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管你在外面怎麼搞
問題摘要:
配偶在決定是否原諒時,要明確表達是否放棄損害賠償請求,以免日後主張困難;如果希望保留民事求償權,原諒的意思應僅限於情感上的釋懷,而非法律上權利的放棄。由此可見,法律對配偶權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彈性,既考量情感因素,也重視經濟權益與法律救濟,避免因心理原諒或模糊縱容而完全失去民事保護。總結而言,事後宥恕僅影響刑事責任及裁判離婚的請求權,並非自動消滅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前縱容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影響民事請求權,否則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仍可依法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過去在通姦罪尚未廢止的時代,如果配偶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的行為,就會影響刑事告訴的提出。所謂事前縱容,指的是配偶明確表示允許另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或者對此不加阻止,給予自由空間;而事後宥恕則指事後得知對方出軌後選擇原諒,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層面上,這兩種情形會使配偶喪失對通姦罪的告訴權。然而,在民事層面,即便有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的情況,是否會影響對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則必須依照實務判例與法律解釋仔細區分。事後宥恕的情況在實務上已有相當多判決探討,主要結論是原諒並不等於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事後宥恕在民法第1053條所規範的重婚或與配偶以外人合意性交的情形下,僅影響裁判離婚的請求權,但不等於放棄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選擇原諒對方並不代表不得再要求金錢賠償。
若受害人取得通姦或實質性外遇證據,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要求配偶與第三者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即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不正當關係,則第三者亦須賠償精神損害,實務上常見掌握照片、通訊紀錄、旅館進出紀錄等明確證據時。處理外遇案件涉及私人感情、舉證困難及法條適用認定等問題,受害配偶應積極蒐證,如保留通訊記錄、錄音、照片等資料,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制定最適合的訴訟策略。精神損害雖無法完全用金錢彌補,但透過法律手段獲得賠償,可安撫心理創傷,亦具警惕加害人、維護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
所謂「配偶權」是指,因配偶之間在婚姻關係中互負忠誠義務,此忠誠義務包括精神層面的忠誠義務,及性行為層面之忠誠義務,且此處之性行為並不以性交為限,舉凡接吻、牽手、擁抱、愛撫等具有廣泛性意涵者,均屬廣義之性行為,若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有精神層面或性層面之不忠誠行為,係屬對於配偶權之共同侵害。在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情形較修法前通姦罪要求「性器結合」還來得容易,在以往就算是口交,因為並非性器官的結合,所以也不會構成通姦罪。但在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中,就算是一方配偶與第三人接吻、牽手、擁抱、愛撫都在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範疇內喔!
實務上有不少判決在討論這個問題,應該也是符合一般大眾的想法的。在配偶出軌之後,原配選擇原諒,並不代表免除出軌配偶以及小王和小三的賠償義務。實務上有認為「事後宥恕僅於民法第1053條規範如對配偶之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事後宥恕,則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與捨棄民事上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免除法律責任之情形有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1號),也就是「原諒」跟「不跟對方要錢」是兩回事,我原諒惹但你該還的錢還是得還。另外也有實務在出軌的一方已經寫下悔過書後,還是認為應該要履行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悔過歸悔過,還錢歸還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同樣地,即使出軌方已書寫悔過書,仍應履行民事上對配偶的損害賠償義務,悔過書只是道歉,而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換言之,事後宥恕的本質是心理上的原諒,並不自動消滅法律上的金錢請求權,除非原配有明確書面或口頭表達放棄請求的意思。至於事前縱容,實務上要求更明確的行為表示,僅僅知道配偶有外遇傾向或可能出軌,並不足以構成縱容。
中夫妻共同參加性愛派對,妻子應已知會丈夫會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法院認定妻子明確知悉並默許,構成事前縱容。而在另一案例中,配偶對另一方表示「你愛怎樣就怎樣」、「我們互不干涉」、「斷乾淨」,法院認定此等表述雖表達了不在乎的態度,但未必等於明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仍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事前縱容指的就是,隨便你你愛怎麼搞我都不管。但是只是知道自己的配偶去外面跟小王小三壞壞,就算是事前縱容嗎?實務上的案例顯示必須要有更明顯的明示行為。舉例來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75號的案件事實就是老婆和老公一起去參加性愛趴,去參加時老婆應該就會知道老公會在這個派對上跟在場其他人發生性行為,因此法院便認為這部分老婆顯然知悉老公會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縱容」之。另外,實務上也有因為配偶表示「妳要跟他怎樣是你們的事」、「妳和那個男的去過妳們的生活互不干涉」、「(我們)斷乾淨」,而認為他方的行為並沒有構成侵害配偶權,因為配偶已經表示不在乎、井水不犯河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02號)。
綜合以上實務案例可見,事後宥恕若未明確表示放棄民事請求,仍可向加害方請求損害賠償;事前縱容則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例如書面同意或口頭明確允許,否則同樣仍有民事求償的可能。也就是說,法律對於民事侵害配偶權的保護不會因為心理上的原諒或模糊的縱容而喪失,除非有清楚、明確、無歧義的放棄意思表示。實務上,這樣的原則保障了受害配偶在面對出軌行為時的經濟權益與法律救濟,不會因為情感因素而完全失去對加害方的追訴或賠償權利。再者,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計算通常會考量配偶的精神痛苦、生活影響以及婚姻受損程度,並不因事後的心理原諒而自動減少;出軌方即便有悔過書、口頭道歉,仍需履行賠償義務。因此,民事上對侵害配偶權的救濟,與刑事告訴的提起是不同層面,刑事上因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可能喪失告訴權,但民事上未必自動消滅賠償請求權。
此外,實務上也提醒配偶在決定是否原諒時,要明確表達是否放棄損害賠償請求,以免日後主張困難;如果希望保留民事求償權,原諒的意思應僅限於情感上的釋懷,而非法律上權利的放棄。由此可見,法律對配偶權的保障具有一定的彈性,既考量情感因素,也重視經濟權益與法律救濟,避免因心理原諒或模糊縱容而完全失去民事保護。總結而言,事後宥恕僅影響刑事責任及裁判離婚的請求權,並非自動消滅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前縱容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影響民事請求權,否則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仍可依法請求。
實務的原則是,除非有清楚的放棄表示,否則民事上對出軌配偶及第三者的追償權利仍然存在。心理上的原諒並不等於法律上的放棄,悔過書亦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義務。實務判例清楚指出,原諒與賠償是兩回事,受害配偶在保留民事求償權的前提下,即便選擇原諒,也可依法請求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賠償。
此外,配偶在選擇原諒時,應明確區分心理上的原諒與法律權利的放棄,避免未來因未明確表達而導致民事求償權受限。對於事前縱容,實務上要求行為明確,例如書面或口頭同意,模糊的態度或言語如「你愛怎樣就怎樣」不必然構成縱容,仍可提民事訴訟。
因此,在民事法律實務上,關鍵在於是否有明確放棄意思表示,原諒與求償並不衝突,配偶仍可依法追償,保障其經濟與精神權益。法律保護配偶權的精神在於,即便感情上選擇原諒,法律仍給予受害方救濟途徑,避免完全喪失對侵害行為的補償權利,促使婚姻中遭受侵害的配偶能夠在心理釋懷與法律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家事-親屬-婚姻(侵害)-侵害配偶權(不正常交往)-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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