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
問題摘要:
妻子翻攝丈夫的手機訊息,已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縱然其動機在於調查外遇,仍難謂具備正當理由,極有可能因「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內容而成立犯罪,並衍生民事賠償責任。是以,若當事人懷疑配偶外遇,應透過合法管道保存證據,避免以侵害隱私之方式取證,以免本欲維護婚姻權益,卻反因觸法而自陷於刑民事雙重風險之中,徒增困境。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明文規定,行為人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其他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即構成犯罪,其核心在於「無故」與「非公開」兩大要件,前者意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後者則涵蓋當事人主觀上不欲公開且客觀上採取遮蔽、隔絕等手段以維護隱密性之情境。
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且在主觀上有妨害秘密的意圖,就有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以錄音、照相、錄影作為竊錄的手段,一般來說比較明確,大部分的人應該可以解。「無故」指的是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通常要參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來判斷,並且要符合立法本旨,以及衡量侵害手段與所保障的隱私之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比較有問題的是,怎樣算是「非公開」和「無故」呢?
「非公開」是指他人主觀上不希望隱密進行中的活動或談話被公開,而且在客觀上已經利用環境或是採取適當的設備,確保這個活動或談話不會輕易地讓第三人發現。例如:在更衣室中換衣服、在自己房間裡面關起門講電話、以及案例中的丈夫已先將手機設有密碼等等。
無故
丈夫的手機已設有密碼,顯示其主觀上不希望他人隨意進入檢視,客觀上也已採取妥適措施確保內容不被第三人輕易知悉,因此屬於非公開之範疇,妻子趁螢幕未鎖定之際翻看並翻拍訊息,即涉及竊錄行為。進一步分析「無故」要件,雖然妻子基於懷疑配偶外遇欲保護婚姻純潔,從生活經驗直覺或許會認為具備正當理由,但實務見解並不一致。有部分法院見解肯認配偶忠誠義務之重大性,認為外遇對配偶造成難以忍受之痛苦,因而容許為調查外遇採取竊錄行為屬於「有故」,不構成犯罪;然而多數見解則強調,即便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亦不代表一方得全面監控另一方生活,個人隱私與通訊自由仍須受到保障,因此此類行為仍屬「無故」,依法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更進一步闡明,夫妻之間雖有忠貞義務,但不代表可以為查探外遇而任意竊聽、竊錄另一方及其相關人士的談話或活動,否則即違反隱私保障的立法本旨。
妻子翻攝丈夫之手機訊息,縱然動機是為釐清婚姻忠誠問題,仍難謂具備法律正當理由,因此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內容而觸法。再者,妨害秘密罪之刑責雖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始能追訴,但一旦丈夫堅持提告,檢察官仍可能依法起訴妻子,使其必須面對刑事訴訟之風險。即便最終法院量處輕刑甚至緩刑,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對日後生活造成影響。
此外,此類行為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亦有民事侵權之風險。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若因侵害隱私造成精神痛苦,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丈夫若主張其隱私遭非法侵害並提出民事訴訟,妻子可能須負擔金錢賠償責任。再者,若翻攝內容包含第三人隱私,更可能涉及侵害多人權益,風險更加擴大。就證據能力而言,即使妻子取得的翻拍內容顯示丈夫確實與他人有曖昧往來,法院亦可能因取證方式違法而排除證據,無法作為訴訟上的有力依據。這顯示出違法取證不僅使自己身陷刑責與賠償風險,更可能導致證據無效,得不償失。因此,若配偶懷疑另一半外遇,正確作法應是透過合法管道蒐證,例如保存對方公開社群平台之訊息、共同生活中合理可得的資訊,或在必要時委託律師協助聲請法院調取資料,皆屬合法正當方式,而非逕行竊錄他人之秘密通訊內容。更重要的是,婚姻存續之基礎在於信任與尊重,若配偶一方僅憑主觀懷疑就可恣意檢視他方生活,將嚴重侵蝕個人隱私空間,反而可能造成彼此對立與婚姻破裂,這並非立法者所希望的結果。
也就是說,先思考法律懲罰竊錄是為保障人民的隱私權,當侵害隱私的行為發生時,要看侵害隱私的目的是什麼?(例如案例中妻子可能是希望保障婚姻的忠貞純潔。)侵害隱私的方式可以達成這個目的嗎?如果有很多方式可以達到目的,有使用最輕微的手段嗎?最後,用這種方式所造成的損害,會不會顯然與達成目的的利益不成比例。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違法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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