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而攜子分居,對方要求看小孩,該怎麼辦?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遭遇家庭暴力的父母帶子分居後,對方要求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應依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交由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並透過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進行申請、監督及安全保障措施,短期內可暫時拒絕現場會面,或採視訊、電話方式替代,遵守法院及中心規定,留存家暴證據,保障子女身心安全及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確保加害人依程序行使有限探視權利,法院可依子女最佳利益及安全考量,採取各種限制措施,包括指定地點、第三方監督、短時會面、禁止過夜、保證金規範及完成輔導計畫作為條件,並可視違規情形修正或禁止會面,使受害父母不必在無保障下妥協,維護子女安全、受害人權益及法律程序之正當性,形成完整、可操作的未成年子女探視處理機制,兼顧子女最佳利益、父母權利義務及安全保障,並透過法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社工協助,確保家暴受害父母及子女於法律框架下獲得實質保護與支持。

律師回答:

因家暴而攜子分居,對方要求看小孩,該怎麼辦?在現代社會中,家庭暴力案件頻繁發生,許多受害父母因為自身或子女的安全而選擇帶著未成年子女分居,然而分居後另一方仍可能提出探視或會面交往要求,這在法律實務上是一個極需審慎處理的問題,涉及子女最佳利益、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父母雙方的法定權利義務。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規定,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要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必須綜合考量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得依案件情況裁定特定交往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有關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定會面交往應遵守之事項、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作為會面交往條件、負擔監督費用、禁止過夜會面交往、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以及其他可保障子女、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安全之措施。法院如認加害人違背前述命令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子女安全時,得依聲請或職權禁止加害人會面交往,若違背交還子女或其他保證金規定,可沒入保證金,並於必要時命有關機關或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資訊。實務上,未成年子女探視問題多見於離婚或親子訴訟案件中,家暴受害父母常面臨困境:若允許加害人看小孩,可能再生暴力風險或造成子女心理壓力;若拒絕,可能被法院認為不善意父母,影響監護權判斷。

 

受害父母應首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法院依法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聲請時可書面或庭上向法官說明自身及子女安全顧慮,法院可判定加害人須在第三方場所如兒童福利聯盟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會面,短期內亦可以視訊或電話方式取代現場會面,基於安全理由暫不讓對方探視是法官可接受的正當理由,不致被認定為非善意父母,反之若未聲請保護令,父母對加害人的探視限制立場將較弱。

 

加害人依保護令要求與子女會面交往時,須填具申請書並附保護令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出申請,中心受理後應與加害人、子女及其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會談,確定會面時間及注意事項,加害人需依中心規定繳費方得進行會面交往,中心將指派第三方或機關團體人員全程監督,監督者應保持中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並製作觀察紀錄,會面過程中如有攜帶物品需事先同意,若發生指定時間未到、加害人飲酒、服藥或毒品影響、言行不當或其他違規情事,監督人員可中止會面。

 

會面結束後,中心人員應確保子女安全返還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手中,加害人依指示離開,交付過程應在會面場所進行,若加害人未依規定交還子女,得請警察協助,仍不配合者可向核發保護令法院報告,若發現加害人有損害子女權益情形,得申請法院禁止其會面交往。

 

中心若因加害人或監護人不配合致未完成會面交往,應向法院詳細報告情況。對受害父母而言,法律提供了完整程序以保障子女及自身安全,且在法院裁定前不允許探視並不違法,法院裁定將視子女最佳利益及安全考量,可能採取分段會面、第三方監督、短時會面或視訊方式等保護措施,使受害父母不必在無保障情況下妥協,避免再次暴力事件發生。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程序,父母可在法律框架下妥善管理未成年子女探視問題,確保子女身心安全及穩定生活環境,同時依法保障加害人依法行使有限會面權利,平衡父母權利義務與子女最佳利益。

 

在實務操作上,律師通常建議受害父母完整保留家暴證據,包括醫院驗傷單、報案紀錄、錄音或書面證明,以供法院裁量子女會面交往條件參考,且與中心及社工保持聯繫,確保會面過程依程序及安全規範執行。

 

此程序的目的是在保障子女與受害父母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調整加害人探視權,法院可視情況命加害人完成輔導或處遇計畫作為會面條件,並規定禁止過夜、指定會面地點、第三方監督及保證金繳納等措施,以達到平衡父母權利及子女利益的效果。

 

在面對家暴情況下,受害父母不應因擔心影響監護權而自行妥協,而應依法律程序行使自身權利,申請保護令及透過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安排會面交往,以專業中立監督人員保障子女安全,法院裁定亦可隨時依情況修正或禁止會面,以回應加害人違規或子女及被害人安全受威脅情形,確保法律程序的彈性與可操作性。

-家事-親屬-家暴-親權(家暴)-會面交往-交付子女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瀏覽次數:7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