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掰恐怖情人!「跟蹤騷擾防制法」有什麼?什麼情況適用?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跟蹤騷擾防制法透過明確定義八大行為型態,結合警察告誡、法院保護令與刑事責任三大層次,為被害人建構一道法律防護網。適用的情況不限於交往關係,即使是陌生人、網友或職場同事,只要反覆或持續騷擾並造成畏懼或影響生活,就可適用。對於曾經或正在遭受恐怖情人糾纏的民眾而言,這部法律提供了更明確、更有效的保護工具,使被害人能勇敢說不,讓公權力介入,達到「掰掰恐怖情人」的效果。

律師回答: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2022年6月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針對跟蹤騷擾行為專門制定的法律,其立法背景源於社會上屢屢發生的跟蹤、糾纏、恐怖情人事件,許多案件最終甚至演變成重大暴力或殺人案件。為避免侵害擴大,保障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立法者參考先進國家模式,將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化,建立一套完整的警察調查、書面告誡、保護令及刑事處罰制度,使被害人得以透過法律途徑積極自保。

 

本法的第1條即揭示立法目的,明確指出要防止跟蹤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平等與人身安全;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並配合警政、法院、檢察機關共同執行。

 

依第3條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立法更細分為八大類型,包括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其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之地;第三,對特定人警告、威脅、辱罵、仇恨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四,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等設備干擾;第五,要求約會、聯絡或進行其他過度追求行為;第六,寄送、留置或展示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散布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濫用或冒用個資未經同意訂購商品或服務。

 

若上述行為發生於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即便不涉及性或性別因素,亦屬本法規範。警察機關在接獲報案後,依第4條必須立即展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其權利與可利用之服務,若經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警察得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例如加強巡邏、提供安全協助等。對於書面告誡是否核發,行為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可於十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異議,但經上級機關決定後即不得再爭執。

 

依第5條規定,若行為人在二年內於書面告誡後仍重複實施跟蹤騷擾,被害人即可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此項保護令可由被害人自行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則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亦可代為聲請。值得注意的是,若行為人與被害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成員或親密伴侶,則應依家暴法聲請保護令,而非適用本法。

 

保護令的內容依第12條規定可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近住所或學校、禁止通訊騷擾、搬離共同居所、限制活動範圍,甚至在必要時可命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療或輔導,並命其負擔相對人生活費用等,以保障被害人生活安定。

 

至於違反保護令者,依第19條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刑事責任,依第18條,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則加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會啟動程序,但檢察官於偵查或司法警察蒐證時,若有調取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之必要,則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始得調取之限制。另依第20條,法院審理本法之罪不公開進行,以避免二次傷害與保障隱私,並依第21條得在有再犯危險時裁定預防性羈押,以強化被害人保護效果。

 

從制度設計來看,本法兼顧行政、民事及刑事三層面:在行政層面,警察機關介入初步調查與告誡;在民事層面,法院可核發保護令,並且免徵裁判費,降低被害人聲請負擔;在刑事層面,將行為犯罪化並設刑責,透過公權力抑制重複危害。其特色在於程序快速且保護範圍廣,不僅適用於交往或分手後的恐怖情人,也涵蓋職場騷擾、網路糾纏及陌生人長期監視等情境。

 

就適用情境而言,舉凡遭遇尾隨、守候、過度糾纏,或持續接收不當訊息、電話轟炸,甚至個資遭冒用訂購貨物等,均可依本法報警並啟動調查程序,視情況由警方告誡或法院裁定保護令。若行為人持續違規,則可進一步提起刑事告訴,使其承擔刑責。

 

這部法律的實施意義在於補足過去僅能依照強制罪、恐嚇罪或妨害自由罪零星處理的不足,讓被害人不必等到真正發生傷害才有救濟途徑。尤其在台灣社會曾發生多起因跟蹤糾纏而釀成的重大刑案,本法的設立可謂回應社會殷切期待。

-家事-親屬-跟蹤騷擾

(相關法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5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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