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因素影響侵害配偶權的判賠金額?
問題摘要:
侵害配偶權判賠金額的決定,反映法院對婚姻忠誠義務重要性的維護,同時也展現對受害配偶精神痛苦的補償。對想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來說,最重要的是蒐集充分的證據,合理說明自己所受痛苦,並瞭解法院不會無上限地認定金額,而是依據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來判斷。法律雖無法真正修補感情的裂痕,但透過判賠,至少能給予受害者一種制度上的安慰與救濟,並提醒社會大眾,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上受到保護的權利與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不是隨意由當事人喊價,法院也沒有一個硬性的公式去計算,而是由法官依據個案情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來斟酌決定,這些因素往往涉及法律、事實、情感、社會評價等多重層面,因此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判賠結果,有時候甚至差距極大。要理解影響侵害配偶權判賠金額的要素,必須從法律規範、行為本身的性質、雙方身分地位、社會觀感與舉證情況逐一分析。
首先從法律依據來看,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係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遭受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撫慰金。只要逾越女一般社交正常行為,且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的容忍範圍,即是侵害配偶權。
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因此,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
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互負忠誠及使婚姻生活幸福、圓滿、安全的義務,若對醫生方不誠實,就是違反這個義務,而侵害醫生方的權利(此權利稱為配偶權),因此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向外遇的一方及共同侵害原配權利的外遇對像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同時,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請求因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而精神痛苦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損害賠償金額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並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所以原配也不能無限上綱的請求賠償金額。
若夫妻任一方與醫生人間有相當程度之親密感情互動,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行為已超過一般人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仍然侵害配偶權,而能依前述提及的各項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
民法第184條明確規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85條則說明「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外遇行為本身不僅可能使不忠的配偶承擔責任,第三者也可能須連帶賠償。而第195條更進一步指出,若因侵害配偶權這種人格法益而造成精神痛苦,被害配偶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這樣的規定奠定判賠的法理基礎,但具體數額則全看法院如何判斷。影響判賠金額的一大因素就是「行為本身的性質與嚴重性」。
例如僅有曖昧互動、牽手擁抱,雖然已逾越一般朋友的範圍,但與實際通姦相比,法院認定的侵害程度會較輕,判賠金額通常也較低;但若有長期的性關係、公開出遊甚至在家庭或職場曝光,則被視為嚴重破壞婚姻,法院多半會提高金額。此外,若行為具有隱匿性、持續時間長,甚至在元配多次質疑下仍不認錯或否認,法院更可能認定加害方態度惡劣,進而加重判賠。
再者,「受害配偶所受痛苦的程度」也是法官判斷的核心。婚姻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忠誠與互信之上的身分契約,一旦遭到背叛,受害方通常會經歷極大的精神創傷。法院會依據被害人所描述的痛苦、心理衝擊,以及因此造成的生活改變來衡量,例如是否出現憂鬱、失眠、名譽受損,甚至在社交圈或職場受到指指點點。若外遇行為使被害配偶在家庭、親友、社會面前顏面無光,痛苦更為加劇,法院通常會給予較高金額的慰撫金。
第三,法院在計算金額時會考慮「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財產及經濟狀況」。例如醫生、教授、企業家等社會地位較高,若發生外遇被公開,對原配造成的精神與名譽傷害可能被認為較嚴重,判賠金額會偏高;同時,法院也會考量加害方的支付能力,如果加害方具有相當經濟能力,則可能認為應支付更高的金額以達到懲戒與安撫效果;反之若經濟狀況不佳,金額就可能下修。
第四,「舉證的充分性」也會影響判賠結果。法院雖然不要求像刑事案件那樣要有「抓姦在床」的鐵證,但仍須有足夠證據讓法官相信雙方的關係已超越一般社交,例如訊息紀錄、照片、旅遊行程、證人證言等。如果證據明確,顯示雙方長期且親密交往,法院較容易認定侵害成立並給予較高賠償;若證據不足,法院可能僅能承認部分曖昧事實,金額自然偏低。第五,法院也會審酌「加害方的態度」。如果外遇一方在訴訟中否認到底、態度輕蔑,甚至反控元配,通常會讓法官認為其缺乏悔意,判決金額因此上升;若如某些案例中,被告最終坦承錯誤甚至協助元配指證第三人,法院或許會酌情減輕金額。這部分屬於裁量範圍,但往往會顯著影響最後判決。
第六,「婚姻存續狀態與是否離婚」也是一大考量。如果外遇導致夫妻婚姻徹底破裂而離婚,法院會認為造成的傷害更嚴重,因此金額偏高;若婚姻仍維持,雖有背叛但夫妻雙方後來選擇繼續共同生活,則金額可能相對降低。
第七,社會觀感與輿論壓力有時也會間接影響。外遇事件若公開於媒體或社群網路,受害配偶承受的壓力倍增,法院可能認為這樣的痛苦遠超過私人層面,應加重賠償。反之若僅限於私下交往未曝光,雖然仍屬侵害,但社會層面影響有限,判賠則相對低。最後必須說明,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在實務上差距極大,可能僅數萬元,也可能高達數百萬元。
從案例觀察,單純曖昧、牽手或短期交往的,金額大約在10萬到30萬之間;若涉及長期通姦、反覆背叛甚至公開出遊,則可能判賠50萬到100萬以上;而若加害方社會地位高、造成元配極大恥辱或婚姻徹底破裂,則金額甚至超過百萬元。因此,金額的高低,取決於「行為嚴重性」、「受害痛苦程度」、「雙方社會經濟狀況」、「舉證強度」以及「加害態度」等多重因素。
法院在決定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加害方和受害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學歷、財產狀況以及受害程度等。賠償金額的計算並無固定公式,反映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裁量性質。這種裁量性質意味著賠償金額可能因案件而異,展現出法院在評估非財產損害時的挑戰。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有一定的參考範圍,從輕微的情感出軌到重大的通姦行為,賠償金額可從數萬到數百萬不等。這反映對於侵害行為嚴重性的不同評估。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這就要求提起訴訟的一方提供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論證來支持其賠償要求。
實務上類似案例依照方的證詞+其醫生證據(如曖昧照片或通話等)固然可以成立侵害配偶權,但在此案例偷吃的醫師不但獲得妻子原諒,而且還站上證人台上指證被告,多少引人反感,民庭法官雖僅是依曖昧行為判賠,二種行為都是侵害配偶權,僅影響判賠金額多寡不同。但在此案例判賠金額算高的,一般縱使有通姦大概也是這個金額上下(其實精神賠償判賠金額實務個案上相差很大),所以民庭法官心證如何是否真如判決書所寫恐怕都是個問題。
在涉及婚姻關係中的不忠行為,如外遇或情感出軌,對於受害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複雜性和敏感性。民法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為受害配偶提供一個保護其配偶權、維護婚姻尊嚴和幸福的法律依據。
在實務操作中,當配偶之一方發生不忠行為,如與第三者發展不正當關係,並對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時,受害方有權利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向不忠的配偶和/或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賠償的金額將依據案件具體情況、雙方的社會經濟狀況、受害程度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
在評估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到:
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違反程度。
不忠行為對受害方精神狀態的影響。
加害方的行為是否公開,以及這些行為對受害方名譽和社會地位的影響。
雙方的經濟狀況和賠償能力。
此案例中,醫生的行為不僅違背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也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損害,進而影響到受害配偶的精神健康和情感福祉。因此,受害方根據民法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案件不僅涉及法律,還涉及到道德判斷和社會觀感,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會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受害方在提出訴訟時,應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要求,包括證明不忠行為的存在、展示因此受到的精神和情感損害等。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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