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問題摘要:
即便處於一般男女朋友關係,只要遭受恐怖情人行為,包括肢體、精神傷害及跟蹤、騷擾等,都應及早行使法律手段,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專線求助,以確保自身及家庭成員的安全與生活安寧,法律已充分擴大保護對象及適用範圍,不再以婚姻或同居為先決條件,強調對身體與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均可介入保護,使受害者能在暴力初期獲得法律保障,防止事態惡化,確保生活、工作、學習及日常活動場所的安全,讓受害者不必因沒有結婚或同居而喪失即時法律保護的權利,並強化對恐怖情人行為的警示與法律責任,使法律保護能及早介入,保障受害者及目睹家暴之兒童與少年,並提供多元化救濟管道與可行措施,確保家暴受害者在各種親密關係中均能獲得法律及時救濟與防護,避免悲劇擴大,強化家庭安全與社會秩序,彰顯法律對人身安全、居住、財產、親子及心理安全的全面保障效力。
律師回答:
沒有結婚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這是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恐怖情人條款明確保障的權利。被害人只要年滿16歲,且能證明雙方存在親密關係並遭受不法侵害,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項制度突破了傳統家庭成員的侷限,實際上涵蓋了更廣泛的親密關係保護範圍,對應社會中層出不窮的感情暴力案件,具有高度必要性與實務意義。
然而,保護令不是萬靈丹,仍需配合後續的司法執行力道、警政即時介入,以及教育制度中對情感素養的培養,才能真正降低悲劇發生的機率。換言之,保護令是法律上的盾牌,但如何讓這面盾牌發揮最大效用,還需要法律、社會與教育多方面共同努力。
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下,保護令的聲請早已不再侷限於已婚配偶或同居伴侶,即便沒有結婚,只要存在親密關係並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
這是立法者針對社會現實發展所做的重大修正,因為過去家暴法僅將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同居親屬等家庭成員納入保護範圍,但隨著社會事件頻傳,例如「台大宅王案」、「台大潑酸案」、「世新騷擾案」等,社會普遍意識到情侶、前情侶間的跟蹤、威脅、肢體衝突甚至傷害行為,危險性並不亞於傳統家庭暴力,於是立法逐步納入「恐怖情人條款」,將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的適用對象。
民國105年2月4日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明文規定,年滿16歲之人,如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準用本法關於保護令的相關規範。此條文的重點在於「親密關係」的定義,即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不論是否共同生活或具有法律婚姻關係,只要事實上存在親密互動,即符合適用要件。
換言之,沒有結婚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保障免於暴力與騷擾的基本人身安全。現行保護令的種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21條等條規定,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類。被害人得依情況不同提出聲請,法院或警察機關可迅速核發。
保護令的內容可涵蓋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或跟蹤,命其搬離住所,限制進出特定場所,甚至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暫時處分。
實務上,保護令對於遭受情感糾纏的受害人而言,具有即時隔離與預防傷害的效果,而違反保護令的加害人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近年並研擬「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針對跟蹤、尾隨、長期騷擾、過度干擾等七大類行為,建立從警察勸阻、裁罰、法院防制令到刑事處罰的完整制度,罰則甚至拉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這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的保護令制度相輔相成,進一步強化對「恐怖情人」的防治。
這項立法發展顯示,社會對於感情暴力的重視已經不再限縮於家庭內部,而是擴大到各類親密關係,反映法律必須因應現實變遷。從法律技術層面來說,如何界定「親密關係」的存在及範圍,是實務上可能爭議的重點。例如若僅有短暫交往或單方自認親密而他方並不承認,法院如何判斷?因此在聲請保護令時,聲請人仍需提出一定程度的事實資料,例如交往過程的證明、訊息紀錄、合照、第三人證詞等,以佐證雙方確有親密互動。
