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家裡人心理恐懼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威脅、辱罵、推擠或破壞行為,導致長期心理恐懼,即屬家庭暴力範圍,被害人即使未受身體傷害,亦得依法申請保護令。若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親屬可代為聲請,亦可報警或撥打113尋求協助。保護令聲請免裁判費,且法院處理迅速,必要時可於2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以確保人身安全。心理恐懼雖屬無形,但其所造成的傷害不容忽視,家庭暴力防治法正是為了讓受害者在尚未遭受實際攻擊之前,就能先獲得法律的保護與支持。

律師回答: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家庭暴力、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維護家庭功能,若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持續性的精神恐懼、威脅、辱罵、肢體推擠或破壞財物等行為,即屬於該法所規範的「家庭暴力」範圍。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此處的「精神暴力」不僅限於直接辱罵或威脅,凡足以使家庭成員長期處於恐懼、壓迫、焦慮或不安狀態的行為,均可能構成精神暴力。至於家庭成員的範圍,依同法第3條規定,包括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因此兄弟姊妹之間的暴力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內。

 

也就是說,若提問者的哥哥經常怒罵、推擠、破壞財物、威脅或造成家人心理恐懼,即使尚未造成明顯外傷,也可能構成精神暴力或身體暴力的行為態樣。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核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以保障被害人免受進一步傷害。通常保護令需由法院審理,程序較為完整;暫時保護令則可在案件審理期間先行核發;而若情況緊急,警方或檢察官可立即申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於24小時內裁定。對於提問中的情況,雖然哥哥未造成明顯外傷,但經常性的情緒失控、物品破壞與辱罵,已導致提問人產生長期心理恐懼甚至夢魘,這屬於精神上之持續威脅與恐嚇,依法足以構成家庭暴力之要件。若情況使被害人感到極度不安或恐懼,法院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核發保護令,命加害人不得接近、騷擾、威脅、尾隨或聯絡被害人,並可禁止其進入住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聲請保護令的主體方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但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則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聲請。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姊或叔伯姑姨等皆可代替未成年人提出申請。若法定代理人拒絕或消極以對,被害人仍可透過警察機關、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聲請,依第10條第2項規定,這些機關均得代為提出聲請,並且保護令聲請不需繳納裁判費。實務上,如遇父母態度消極或不願介入,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專線社工人員會立即啟動通報程序,由所在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進行評估與訪視,確認家庭暴力風險後,會協助報警或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警方接獲報案後,也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進行現場保護、通報社政單位,並可依狀況通知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以防加害人再次施暴。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不僅是「打人」才構成,破壞財物、辱罵、長期威脅、冷暴力與心理壓迫等行為,皆可視為精神暴力的一環。司法實務上亦多有案例承認,家庭成員長期以辱罵、詛咒、恐嚇方式造成他人精神痛苦與恐懼,足以損害其人格尊嚴與心理健康,即屬精神暴力,可據以聲請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會審酌具體情況,包括施暴頻率、暴力型態、被害人心理反應與安全風險評估,並非僅以是否受傷作為判斷依據。保護令內容具有相當多元性,依第14條規定,可命加害人不得施以任何暴力、不得跟蹤騷擾、不得聯絡或進入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甚至可命其搬離共同住所、接受心理輔導或戒癮治療。若違反保護令,加害人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通常對於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會嚴格處理,以確保保護令之實效與被害人安全。

 

此外,依第13條規定,法院於核發保護令時,得主動通知社會機構提供庇護、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確保被害人身心穩定。針對提問者所述情況,其兄長之行為已造成明顯心理創傷與恐懼,屬精神暴力範疇,如父母不願主動介入,可先聯絡113或警察單位,尋求社會局保護服務中心協助,經社工訪談確認危險情況後,將協助向法院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因此不需負擔額外訴訟費用。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時,原則上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會傳喚雙方陳述意見,通常於受理後三日至十四日內即會裁定。若屬緊急狀況,法院可於二十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以防止再度傷害。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家庭暴力案件中約有三成涉及精神暴力行為,顯示心理恐懼與情緒壓迫已是常見暴力形式,司法實務亦日益重視此類侵害。被害人可蒐集與恐懼相關的證據,如被害日記、通訊對話紀錄、損毀物品照片、目擊證人證言、心理治療紀錄或輔導紀錄等,以供法院參酌。

 

若學校輔導老師或心理師曾介入輔導,也可提供證明文件,協助建立心理受害的因果關聯。值得提醒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核心精神在於「預防為先」,不必等到發生嚴重身體傷害後才採取法律行動。

 

法律重視被害人「心理恐懼」的存在,只要此恐懼是因家庭成員的暴力、威脅或騷擾所引起,且已影響被害人的生活安全或心理健康,即可視為保護令核發的理由。若法院認定被害人心理恐懼屬真實且具體,且有重複或再度侵害的可能,將可裁定核發保護令。實務上,法院在審查未成年人遭家庭成員精神虐待案件時,通常會參酌心理師或社工之專業意見,以確認受暴者心理恐懼之真實性與持續性,並據以核發保護令。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