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怎麼討回一口氣?
問題摘要:
在現行法制下,配偶外遇後想討回一口氣,主要方式就是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慰撫金。若當事人願意更進一步,也可以配合提起離婚訴訟,藉此同時追求婚姻解除與賠償救濟。雖然通姦罪已廢除,但外遇並未因此免責,仍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甚至影響財產分配與監護權爭奪。法律在此展現的功能,不是以刑罰懲治道德瑕疵,而是透過民事賠償彌補被害人精神痛苦,同時維護婚姻制度與社會秩序。因此,當事人在面對配偶外遇時,應冷靜收集可資舉證之資料,審慎選擇訴訟策略,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在法律上真正討回屬於自己的一口氣。
律師回答:
配偶外遇在社會現實中屢見不鮮,許多當事人面臨此種情境,往往覺得痛苦不堪,心中更想「討回一口氣」,但自從通姦罪於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除罪化後,外遇已無法透過刑事途徑處理,法律上剩下的便是民事救濟之路,主要是透過「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來主張權利。雖
首先必須釐清,何謂「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互負忠誠義務,忠誠義務既包括精神層面,也包括性行為層面。這裡的性行為並不限於性交,舉凡接吻、擁抱、愛撫、牽手等具有親密性質的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性行為範疇,若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此類親密互動,便構成對於另一方配偶權之侵害。這使得民事侵害配偶權的範圍,較通姦罪僅限於性器結合更為寬廣。基於此,在外遇求償案件中,未出軌的一方配偶(即原配)可以同時向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俗稱小三或小王)提起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
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守誠實義務,若不誠實行為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即屬侵害他方權利。此一見解至今仍為多數法院所遵循。所謂「配偶權」是指,因配偶之間在婚姻關係中互負忠誠義務,此忠誠義務包括精神層面的忠誠義務,及性行為層面之忠誠義務,且此處之性行為並不以性交為限,舉凡接吻、牽手、擁抱、愛撫等具有廣泛性意涵者,均屬廣義之性行為,若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精神層面或性層面之不忠誠行為,係屬對於配偶權之共同侵害。
婚姻中配偶間相互協助和誠實的重要性。如果一方的不誠實行為破壞共同生活的安全和幸福,那麼這可以被視為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因此受害方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男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不僅指的是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由上述說明可以知道,在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情形較修法前通姦罪要求「性器結合」還來得容易,在以往就算是口交,因為並非性器官的結合,所以也不會構成通姦罪。但在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中,就算是一方配偶與第三人接吻、牽手、擁抱、愛撫都在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範疇內喔!
在一般的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案件中,主流的實務見解是認為沒有外遇、出軌的那一方夫或妻,可以同時對外遇、出軌的夫或妻,以及介入他(她)們婚姻的第三者,以配偶權受到侵害為理由,向外遇、出軌的夫或妻,以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外遇求償案件中,依個案情況不同,被害人選擇提告的對象有所差異。有的被害人會同時對配偶和第三者提告,有的則僅針對第三者提告,而只對配偶提告卻不對第三者提告的情形相對少見。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廢除刑法通姦罪前,實務中被害人通常會同時對配偶或第三者提起通姦罪或相姦罪訴訟。即便通姦罪已除罪化,外遇相關的法律爭議並未因此消失。
法律上這構成所謂「共同侵權」,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原告得對其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或部分的賠償,法院判決後若其中一人全部負擔,小三或小王還可以再向出軌的配偶求償分擔。實務上,原配提告時對象選擇不一,有的僅告第三者,有的同時告配偶及第三者,但僅告配偶的情況相對罕見。至於外遇事實的舉證方式,與刑事訴訟相比,民事上標準相對寬鬆。民事法院不需證明「毫無合理懷疑」,僅需形成「高度蓋然性」或「相當確信」即可。因此,即便沒有現場抓姦的直接證據,法院仍會透過綜合判斷間接證據,例如親密對話紀錄、旅館同宿、曖昧訊息或行為模式,來推認外遇事實的成立。
