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雖無硬性標準,但可歸納以下影響因素:第一,侵害行為之性質與嚴重程度,從曖昧對話、親密舉動到性行為、同居乃至生子,程度逐步加重,賠償金額隨之提高。第二,雙方之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被害人若為公眾人物或高收入者,其名譽與精神利益受侵害程度通常被認為更高;加害人若具高資力,法院也會判以較高金額。第三,侵權持續時間與態度,若為長期同居或多年婚外情,法院會認定侵害加重;加害人若否認或態度傲慢,亦會影響判賠金額。第四,婚姻存續狀態,若因侵害直接導致婚姻破裂,法院會認為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精神打擊,酌增賠償。
律師回答:
在我國婚姻制度下,配偶權屬於民法所保障的一種身分法益,主要涵蓋忠實義務、同居義務、共同生活之維繫以及對外保持婚姻名分完整的利益。當配偶權遭受第三人或另一方配偶侵害時,法律允許受害人基於侵權行為或人格權受侵害,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那麼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究竟如何判定?是否有一定的標準可循?其實實務上並沒有數字化公式,而是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狀斟酌裁量。
在我國法律架構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雖然沒有固定標準公式,但透過大量判例的累積與整理,實務上逐漸形成一種「外遇賠償價目表」的趨勢,可以作為被害配偶提起訴訟或考慮和解時的重要參考。首先,必須先釐清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而致精神上痛苦者,受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配偶權雖然不是具體的財產權,但作為一種身分法益,已被實務明確承認屬於「人格法益」範疇,一旦被侵害,即可依上述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而外遇行為涉及的法律效果,不僅是對婚姻忠誠義務的違反,也侵犯另一方配偶維持婚姻完整與身分尊嚴的權利,因此法院會視為侵害配偶權。再者,侵害配偶權通常涉及「共同侵權行為」,亦即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俗稱小王、小三)須對被害配偶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先行清償的一方日後可依內部負擔關係向他方追償,這確保被害人求償的實效。
至於法院會判賠多少數額?可以參考以下實務見解:「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慰撫金的核給標準,須考慮雙方之身分、資力、加害情節、侵害程度、名譽影響以及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狀況等,綜合斟酌後核定一個「相當」的數額。換言之,法院會衡量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侵害行為的嚴重性與持續性、被害人心理受創程度,以及侵權者的態度(是否悔過、是否持續加害),來決定具體金額。因此,實務上衍生出所謂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價目表」,雖非正式法律文件,但可作為參考。
一般而言,僅有曖昧對話或輕微親密舉動(如簡訊傳情、互稱暱稱、擁抱、摟肩)等,若證據僅能證明此程度,法院通常判賠在數萬元至30萬元之間。若有較明顯的親密行為(如共同出遊、親吻、合照),且造成婚姻動搖,則可能判賠30至50萬元。若進一步有性交證據(如進出汽車旅館、自陳有發生性行為、拍攝性愛照片或影片),則法院認定侵害程度重大,賠償數額可能提升至50至100萬元不等。若有同居、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的情況,則屬最嚴重之侵害,賠償金額可能超過百萬元以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雖然會依侵害嚴重程度提升賠償額度,但仍受加害人經濟能力限制。若加害人無業、無資產,即使行為極端嚴重,法院也可能僅判決30萬元以下,因為過高金額在現實中無法執行。而若加害人具名人或高資產身分,法院則會相對提高賠償金額,以反映其社會影響力與支付能力。例如娛樂圈、政商名流之間的外遇案件,經常出現判賠百萬元以上的案例,即使僅止於交往或公開被揭露的親密行為,法院也會認為侵害程度重大。再者,若被害人同時起訴配偶與第三者(俗稱「小王」或「小三」),法院通常會判決二人連帶賠償。此時總額可能在4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視具體情節而定。若僅起訴第三者,則平均判賠約30萬元上下。
整體而言,實務統計顯示大多數案件判賠金額集中於30至50萬元之間,50至100萬元屬於較嚴重情形,超過百萬元的多為特別社經地位或重大侵害案例;若被害人僅能舉證輕微曖昧,判賠往往低於30萬元,甚至僅有數萬元。故而,受害配偶若要主張侵害配偶權賠償,必須蒐集充分證據,如簡訊、對話紀錄、照片、旅館出入紀錄、證人證言等,以具體呈現侵害程度,法院才可能依據情節核定較高數額。最後要提醒的是,侵害配偶權賠償屬精神慰撫金,重點在於補償被害人精神痛苦而非金錢利益回復,因此金額雖然不如財產損害賠償可精算,但其價值更在於肯認被害人身分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與法律上的保護。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會從幾個核心面向來斟酌:
一是侵害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例如僅止於曖昧對話、偶爾出遊,與發生性行為、同居甚至生子之間有天壤之別;
二是侵害持續時間與態度,短暫曖昧與長期同居差異極大;
三是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婚姻是否因此破裂、名譽是否受損等;
四是雙方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高收入者與無業者的賠償數額往往不同;
五是加害人的態度,是否認錯悔改、是否持續否認或惡意挑釁,也會影響數額。綜合實務案例可歸納出大致的「價目表」:若僅有曖昧對話、簡訊互傳暱稱,或親密合照但無更進一步行為,賠償金額大多在10萬元以下,若證據較明確,如摟抱、親吻、十指緊扣、共同旅遊,則金額可能落在20至30萬元區間;若有發生性行為的確切證據,例如進出汽車旅館、自拍性愛影片或對話承認,則法院判決通常會落在30至50萬元之間;若有長期同居、共同生活的情況,即使未生子,賠償金額也可能落在50至100萬元範圍;若外遇對象與配偶共同生育子女,或情節特別惡劣,加上加害人資力雄厚,則金額可能突破百萬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判賠金額不僅取決於行為嚴重性,還受限於加害人財力。
實務中不乏案件中有同居生子之嚴重情節,但法院僅判賠數萬元,原因就在於加害人無業、無資產,法院縱判高額也難以執行,最終仍以其清償能力為考量。這顯示「判決金額」與「實際可獲金額」存在落差。因此,名人或高收入者外遇案件往往出現百萬元以上賠償,而普通收入者則大多停留在數十萬元。除金額本身,實務上還出現一個爭點:若被害配偶已與外遇配偶達成和解,是否仍可向第三者請求?
部分法院認為,若和解僅免除外遇配偶之責任,則第三者仍須負擔剩餘部分;另有法院則認為,既然被害人所受損害已全數填補,即不得再向第三者重複請求。實務上傾向前者見解,認為若被害人主觀上並無意免除第三者責任,則第三者仍須分擔,僅是需扣除和解所涵蓋部分。總體而言,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雖然沒有固定算法,但大致呈現「普通收入者多在30萬元上下,高資產或惡劣情節者可至百萬元以上」的格局。
被害配偶若考慮提告,應注意舉證責任,包括通訊紀錄、照片、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言等,證據力越強,法院認定侵害越重,賠償金額也越高。同時亦需考慮訴訟成本與律師費用,雖然勝訴後可獲賠償,但律師費須自行負擔,法院僅會命敗訴方負擔裁判費。從法律政策的角度看,侵害配偶權賠償的功能,不僅是補償被害人精神痛苦,更是對破壞婚姻忠誠的行為加以制裁與警惕。雖然賠償金額在金錢上未必能真正補償被害人的情感創傷,但至少在法律層面上給予肯認,使加害人承擔其不忠或介入婚姻的代價。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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