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暴力精神病男友?如何聲請保護令?
問題摘要:
遇到恐怖情人時,不應僅憑情緒反應處理,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獲得制度性的保障。保護令不僅能阻斷恐怖情人的行為,還能保障生活安定與人格尊嚴,必要時更可命加害人接受輔導治療,從根本改善問題。保護令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多元化的保護措施,不僅涵蓋人身安全、居住保障、財產保護、親子權益等多方面,還能隨實際情況靈活調整。然而,聲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全面考慮需求,準備充分證據,以確保保護令的內容能真正發揮效用,避免因不當聲請而造成雙方的額外困擾與傷害。遇到此類情況時,先確保自身安全,再透過錄音、錄影、蒐集對話紀錄等方式保存證據,隨後報警並聲請保護令。同時,也可向律師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專業人員能協助準備文件與程序。只有透過法律手段,才能真正與恐怖情人劃清界線,避免因情感糾葛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律師回答:
遇到恐怖情人時,許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驚慌、無助與恐懼,尤其當對方不僅言語辱罵,甚至採取威脅、跟蹤、糾纏、在工作場所鬧事或以死相逼時,這已經不是單純的情感糾紛,而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嚴重法律問題。台灣早已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起一套保護機制,讓受害者能藉由聲請保護令,透過法院強制限制加害人的行為,以保障自身安全與生活安定。
與精神疾病患者交往,特別是患有躁鬱症或人格障礙的對象,當情緒失控時經常出現言語恐嚇、辱罵、甚至以死相逼的情況,對另一半造成極大心理壓力與人身威脅。若對方進一步到工作地點大吼大叫、辱罵鬧事,這已經不只是私人情感糾葛,而是涉及公共秩序與安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提供「保護令」這一制度,讓受害者能藉由法院強制手段,限制加害人接觸與騷擾,以確保自身安全。
然而,必須理解的是,保護令雖然是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卻並非萬能,因為精神疾病患者若在病情失控或缺乏治療時,仍可能做出衝動甚至危險的舉動,所以受害者在申請保護令的同時,也必須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可掉以輕心,更不要因為同情心或「聖母心」而忽視潛在的危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均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聲請保護令。換言之,情侶、前情侶,只要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而發展的關係,就算分手後,仍然符合聲請資格。
恐怖情人即便未與自己結婚,但因其持續透過精神威脅與騷擾,對自身造成不法侵害,自然可以依該條文聲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須符合兩大要件:其一是必須確實遭受家庭暴力,這包括身體上的毆打、推撞,精神上的辱罵、恐嚇,或經濟上的控制、剝奪;其二是有繼續受暴之危險,也就是說加害人未停止侵害,甚至有重複發生或加劇的風險。對於躁鬱症患者經常性的恐嚇與騷擾,特別是直接到被害人工作地點鬧事,已經充分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定義,因此聲請保護令具有充分依據。
保護令的效力相當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可裁定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訊或其他非必要聯絡;可命加害人搬離被害人住居所,並不得靠近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等特定範圍;可命其支付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醫療費或租金;甚至可限制對方使用交通工具或交付特定物品,避免加害人持續控制受害人生活。
在涉及精神疾病或情緒障礙時,法院還可依第十款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包括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或戒癮治療,強制其接受專業協助,以減少危險行為。聲請保護令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被害人自行以書面向法院提出,附上驗傷單、精神科診斷證明、辱罵或恐嚇的錄音檔、簡訊紀錄等證據;二是透過警察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聲請,警方可在受理報案後立即送件法院,對急迫案件還可請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需在四小時內核發,立即生效,以防被害人暴露於危險。
首先必須澄清,恐怖情人即使不是與自己結婚的配偶,亦可能在法律上被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的規定,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皆可以聲請保護令。
