異,長期婚姻且有未成年子女者,精神損害更易被認定重大,判賠金額可能偏高;短期婚姻或無子女者,則可能偏低。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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