至於遭受侵害的部分,則可透過驗傷單、報案紀錄、錄音錄影、文字威脅紀錄等方式舉證,以增加法院認可的機會。另一方面,雖然法律提供了保護令作為防護工具,但對於「BOSS級恐怖情人」而言,是否真能阻止其暴力行為,仍是一大隱憂。實務上確實有加害人明知有保護令,仍然不顧一切加害甚至殺人。因此,保護令本質上仍是事後補救與警告機制,無法徹底消除風險。社會與教育系統更應該加強「情緒管理」與「情商能力」的培養,避免年輕人在面對分手或失戀時,將其視為世界末日,而以極端手段對待他人。這說明了法律與教育的雙軌並行,才能真正降低恐怖情人案件的發生率。
聲請方式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外,亦可撥打家暴專線113婦幼保護專線,二十四小時免付費求助電話,透過警方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可協助聲請,法院將依據陳述事實及其他證據核發保護令,保障被害人及未成年家庭成員安全,即使尚未結婚、未同居,只要具備親密關係及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即可依法取得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受害人將獲得人身安全、居住環境、財產及親子關係的多方面保障,違反保護令者將依法追究刑責,確保法律介入能即時保護受害者,使受害者不必等到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才可取得法律救濟,彰顯家暴防治法在預防、保護及救濟上的完整機制,保障受害者權益。
即使沒有婚姻或同居關係,也能依法律聲請保護令,以取得必要的人身、財產及親子保護,法院將依據事實及證據裁定核發保護令,並可因應實際情況變更、延長或撤銷保護令,確保法律介入的及時性與靈活性,全面保障受害者安全及家庭安寧,維護社會秩序與法律正義,並強化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與矯治措施,避免受害人再遭侵害,確保法律保障及時有效,達到預防、保護與救濟並重之目的,使所有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受害者,不論婚姻或同居關係,皆能及時獲得法律保護與救濟,彰顯家暴防治法現代化與全面性精神。
而保護令的核心功能是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並禁止騷擾、接觸、跟蹤及其他形式的聯絡,受保護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也涵蓋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暴的兒童與少年,以確保家庭成員的安全與安寧。
保護令可要求相對人搬離被害人住所,禁止對住居所惡意處分,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並可規定相對人不得接近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設置一定距離的禁制範圍,以維護生活安全與日常活動自由,在財產方面,保護令可調整雙方對特定財產或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付特定物品,甚至要求支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其他基本生活費用,以保障被害人的經濟權益,若涉及親權或監護權爭議,保護令還可暫時調整監護安排,規範親子探視的方式與時間,避免加害人藉由家暴影響子女權益,在隱私保護方面,保護令可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或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避免進一步騷擾或傷害。
此外,法院可規定加害人完成特定處遇計畫,例如戒酒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矯治措施,以減少未來危險行為的發生,由於家事關係常處於動態變化中,保護令在核發後,聲請人可依實際需求向法院聲請變更、延長或撤銷,以確保保護措施符合現實需求,保護令自法院核發之日起即生效,相對人必須完全遵守其內容,任何違反行為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特定條件下,違反保護令罪甚至可能構成逕行拘提或羈押的事由,相對人應謹慎行事,切勿輕視法律約束力。
在審理與核發過程中,家事法官會向當事人說明保護令的嚴重性,確認雙方真實需求及衝突原因,有時聲請人僅希望以保護令警告對方,並非因嚴重衝突需要強制干預,因此聲請範圍應謹慎規劃,避免對方不慎違反保護令而承擔法律責任,若突發事件需要即時保護,聲請人可直接向法院,或透過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以迅速提供保護,但即便急迫,聲請人仍需提供足夠證據,否則法院可能駁回聲請,保護令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法律工具,多元化的保護措施涵蓋人身安全、居住保障、財產保護及親子權益,且可依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聲請人應全面考量需求,準備充分證據,以確保保護令能發揮效用,避免不當聲請造成雙方額外困擾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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