換言之,即使只是男女朋友,甚至已經分手,只要雙方曾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互動關係,便符合要件。因此,恐怖情人之行為若涉及精神或身體上的不法侵害,受害人都能依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功能十分多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可針對加害人下達十三種措施,其中包括禁止施暴或精神騷擾、禁止接觸或通訊聯絡、命令遷出住居所並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學校、限制使用特定財產或生活必需品、支付被害人的租金或扶養費、暫時調整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探視安排、禁止查閱被害人個資、支付醫療或庇護所費用,以及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或心理輔導等。針對恐怖情人的案例,最實用的就是禁止接觸、禁止騷擾、禁止靠近工作場所與住所,這能有效防止對方出現在受害者的日常生活範圍。此外,若恐怖情人的行為與精神疾病或人格問題有關,法院還可以命令其接受處遇計畫,強制要求參加輔導或治療,以減少危險行為。
聲請保護令需要具備兩大要件:
第一,必須遭受家庭暴力,也就是對方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第二,必須有繼續受暴的危險。恐怖情人雖未必每次都動手打人,但若長期存在言語辱罵、威脅恐嚇、到工作場所鬧事,這些行為即屬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符合家庭暴力的定義,因此完全可以成為聲請保護令的依據。在證據準備方面,由於家庭暴力經常發生在隱密空間,蒐證困難,但仍可透過醫院診斷書、精神科或心理治療病歷、通話錄音、簡訊紀錄、社群對話截圖、目擊證人證言等方式佐證。舉例來說,若恐怖情人在工作地點大吼大叫,則可透過同事證言或監視器畫面作為證據;若長期言語威脅,則可錄下電話或對話,這些都能加強法院對案件的認定。聲請保護令的途徑有兩種:其一是直接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附上證據資料,例如驗傷單、錄音檔或對話紀錄,法院收到後會安排家事法官開庭審理;
其二是透過警察、檢察官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聲請,警方在受理報案後,會協助填寫聲請書並送至法院,這對於身陷危險、無法立即自行處理的被害人而言是最快速的方式。此外,若情況急迫,被害人可透過警察或檢察官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需在四小時內裁定,立即生效,保障受害人不再暴露於危險之中;若並非極端危急但仍需即時保護,則可聲請「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完成前先行生效。保護令核發後即具法律效力,加害人必須嚴格遵守,若有違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只要被害人發現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例如繼續打電話騷擾、跟蹤或出現在禁止接近的範圍內,都可以立即報警,警方可憑保護令逕行逮捕,甚至檢察官可聲請羈押,以確保保護令落實效力。審理過程中,家事法官會特別注意聲請範圍是否合理,並提醒聲請人過於嚴厲的保護令可能導致對方稍有不慎就違反而觸法,因此應依實際需求聲請。例如,若只是希望對方不再出現在住所或工作場所,可聲請禁止接近;若希望完全切斷聯繫,則聲請禁止通訊或其他聯絡。聲請人必須明確表達需求,避免過度或不足,以確保保護令真正發揮保護效果。
若只是等待通常保護令程序,法院審理可能需要數日甚至更久,此時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來銜接,以免保護空窗。蒐證是聲請保護令能否成功的關鍵。由於家庭暴力或情侶間的衝突多半發生在私密空間,沒有外人在場,因此常難以舉證。實務上常見的做法包括錄音對方辱罵、恐嚇的內容,截取簡訊或社群軟體訊息,保留打擾工作的證據,或請同事作證,甚至提供監視器畫面。若因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罹患焦慮或憂鬱,可提供精神科診斷證明,證明受害情形。這些資料能大幅提高法院採信的可能性,避免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保護令核發後,效力立即生效,加害人若違反,不論是打電話、發簡訊騷擾,還是出現在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地點,皆屬違反保護令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在接獲報案後,可立即逕行逮捕,檢察官甚至可聲請羈押,以強化保護力道。
換言之,保護令不只是紙上談兵,而是真正具有刑事強制力的命令。當然,法律雖然提供這樣的防護,但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放心,特別是對於罹患躁鬱症或人格分裂症的恐怖情人,其行為未必受理性控制,即使有保護令仍可能鋌而走險。此時,受害人更要有「法律+自我防護」的雙重意識。除聲請保護令外,平時應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盡量保持公開場合,告知家人朋友與公司主管狀況,必要時暫時搬離原住所,甚至申請庇護機構的協助,確保不會被對方輕易找到。同時,不要抱持「我能改變他」「只要我再忍耐」的心態,這種聖母心往往會讓自己陷入更大的危險。
現實中,因交往精神疾病患者而被傷害甚至致死的案例並不罕見,這不僅是倒楣,而是未能在危險徵兆出現時即時採取行動所致。因此,務必保持警覺,理解法律只能提供外部的約束,真正能保命的,還是自身對安全的警覺與行動。
總結而言,遇到恐怖情人,特別是有精神疾病背景且無法控制情緒的對象時,應立即蒐證並聲請保護令,利用法律手段限制對方行為,防止進一步傷害。同時也要提高警覺,保持安全距離,不單獨接觸,隨時求助於警方、律師、家暴防治中心或庇護機構。法律雖然能懲戒違反者,但無法即時阻止每一次攻擊,因此「法律手段+自我防護」才是完整的保護之道。切記,不要因同情或過度包容而輕忽風險,因為在恐怖情人的世界裡,生命與安全往往只是一念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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