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障礙者逼家暴應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心智障礙者遭遇家暴時,處理方式包括立即報警或通報113,由社會局與檢警啟動保護機制;透過法院聲請保護令以阻止施虐行為;若施虐人是監護人,則由法院改定監護人以保障受害者利益;社會局並得依身權法展開安置與照顧,並針對禁止虐待、遺棄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督。這樣的多重機制,目的在於讓心智障礙者能夠在法律與社會支持下,免於持續傷害,並獲得長期穩定的安全生活環境。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心智障礙者因其理解能力、判斷力與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不足,往往成為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的高風險受害群體。當心智障礙者遭受家暴時,法律必須提供更周延的保護機制,以避免其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受到持續或再度侵害。
首先,法律上有完整的通報與介入機制,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要求社會大眾、醫療人員、學校、社福機構等若發現疑似受虐情形,有義務向113專線或社會局通報。這不僅是社會責任,更是法律義務,目的在於及早介入,防止事態惡化。
對於心智障礙者若其監護人施以虐待、遺棄或忽略照顧職責,依據民法監護宣告制度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本人雖可能無法自行聲請,但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均得代為聲請保護令。法院可核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具體措施包括禁止施虐人接近或聯絡被害人、要求施虐人搬離住所、禁止騷擾、提供必要生活費用、暫時調整監護或親權安排等,確保心智障礙者免於持續侵害。若施虐者為監護人,且其行為明顯不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依民法相關規定,法院得改定監護人。此時,法院通常會依社會局或檢察官的聲請,重新指派適任的監護人,可能是其他親屬、社福機構或公益監護人,以避免受監護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
當心智障礙者受到家人施虐時,即使本人無法獨立行使權利,也能透過親屬或檢警單位協助聲請保護令。若情況急迫,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於四小時內替其聲請緊急保護令,提供立即的安全保障。
除司法途徑,行政保護也是重要環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專章,明列七類禁止對其施行的不法行為,包括遺棄、虐待、非法限制自由、將無自理能力者置於危險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結婚,以及其他利用身心障礙者犯罪或不正當行為。一旦社會局接獲通報,會立即派遣專責社工訪視,必要時安置於庇護機構,並協助後續醫療、法律及心理重建。
舉例而言,若社區居民發現一名心智障礙者長期被家人毆打或鎖在家中,不僅可撥打110報警,還應通報113或地方社會局。社工評估後,若認定有急迫危險,將立即安置受害者,並啟動司法程序聲請保護令,後續再協助監護改定與生活安置,確保長期照顧。值得注意的是,若心智障礙者同時涉及財產或繼承事宜,例如父母過世無人照顧,法院可依社會局聲請,為其宣告監護並指派監護人,協助處理遺產、喪葬及生活安置。這樣的制度設計,兼顧人身安全與財產保障,避免受害者陷入無依境地。另一方面,實務上常見的挑戰在於,心智障礙者的表達能力有限,對於施虐情況的敘述可能不夠完整,這時社會工作者、醫師與檢察官需透過專業工具進行評估,蒐集客觀證據以支持聲請。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時,通常會特別注意被害人的脆弱性,對於證據標準不會要求過度嚴苛,以確保保護功能能真正發揮。對於施虐人而言,一旦違反保護令,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可逕行拘提或羈押,這具有明顯嚇阻效果。最後,值得強調的是,心智障礙者遭遇家庭暴力,不僅是個別事件,更是社會制度責任。國家除透過法律提供保護令制度,也應建立完善的支持網絡,包括庇護機構、醫療復健、心理輔導與生活補助。社會大眾也應摒除「家務事」的錯誤觀念,勇於通報,因為每一次及時介入都可能挽救一條脆弱的生命。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瀏覽次數: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