只要行為已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合理範圍,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信任,即可認為侵害配偶權,不以性交為限。接下來必須探討,當配偶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加害方請求哪些損害賠償?主要可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包括因外遇導致之治療費用、心理治療支出、甚至因憂鬱或創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屬於可量化部分;非財產上損害則是精神慰撫金,亦即針對當事人精神痛苦的補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貞操、隱私、名譽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或侵害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者,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金錢賠償。法院判斷金額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職業、學歷、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婚姻維持年限及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等多方因素,實務上大致落在新臺幣30萬元至60萬元之間,特殊情況下可能低於20萬元或高達百萬元以上。因此,若當事人欲「討回一口氣」,在法律上最主要的方式便是請求精神慰撫金。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外遇本身也是離婚事由之一,但若外遇方不願意離婚,原配欲透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則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之訴,並舉證婚姻破綻重大,難以維持,法院才會准予。
換言之,外遇不僅帶來精神賠償責任,還可能直接影響婚姻存續與子女監護安排。至於當事人是否能自行起訴,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允許自行起訴,但若委任律師,無論在事實論述、法律適用、訴訟策略上都更有優勢,尤其在此類情緒性案件中,律師能避免當事人因言辭失當而陷於不利處境。不過選擇律師時應謹慎,切勿受「保證必勝」之虛假承諾誤導。進一步就法律依據來看,民法第184條第1項明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他人者亦同。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則明確賦予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權利,且特別指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中,若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亦可請求精神賠償。
許多人可能認為,若無直接證據,例如現場人證、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或寢具,或者監視器畫面顯示雙方進入旅館等,且雙方否認有性關係,法院便無法認定外遇行為。但這樣的想法並不正確。實務中,法院對外遇行為的認定並非僅依賴明確的直接證據,而是採取綜合證據判斷的方式。
首先,所謂的「侵害配偶權」,並不以發生性關係為必要條件。雖然近期有少數判決否認婚姻關係中存在配偶權、貞操權等人格法益,但這種看法屬於極少數意見。主流實務仍認為,夫妻一方對婚姻完整享有人格利益,婚姻中的互負貞操、誠信與維持圓滿婚姻的義務,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責任。因此,只要夫妻一方與第三者的關係超越普通朋友的界限,包括過度親密的身體接觸或言行,超過社會通念所能接受的範圍,便可視為侵害配偶權,對婚姻安全和幸福構成損害。
其次,在是否發生性關係的舉證方面,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相較於刑事訴訟更為寬鬆。民事法院會綜合考量間接證據,例如當事人間的親密對話、行為模式等,只要這些證據能合理推斷出雙方可能發生性關係,即可認定外遇行為的存在。在這種情形下,即便無法確定具體的性關係發生時間、地點或背景事實,法院仍可能判定成立。
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根據當事人間的露骨對話內容,推斷丈夫與第三者有性關係的高度可能性,最終認定其侵害配偶權。這種證據推理在程序上和論理上均被視為合理且可接受的判斷。
在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
在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情況分為,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是指因為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財產上的減少,例如因為一方配偶的外遇,導致被害人罹患憂鬱症,接受身心上的治療所花費的費用,付出多少,就賠償多少。而「非財產上損害」則是精神上、心理上的補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法院在判斷上會依雙方的職業、學歷、收入、家庭背景及財產狀況等綜合考量,這也是每個案件的賠償金額都不盡相同的原因。在判斷賠償金額時,法院會考慮到多種因素,包括雙方的社會地位、教育背景、財產狀況和受害程度等,以此來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這意味著,賠償金額可能因案例而異,且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法院會以雙方的身分、地位、學歷、財產以及受害程度,綜合判斷後,判決一個合理的金額。實務上,具有較高社會地位者所需賠償的金額較高,反之,減少。賠償金額大多落在30萬至60萬元,但有時比較的特殊的狀況,也曾出現20萬元以下或100萬元以上的金額,所以金額部分會建議由律師綜合各總狀況後再提出,以保障我方的權益!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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