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僅能舉出曖昧言語或一般聚會照片,未達到社會通念認為足以破壞婚姻的程度,法院多半不會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因此證據的完整性與強度決定訴訟成敗。總而言之,侵害配偶權需要具體、明確且合法取得的證據,能夠讓法院合理判斷雙方關係已超越正常社交範圍,並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痛苦。蒐證過程應兼顧合法性與完整性,於訴訟前先審酌手邊證據的可採性與策略運用,以避免訴訟過程中因證據不足或違法取證而導致敗訴。透過妥適的證據準備與合法的蒐證方式,受害配偶方才能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爭取最大程度的保障與補償。

律師回答:

侵害配偶權是婚姻存續中常見的重大爭議之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即使未受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因此配偶權本質上是一種人格權,保障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忠誠期待,一旦遭到第三者或配偶背叛行為的侵害,受害人得以訴諸法律請求救濟。

 

然而法律上認定侵害配偶權並非僅憑一方指控就能成立,而是須依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加以審查,包括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存在不法的加害行為、確有權利受損結果,並且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外遇情境中,若行為人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婚姻關係,仍與之發展超越一般社交或同事情誼的親密互動,例如牽手、擁抱、接吻、同遊或長期曖昧往來,即可視為侵害配偶權,使另一方精神受創,符合侵害要件。

 

至於證據方面,法院在判斷侵害配偶權時強調「足以使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已逾越正常交往界限」的證據,因此能夠具體顯示出雙方情感或親密關係的資料尤其關鍵。常見可採證據包括:第一,通訊紀錄,例如LINE、WeChat、Messenger、簡訊等對話內容,若其中含有曖昧言詞、告白、互稱暱稱,或明顯展現戀愛情愫的內容,即可作為侵害配偶權的間接證明。

 

第二,照片或影片,例如兩人親密出遊、摟抱合影、出入旅館的監視畫面,若能佐證雙方的親密互動,將大幅提高法院採信的可能性。

 

第三,錄音資料,例如當事人承認外遇或與第三人通話的情節,若錄音係於合法場合蒐集,法院通常會加以審酌。

 

第四,證人證言,例如朋友、親屬、同事親眼目睹當事人與第三人有過親暱舉動或長期約會往來,可作為輔助證據。第五,金流紀錄,例如信用卡簽帳單據、轉帳紀錄,若顯示一方長期支付旅館費用、禮物或高額花費給特定第三人,亦可能成為佐證其關係超越正常友誼的線索。惟在蒐證過程中必須注意取證的合法性,依刑法第315-1條,若擅自侵入他人住宅裝設針孔攝影機、安裝GPS定位器、破解手機密碼或帳號,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輕則證據不被法院採用,重則反遭刑事追訴,因此建議取證時應以公開場合之照片、合意下的對話紀錄或自行保存的訊息為主,避免非法侵害隱私。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84條=刑法第3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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