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局僅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日後會核發通常保護令嗎?
問題摘要:
在警局僅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日後仍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自動將其視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案件處理,法院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立即保護被害人,之後必定安排調查程序,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應該明白暫時保護令只是即時性的過渡,最終的目標仍是爭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以獲得長期、完整的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警局僅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日後會不會核發通常保護令,這其實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保護令制度的整體設計與程序銜接。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若遭受侵害,可以立即到警局報案,警方除會製作筆錄,並依職務通報相關社政單位外,也會協助被害人填具保護令聲請狀,並移送法院審理。
依實務經驗,司法院所提供的聲請書格式有兩種,一是「通常保護令聲請狀」,二是「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狀」。一般民眾在緊急狀況下並不熟悉差別,往往僅依警方提供的表格填寫,而警員有時未能清楚說明兩種保護令的區別,導致本應聲請暫時保護令的案件誤用通常保護令格式,反而耽誤即時保護的效果。因為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開庭調查程序,法院須傳喚雙方到庭、調閱資料,審理時間相對較長,少則半月一月,多則數月,對被害人而言並非立即性的保障;相對而言,暫時保護令則是專為急迫情況設計,法院得不經開庭,僅憑聲請人陳述、警方筆錄、驗傷單等初步資料,即可先行核發,效力持續至法院就通常保護令作出裁定為止。
因此,若情況急迫,被害人應盡量聲請暫時保護令,以免因程序拖延而使自己暴露在危險之中。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明文:「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此即意味著,即便被害人當下只填具暫時保護令聲請狀,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核發暫時保護令,法律就推定被害人已經同時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必須進一步安排後續的審理程序,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調查證據,最後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並非孤立存在的短期保護,而是與通常保護令制度相銜接,法院先給予被害人一層即時防護,接著再進行正式的程序審理,決定是否給予長期保障。
換言之,在警局僅聲請暫時保護令,並不會讓案件僅止於暫時階段,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後,將自動進入通常保護令的調查程序,被害人不需要再額外提出聲請,程序自然銜接。這樣的設計其實充分體現立法者兼顧「即時性」與「正當程序」的考量,因為家庭暴力常有急迫性,若要等到法院開庭調查才能保護,恐怕來不及;然而若僅止於暫時命令,欠缺完整調查,又可能侵害相對人權利,因此便規定暫時保護令視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讓法院既能即刻給予防護,又能在後續調查中平衡雙方權益。
舉例來說,某被害人遭配偶長期家暴,某夜因激烈爭執遭毆打受傷報警,警方除送醫驗傷,也協助其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隔日送交法院,法院憑驗傷單與警方筆錄,認有急迫危險,立即核發暫時保護令,禁止加害人返家並限制其聯絡。
此後,法院會再排期開庭,通知雙方陳述意見,調查相關證據,再決定是否核發效期最長兩年的通常保護令,保障被害人長期安全。由此可見,暫時保護令的核發本質上就是為通常保護令鋪路。實務上,被害人無須擔心「我只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就不會審理通常保護令」,因為法律已經預先設計好銜接程序,法院一定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調查,並不會讓被害人處於保護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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