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同居親人若發生口角或其他暴力行為應該如何處理?能否申請保護令?

2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雙方無同居但具有家庭關係,如兄弟姊妹、親姻親屬,即使各自成家、分開居住,仍屬家庭成員範圍,被害人可依法申請保護令;若雙方不具家庭關係,則不得依家暴法聲請,但可依刑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尋求保護。保護令的功能不僅在於禁止暴力,也涵蓋生活、經濟、居住及心理層面的保護,違反者將負刑責。實務上,法院與警察、社政單位協力執行保護令制度,使受害人能在危機中獲得即時且實質的防護。家庭暴力防治的核心不在於「同居與否」,而在於「關係與傷害」,只要符合家庭成員要件並有暴力事實存在,即可透過保護令機制獲得法律庇護;若屬非家庭關係的暴力或威脅,亦有其他法律可提供保護。被害人面對暴力時,最重要的是勇敢求助,透過報警、113保護專線、社會局或律師協助,啟動法律程序,讓恐懼與傷害不再重演。

律師回答: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再犯,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尊嚴。然而,若雙方之間並無同居關係或親屬關係,僅為朋友、室友、鄰居、同事或戀人等,一旦發生爭吵、肢體衝突或其他暴力行為,是否能申請保護令,就必須先確認雙方是否符合該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明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依此規定,家庭暴力的認定重點不在於雙方是否共同生活於同一屋簷下,而在於是否具備法律上之家庭關係。換言之,即使沒有同居,只要雙方具有法定的家庭成員關係,如兄弟姊妹、叔姪、岳父母、前配偶等,一旦發生暴力或威脅行為,仍然構成家庭暴力的範疇,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屬於社會政策性法規,其立法目的在於提供被害人更廣泛的保護,因此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條件,只要雙方屬於法律上之家庭成員關係,無論是否同住,只要發生侵害,即可依該法聲請保護令。例如,若被害人遭受妻舅或叔伯暴力,即使雙方分別成家、各自居住、互不往來,仍屬於四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依法律認定仍屬家庭成員關係,被害人仍可依法聲請保護令。

 

反之,若雙方僅為朋友、鄰居、戀人或職場關係,並無婚姻、血親或姻親關係,即使有同居關係,也需視該同居是否具穩定且持續性之家庭生活性質,例如共同生活、共擔家務、共用經濟資源等,若僅短暫居住或未形成共同生活關係,則不符家暴法家庭成員之要件,法院通常會認定不屬家庭暴力案件,無法申請保護令。此時若遭受暴力侵害,應循刑法處理,例如報警處理傷害罪、恐嚇罪、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或以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非透過家暴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為法院審理後所核發,暫時保護令則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防止被害人再次遭受侵害所作之先行裁定,而緊急保護令則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現急迫危險時,得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聲請法院核發,法院應於四小時內裁定。

 

保護令的內容包括禁止施暴、禁止聯絡、命加害人遷出住所、暫定監護與探視安排、命給付生活費或醫療費等金錢給付、禁止查閱個資、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或戒酒治療等措施。若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仍違反禁止接近、騷擾或威脅等規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被害人與加害人並未同居,只要符合家庭成員要件,且暴力或威脅行為屬實,法院即可裁定核發保護令。例如在實務上,有妻子被前夫多次尾隨騷擾,或兄弟姊妹間因財產紛爭而發生暴力事件,雖各自居住不同地點,法院仍認定具家庭關係而核發保護令。

 

另一方面,若雙方完全不具法律上之家庭成員關係,例如男女朋友或分手後戀人,則應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尋求保護。該法第2條明定,跟蹤騷擾行為指以性或性別為基礎,反覆進行使他人心生畏懼的行為,例如監視、尾隨、通訊騷擾、散布私密影像等,被害人可向警方報案並聲請跟蹤騷擾防制保護令。該保護令同樣可命加害人不得接近、聯絡或進入被害人生活圈,違反者亦可依法追究刑責。此制度旨在補足家暴法對非家庭關係暴力受害者的保護漏洞,使非同居者仍能獲法律防護。

 

實務上,保護令聲請應向加害人住所地、暴力行為發生地或被害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可由被害人自行聲請,若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社會局代為聲請。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並得由法院主動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確保被害人安全。

 

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通常會召開言詞辯論或調查程序,確認雙方關係、暴力事實與危險程度,並可依比例原則核發相應內容。例如若暴力行為屬精神威脅或語言侮辱,法院可命加害人不得接近或聯絡;若有肢體攻擊,則可命其搬離住所或接受心理治療。保護令核發後即生效,通常有效期為六個月至二年,可依情形延長。若被害人日後認為暴力威脅已消除,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聲請撤銷保護令;若需部分撤回,如希望恢復聯絡但仍禁止接近住家,可聲請部分撤回。法院得視情形核准,使保護措施更符合實際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的核發以家庭暴力關係為前提,若雙方僅有單次口角或偶發衝突,且無暴力或威脅之具體證據,法院通常不會核發保護令。被害人可蒐集語音錄音、簡訊、照片、醫療紀錄或目擊證人證言作為佐證,否則法院可能以證據不足駁回聲請。若確實有受傷或恐嚇跡象,應立即報警,由警方開立報案證明並協助通報社會局進行危險評估。社會局社工將依家庭暴力風險評估表確認是否具高度危險性,並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安置。若暴力行為並非來自家庭成員,則應報警依刑事法令追訴,警方可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強制罪等偵辦。。

-家事-親屬-家暴-家暴保護令-同居

(相關法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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